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立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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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保护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立场上海外国语大学 朱兆敏摘要:气候变化致使温室气体排放进入敏感期,保护环境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也成为中国的责任;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需要在人权、平等的原则下进行权利界定,然后进入追求效率的市场交易。我国应坚持在2013年以前根据发展中国家地位不承当减排义务,并尽可能扩大温室气体排放基数;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承担与发展中国家地位相称的、适当的减排义务。关键词:环境保护 气候变化 温室气体排放权 人权环境保护正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问题,将深刻地影响21世纪人类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温室气体减排由于其本身复杂

2、的特点,涉及国际社会和各国利益冲突程度之广泛、深刻和激烈,导致该问题尚未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加以规制。但是,随着美国政府逐步转变立场,以及2013年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到来,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最终将纳入新的国际体制,并很有可能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相联系,与贸易挂钩,对我国的国际贸易、经济发展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从事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研究的学者应当未雨绸缪,提出我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立场及其依据。一、温室气体减排的紧迫性与中国的大国形象1、温室气体减排的紧迫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工业文明明显加速,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产生历史上前所未有温室气体向大气层排放,导致气候变暖、极端天气状况频繁

3、发生,联合国为此在1988年成立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对此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后分别就全球气候变化的议题发表了三次评估报告。有关报告向全世界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全球温室气体的加速排放,将导致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停止,全人类将陷于异常前所未有的环境灾难。根据IPCC 2001年报告 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三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2001,www.ipcc.ch/languages./chinese.htm :全球陆地和海洋表面气温自从1861年到2000年上升了0.60.2,比1994年的第二次评估报告高出了0.15,数据显示1995年到2000年全球气温明显上升,90年代是

4、最热的10年。自从1750年以来,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已经增长了31,现在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尚未超出42万年甚至是2000万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但是增长的速度是2万年来前所未有的。大量的证据表明近50年来的全球气候变暖与人类的活动有关,与温室气体和硫化物浓度上升有关,导致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状况出现次数增加。化石燃料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是21世纪的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上升的主要因素,2100年碳循环模式大气中二氧化碳排放浓度达540970ppm,比1750年280ppm将提高90250恢复陆地生态系统可以减少4070ppm二氧化碳排放。除了二氧化碳以外还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如果要稳定

5、在450ppm水平,需要全球人为排放水平在今后几十年间降低到1990的年排放,如果要稳定在650ppm水平,需要在今后100年降低到1990的排放水平,如果要维持在1000ppm水平,就要求今后200年间降低到1990年全球的排放水平。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报告认为:在21世纪人类排放二氧化碳会增加50到3/4。在21世纪全球地表温度相对1990年会上升1.4-5.8,对亚洲和北美的气候将产生重大影响,出现高温天气和持续高温天气、最低气温的提高,缩小昼夜温差,夏季陆地干旱风险加大,热带风暴的产生的期间和强度增大,全球将出现剧烈的、极端的天气和气候现象,厄尔尼诺现在将会更加频繁,海洋对流

6、循环将会减弱。北半球的冰河和冰盖将会大幅度消失,从1990到2100年海平面将上升0.09-0.88米,人类活动造成气候改变将持续几个世纪。2、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的公共资源温室气体由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沼气等气体所构成,是地球大气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气候资源,地球表面的大气具有5大基本属性:(1)显著的公共物品特质。大气是人类的公共资源,完全不可分,只能共同消费,人人享有均等的大气使用权和占有权;(2)大气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人类的生产、生活都必须从大气中获取一定的组成部分,比如农业耕作职务需要获取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并向大气中排放一定的氧气,人、动物、工业生产需要从大气中获取一定量的氧气

7、,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植物根茎腐烂会产生沼气。因此,人类对大气有基本需求的特性;(3)大气是可再生的、但再生能力有限的资源。大气在全球生态系统的作用下,具有一定的可再生和恢复能力,例如,02和COZ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进行相互的转化。但是这种再生和恢复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吸取某一组分而排放另一组分超出大气的自我恢复能力,就会造成大气组成的不可逆变化。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认为大气及其可再生能力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4)大气是一种可便捷获取且没有管制的资源。虽然人人对大气资源享有同等的权益,但是使用多的人并没有向使用少的人付费。(5)大气中温室气体增加造成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引

