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33_2012长城汽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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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2 年 1 月 13 日)审议通过),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2,目,录,第一章,总,则.3,信息披露的内容.4信息披露的程序.8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11保密和处罚.15,第六章,附,则.16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3,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地交易所不时修改的上市规则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3、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六)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第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五)持续披露原则。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第六条,第七条,4,公司信息

4、披露渠道包括:公司网站、公司自行选定的和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的方式。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

5、于:,(一)公司定期报告;(二)公司临时公告;(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二)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市

6、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先行发布定期报告的业绩快报。(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上市地的上市规则,采取适当且合法的回应、步骤或及时予以澄清。(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5,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条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7、的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二)股东大会、监事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三)召开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及其代理人或审计师任期届满前发生变动;(六)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或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监管部门、上市地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七)前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含对外并购),公司股权的重

8、大变化;3、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7、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8、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9、形成相关决议;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6,13、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1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9、主要资产被

10、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2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2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须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市地交易所,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上市地交易所确认后对外发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

11、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等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公司须向上市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曾公开披露过,则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二)(三)(四)(五),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7,(六)(七)(八)(九)(十)

12、,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安排;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赠与;,(十一)债务重组;(十二)非货币性交易;(十三)授信;(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额度标准,参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其给与公司的豁免文件。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报送上市地交易所并经其核准后对外发布。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物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已经上市地交易所豁免在一定时间内披露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应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交易所的要求在下

13、一次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对重大事件进行及时地信息披露:,(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向公司证券法务本部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或采取其它上市地交易所同意或符合上市规则的处理方法:(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14、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8,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工作:,(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组织知情人员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二)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

15、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三)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四)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或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量、销售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公司证券法务本部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五)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或按照上市地监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应注明“保密”字样,提请政府主管机关及上

16、市地监管机关注意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六)公司各本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其他部门索取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信息,应对该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信息提供部门有义务提醒该信息所处的披露阶段并要求索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第十七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

17、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证券法务本部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9,(四)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议;(五)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六)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本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市地交易所审核;(七)以指定方式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八)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本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本部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上市地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18、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若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有关部门联系。董事会秘书就上述所述的任何情形涉及的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

19、时报告初稿。,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证券法务本部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监管保密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果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20、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果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10,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

21、重大事件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本部通报信息;(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本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证券法务本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

22、事项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司各本部、控股子公司应根据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本条所述真实、准确、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文稿(包括电子文件)应简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二)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数据前后一致,格式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或其他信息载体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或消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二十五条,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23、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消费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向上市地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11,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市地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24、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市地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但需遵守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

25、证券法务本部具体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条,公司证券法务本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编,制工作,统一办理所有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处理投资者、评级公司、分析师调研等相关事宜。,第三十一条,各控股子公司应由总经理牵头,建立信息披露专项小组,负责公司,辖内相关敏感信息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本部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三条,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

26、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证券法务本部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二)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法务本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每 天 进 步

27、一 点 点,12,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四)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市地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并被上市地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五)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第三十五条,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一)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

28、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三)监事和监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法务本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七)

29、监事会拟对外披露涉及公司财务事宜,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前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八)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件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

30、报告、临时报告及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13,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法务本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职责:,(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2、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督促公司相

31、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5、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6、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四)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1、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3、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4、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5、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五)负

32、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14,3、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4、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六)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七)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八)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并为其了解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提供意见和协助。(九)应提示公司董事

3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十)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八条,证券法务本部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证券法务本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如下事宜:(一)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34、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四)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证券法务本部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市地监管机关备案;(六)负责协同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协同

35、披露事宜;(七)董事会秘书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宜。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15,第三十九条,公司各本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法务本部或董事会秘书。,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证券法务本部或董事会秘书。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接受媒体访问或在公开媒体刊

36、载报道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其通过交易所网站进行报备。,第四十二条,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须拒绝回答。,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提供意见

37、的,公司须拒绝。,第四十四条,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定期业绩公告期间,实行信息披露缄默期制度,每年四,次,缄默期为每年发布定期业绩前的一个月。在缄默期内,公司一般不接受有关当期经营情况的媒体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和投资者见面会。,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38、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四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16,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第四十九条,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要求,

39、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一)编造虚假信息的;(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三)故意泄漏信息的;(四)擅自披露信息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件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上市地交易所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每 天 进 步 一 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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