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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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我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促使工业园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染集中控制区、工业小区、工业企业聚集区等。 (二)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目标 按照通知要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全

2、面实施清洁生产,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清理违法排污企业等一系列举措,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有效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业园区环境整治任务要求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全市范围(不仅限于工业园区)内的落后产能。 1、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及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2、皮革行业。立即关闭淘汰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生皮加工皮革企业(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蓝湿皮、二层皮加工,下同)。 2012年底前

3、,淘汰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以上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2014年底前淘汰,现有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上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过渡期内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对违反规定继续加工原皮的,将责令立即关闭淘汰。 3、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4、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F溶剂法晴纶生产工艺、涤纶

4、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5、食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 6、有色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业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备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7、其他行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限期淘汰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生产

5、工艺和设备。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于2011年8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辖区内属于淘汰的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名单,并抄送市经委、环保局。 市经委牵头,对各地报送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名单,于2011年8月25日前完成核实、甄别后,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于2011年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经贸委、环保厅。同时督促指导各县

6、(、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工作。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1、开展区域清洁生产。所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省经贸委、环保厅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及市经委、环保局。并按制定的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经委牵头,督促指导各县(、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开展区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所有工业园区内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的组织指导下,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2

7、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所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必须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对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的调查,提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并按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要求,于2012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的组织实施下,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所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必须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对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调

8、查,制定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的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及每三年进行一轮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并按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要求,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委,督促各县(、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对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4、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节水减污。2011年9月底前,现有工业园区内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应制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计划实施节水和

9、水回用工程。 (三)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情况一览表(附件1)。 1、限期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必须于2011年8月完成委托、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正在开展规划环评的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经贸、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业

10、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等执行情况,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将检查情况及是否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意见,于2011年8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抄送市外经局、环保局。对应开展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的工业园区,应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委托,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报省环保厅审查。 市外经局牵头,督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2、区域限批。未在2011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告编制或修编的工业园区,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未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委托工作的工业园区,由省环保厅约

11、谈所在县(、区)政府负责人。 3、规划环评修编。各县(、区)政府应组织经贸、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对除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外的所有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情况、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规划(或区域)环评等执行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提出规划环评或环评修编意见,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抄送市经委、外经局、环保局。经省环保厅确认后,适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市经委牵头,督促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4、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各级各部门在审查审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规

12、划时,必须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特别是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5、项目布局严格执行规划及其环评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规划功能、规划环评、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下放、委托审批。 (四)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规定 1、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排污。对已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对尚未实行集中

13、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方可排放。对超过接管标准或者排入环境标准的排污企业,由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 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必须于2011年10月30日前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排查,对不依法排污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并会同经贸部门提出限产限排要求,采取查封部分生产设备、减少供水等限产限排措施。 2、落实排污者付费规定。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集中处理的付费规定,及时支付治理费用。对不按规定支付治理费用也未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标准的企业,

14、由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 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要求辖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明确工业园区排污企业的付费方式,包括计费方式、缴费协议、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等,对不按规定支付治理费用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报当地环保部门,抄送供水、供电、供热单位,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供电、供热、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热、供水。 3、清理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 三同时 制度。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必须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工业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XX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

15、律行动年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1】78号)要求,对工业园区内排污单位对照 自查自律行动年 标准,分门别类提出环境整治要求。并按通知时间节点期限,做好协助省环保厅会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园区内已入驻企业清理整顿。包括:对未经环评审批的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补办环评无法通过审批的一律予以关闭;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已建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改;对虽通过环保验收但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已通过环保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并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一律关闭。 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调查

16、核实后,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将该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采取限贷、停贷措施。对未按要求向省、市环保部门上报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影响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市、县(区)环保部门,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情况一览表(附件2)。 1、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以及晋江东海垵工业区、华懋电镀集控区、安海可慕制革集控区,石狮大堡漂染集控区、大堡电镀集控区、伍堡漂染集控区、锦尚漂染集控区、XX电镀集控中心等8个集控区,要进一步配套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全收集、

17、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XX开发区二期1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扩建工程,应于2011年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XX台商投资区新增3000吨/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1年7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一期1.25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应于2011年底前动工建设。 2、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要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XX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鲤城江南园、晋江经济开发区、XX经济开发区成功科技园、惠安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XX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永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化陶瓷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城东工业项目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其

18、他污水已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各类工业园区,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其中排放水量大于0.2万吨/日的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安装排污口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 3、未实行集中治理的要抓紧完成集中治理工作。 (1)污水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洛江经济开发区(双阳华侨园区、万安园区)XX经济开发区扶贸工业园、XX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湖头工业园)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在2011年底前将可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全部接入集中处理。 (2)单独建设污水