8、发气候变化的后果会影响全人类,而不只是主要排放者。从大气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温室气体保持在一定的、稳定的浓度,地球大气层是稳定的,但是温室气体超出了一定浓度,当工业革命导致大量使用化石能源,温室气体超过一定浓度时,大气的稳定性就遭到破坏,气候变化的灾难性结果就发生了。气候变化灾难性结果使得工业文明产生的效益大打折扣,甚至是得不偿失。在一般环境污染的情况下,通常污染的环境在本国,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国内环境立法,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则,要求污染者付费。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一定数额的范围内,不会产生气候灾难,因此不必发生成本和付费;但是超出了一定的排放量,就会产生灾难性后果。因此,全人类为了防止气候

9、变化的灾难性后果,在保持大气温室气体一定浓度的基础上的排放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的稀缺资源。人类在此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合作公平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二是由温室气体过度排放的国家支付造成气候灾难的成本。由于气候变化极为复杂,追究其因果关系极为困难,因此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则很难实行。因此全球对温室气体排放最好的治理方式就是合理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把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3、中国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责任而当今世界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是,各国无偿占有温室气体排放这种全人类的稀缺资源,越发达的国家占有资源越多,越发达的国家积累的财富越多,而日后社会发展所需排放的温室气体较发展中国家越少。发达国家在全球大气温室气

10、体的稳定期无偿占有了人类排放的资源,而今天地球大气温室气体出现了敏感、脆弱平衡阶段,在发达国家没有进行充分的、完全的补偿的情况下,要求国际社会对剩余的稀缺资源进行分配,并且在现有占有比例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起埋单,这完全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又存在现实问题,气候变化产生灾难性后果不会一下子发生,它是一个过程,通过“休克疗法”,刚性排放指标在全世界分配,让发达国家对其历史欠帐一步到位偿还,这种方案在现实中行不通,因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内,实行对发展中国家和发展国家的共同的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落实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的指标。另外,逐

11、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又刻不容缓,一方面,今天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指标不但没有完成,并且一部分国家减排指标不但没有完成,而且还超额排放;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数量迅速增加,超过了发达国家减排的数量。发达国家一致地对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迅速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大肆谴责,南太平洋面临被海水上涨威胁的岛国也加入其中,组成了一组大合唱。新兴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温室气体排放迅速增加是否负有国际道德责任?西方发达国家是否有资格对新兴发展中国家进行谴责?关于新兴发展中国家是否应当受谴责,该命题的核心在于:气候变化灾难性后果是谁造成的?今天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是谁?今天

12、各国占有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合理吗?对这些问题回答并不困难,今天全球气候变暖主要由发达国家造成;今天美国、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比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多;而美国、欧盟的国土比中国小,比巴西加墨西哥小,人口比中国、印度少,美国、欧盟各国凭什么要占有那么高额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造成气候变化灾难罪魁祸首的西方美国和欧盟国家难道不知道羞耻,不知道脸红,自己无偿占有了全人类的共同资源还不说,还把造成气候变化灾难性后果的责任转嫁到中国、印度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头上,还好意思占领所谓道德高地,对其他国家说三到四。对于IPCC呼吁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严峻形势,中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在2012年以前享受发展中国家到

13、区别待遇,无须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中国可以根据谈判的实际情况,适当地承诺减排的义务。为了创造合理的基数,中国应当在2012年以前的几年间,尽可能扩张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便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占有有利的地位。目前,我国扩张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数,无论从国际公约的层面,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不但无须承担责任,可以弥补过去的缺失,增加排放量;还是从国际道德的层面,中国的人口和面积均为世界数一数二的大国,理应有与中国大国相适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二、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原理、原则1、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方案西方发达国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将其定义为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其出发点和其最终目标

14、就是建立在其已经占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合法性、合理性、正义性的基础上的。现在所有要做的就是为了拯救人类社会,他们从仁慈之心出发,主动地减排温室气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如下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 参阅徐嵩龄:论国际条法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数量经济积数经济研究,1994年第4期,第1214页。:(1)一国温室气体减排幅度或能力与其GDP成正比原则这个方案又分为将GDP按照国别GDP和人均GDP两种方式。一国减排指标按照其GDP的大小,或者人均GDP的大小,分配减排指标,其前提是任何国家经济成长使用能源的效率是同一比例的,GDP数额大,使用能源就多,排放温室气体就多,支付减排成本的能力就强,减排指标就

15、应当高。(2)继承权原则各国减排义务以占有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现状为基础,各国承担相同的减排义务,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减排。(3)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个方案提出减排指标按照排放总量的比例分配,使用能源多,排放温室气体多,减排指标就多。(4)一致同意原则这个方案以程序公正为原则,它运用多数投票的原则,确定减排指标分配的规则。(5)市场正义原则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应当通过市场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由购买力的、出价最高的买主取得排放权。(6)支付意愿原则减排不是一种国际义务,一切取决于各国支付减排成本的意愿和支付能力,如果有一个国家没有减排意愿,或没有支付能力,这个国家就无须减排。(7)基本需求原

16、则温室气体减排按照各国居民的基本需求分配排放权,超过居民基本需求排放需要通过市场进行购买。(8)最大最小原则这个方案强调在分配排放权方面,应当以最不发达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温室气体减排不损害这些国家的利益。(9)平等发展原则在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候应当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人人有平等地使用大气资源的权利,在分配排放权时,应当考虑到历史的因素,是环保资金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以上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中,第1到第3种方案,是主张既得利益的国家的方案。按照这些方案,不存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问题,温室气体是无主物,谁占有就是谁的;既然我已经占有了,我就有了该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权利;如果你现在

17、没有达到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额,那么你就没有合法拥有温室气体排放更高额度的权利,那你就活该,谁让你没有抢到。现在由于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已经分完了,没有更多的配额分配,你有钱可以购买,你没钱有困难,我最多可以允许你可以少承受一些减排指标,增加是绝对不允许的。我拥有了高额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就拥有进一步发展的权利,我限制了你的排放权,就限制了你的发展权。所以发展中国家永远不能超越发达国家。我们看到从第1到第3中方案,透露出赤裸裸的偷窃和抢劫全人类共同资源和财产的小偷和强盗的嘴脸。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和财产,不属于任何某一个国家。心安理得的主张因占有而拥有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倡导

18、者,是否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一国取得这样的权利呢?西方国家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以后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的行为进行理直气壮谴责的、潜在的理由就是:1990年以前各国占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是通过国际法上先占的方式取得的,因此是合法的;而发展中国家是后来者,你以前没有先占过,所以你没有资格对原先没有占有过的温室气体配额具有合法权利。但是,西方国家这个理由是否存在呢?看一看西方国家自己的国际法理论。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占领的客体的问题上明确指出:“既然公海是自由的,所以它的任何部分都不能成为占领的客体”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75页,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大气和公海一样

19、,是自由流动的,属于同一性质的国际法客体,因此,也应当不能成为先占的客体。如果用国际法的时效的概念来证明不是合法占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通过一定时间延续以后,就成为一国合法的所有权。这样的取得财产的方式仍然没有国际法的基础。奥本海国际法还规定了秩序和稳定以及和平经过50年的三个条件 参见上同,第9192页。,用传统国际法的规则,不合理的占有,其他国家不可能不提异议,温室气体配方的规模呈几何积数的发展,时效也不能为发达国家创设权利。因此,1990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额度不是国际法上承认这些国家占有以上指标的合法的、不受挑战的权利。既然,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全人类的共资源、共同财产,应当由全人类共

20、同公平的、公正的、合理的使用。解决温室气体大量排放造成气候变化灾难性后果的解决方案,不是一个简单在肯定现实基础上的如何减排的问题,而是温室气体作为一种全人类共同财产的公平、公正、分配的问题。而排放权分配完毕,减排指标就十分明确地确定了。无须绞尽脑汁按照什么一国GDP,还是GDP,还是支付能力加以分配。第4到第6种方案强调意思自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尽管如此,意思自治能够解决以求问题吗?显然不能。首先,大多数同意强调程序公正。但是程序公正,不一定是实体公正;大多数的国家同意可以作为形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过程,但是如果大多数国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又该如何完成呢?在第4中方案面前