19、集中处理设施的XX出口加工区(晋江)XX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石狮园区、惠安惠东工业园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在2011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 (3)其他计划单独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各类工业园区(不含省级以上),各县(、区)政府要于2011年8月底前提出计划,2013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4)XX经济开发区水暖产业园,要于2011年8月底前,提出污水集中处理方案,2012年6月底前建成集中污水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其他未确定污水集中处理方式,且每日污水总排放量达5000吨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不含省级以上),要

20、于2011年8月底前提出污水集中处理方案,2013年6月底前建成集中污水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以上未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者未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园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暂停工业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 4、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已接入和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当地政府要于2011年10月底前,组织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全面清查区内排污企业行业性质、产能、用排水情况;组织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调查、甄别;组织建设等部门对接管排水

21、许可进行科学论证。对电镀、制革行业等不适宜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原则上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确需接入的,由建设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组织专题论证。 5. 鼓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产业化运作。支持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筹资建设、股份制运作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按 谁排污、谁付费 的原则,向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支付排污费用。市、县(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监督,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未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污水处理厂筹建和融

22、资。 (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1、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已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要在2011年底前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如电镀集控区的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限期于2011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2、强化环保执法督查。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强化环保执法,制定工业园区环保

23、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改、经贸、建设、国土、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能,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的督办。对列入省、市级 挂牌督办 的工业园区,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 3、实行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环境监察和督查,对省、市确定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停产关闭和 挂牌督办 、 区域限批 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后督查。各县(、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问题日常督查督办。 4、增强执法监管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执法检查水

24、平和监管效能。对排污量大、治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工业园区,要派驻专职环保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学习,动员部署 1、认真组织学习。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乡镇政府、辖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各重点排污单位,原原本本的学习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1215号)和7月16日市委、市政府领导在XX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暨完成 十一五 减排目标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和当前一系列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通过学习吃深吃透工作任务和要求,并

25、列出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责任范围的工作清单和时序要求。 2、统筹安排,制定方案。各(、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把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和创模复查迎检、污染减排、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当前重点环保工作统一部署,并贯彻落实。应对照本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内所有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业园区环境整治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外经局、经委、环保局。 市发改委、经委、外经局、建设局、公用局、环保局等市直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对照本工作方案,结合部门职能,研究制定贯彻措施、实施计划,并于2011年9月1日前报送市

26、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XX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1年9月1日前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于2011年9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二)深入调查、广泛宣传 1、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必须全面深入调查摸清所有工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工业企业聚集区、污染集中控制区)及区内企业基本情况,准确、全面、实事求是地列出属于淘汰对象的企业清单。2011年8月20日前,将各类工业园区调查情况及调查表(附件3、4、5、6)报送市政府,抄送市监察局、外经局、经委、环保局;2011年9月1日前,将各类工业园区区内企业

27、调查情况及调查表(附件7)报送市外经局、经委、环保局,抄送市监察局。 市外经局牵头,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其区内企业的调查工作;市经委牵头,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除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外的所有工业园区及其区内企业调查工作。 2、广泛宣传,逐个告知。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依托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手段,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部署,尤其要对工业园区内企业逐家宣传,于2011年9月1日前逐个发出书面告知函,告知企业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法律责任等事项,明确其环境整治工作的任务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三)加强调度,落实整改 各县(

28、、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各项目标任务,按目标时限要求,加紧推进各项工作。 建立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于每月5日书面向省、市、县环保部门报告规划环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清洁生产审核和重大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市经委、外经局、建设局、环保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抄送市监察局、经委、外经局、建设局、环保局;市政府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环保厅通报季度工作进展。 四、明确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

29、通知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各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园区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闽政【2011】1号),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及本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加强工业园区排污和污染源监管,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不正常稳定运行治污设施、违法排污的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要提出 挂牌督办 ,限批限排等处理意见并依法依规查处,

30、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市外经局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督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市经委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及其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作,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在组织编制、上报或审查工业园区专项规划时,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指导督促除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外的所有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督促除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外的所有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除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31、外的所有工业园区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可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排水许可以及与市政管网的对接工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市发改委、财政局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国债项目和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给予资金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落实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监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问责 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或工业园区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创优中实行 一票否决 。 开展效能监督检查。市效能办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发改委、经委、外经局、工商局、建设局、公用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于2011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各县(、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情况检查,通报各地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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