21、,我们缺失找不到答案。市场机制的意思自治,可以将排放权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国家,但是,发达国家以其财力买断所有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权,那么发展中国家就坐以待毙吗?显然不行。第六种方案以支付意愿作为拒绝履行国际减排义务的托辞,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减排意愿,这个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超额使用,即盗用全人类共同资源和财产了吗?从这种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政治流氓的腔调。第7种方案以各国居民基本需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基础,这个方案的基础出发点是合理的,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分配原则,各国居民的基本需求按照应然分配,还是按照实然分配;如果按照实然分配,发达国家的居民的基本需求就可以高于发展中国家10倍以上,这样公

22、正、公平吗?如果按照应然分配,又何谓各国居民有区别的分配。各国居民因为其气候、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区别,基本需求会有一定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不能温室气体排放权首要的分配原则,它至多成为一个调整的原则。第8种方案减排要照顾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最不发达国家只占全世界的一部分,减排方案只考虑这些国家,其他国家如何分配呢?因此,尽管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方案不能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主要原则。最后按照人生而平等的人权原则,根据一国人数的多寡,并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居民基本需求和照顾最不发达国家利益的辅助原则,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分配,是人类公正。公平、合理地对排放权进行权利界定。笔者认为,意思自治

23、、市场交易强调的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使用的效率问题。这个问题与分配排放权的权利界定问题并不矛盾。权利界定应当先于市场交易,权利界定以后,温室气体排放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我们强调的是先分配,后交易;而不是先拍卖公共资源,一部分国家有较多的交易权,其他国家有少量的交易权,甚至没有。三、中国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立场中国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立场着眼于权利界定,它是公平、公正、合理分配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所述,分配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不是确认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和现在占有排放额度基础上同比例减排的糊涂帐。它必须建立在人权至上,以人为本的原则基础之上。联合国通过了那么多的人权公约和人权宣言,

24、在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也不应当予以忽视。基督教文明世界一再标榜“人生而平等”,而在人类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时为什么不能以人均排放指标,以平等作为权利界定原则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根据大气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公共资源、全人类共同财产的特征,全人类有权在个体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此项权利。中国与很多发展中国家提出按照人均的原则分配排放权是完全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公共资源 陈洪波,蒋天文: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博弈,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0期,第58页。,它一方面是个人的一种生存权利,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化的公共资源:(1)作为个人基本需求的排放权 参见高广生:气候变化与碳排放权分配,

25、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2)6期,第302304页。,即人要过上体面的生活所必需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每个人都要呼出CO2,人要生存并满足其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都必需排放一定量的温室气体。基本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力;(2)作为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需求的排放权。一个国家建设全体公民都可以享用的公共交通、通讯、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和福利待遇而发生的排放权,虽然与保障个人的生存有了一定偏离,但是这时随着历史和时代的进步人类发展所必须的。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权。因此一个国家也应当享有,而不能以使用效率为幌子,未经公平、公正的分配而进行市场拍卖,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我国部分学者从兼

26、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的提出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合理分配方案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公平性、保障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权利的考虑,提出了 “一种产权、两次分配”的原则 参见注6,第304页305页。即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的阶段,温室气体排放不再是一种“公共物品”,不能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个人无节制地排放温室气体。世界范围内必须对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和制约,需要把全球允许的碳排放空间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或“公共财产”加以分配。在权利界定层面上,即初次分配要以“公平”为原则,体现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二次分配则是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市场交易机制下应当以“效

27、率”为原则。我国的另一部分学者从历史公平的角度,提出“一个标准、两个趋同”的排放权分配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原则,应该以各国“人均排放量相等”作为标准。“人均”原则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这也是中国一贯坚持的原则立场。由于发达国家的人均碳排放平均是发展中国家的5倍以上,历史排放水平更高,这些排放积累了大量的物资财富,如基础设施、住房设施等等,而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这些基础。发展中国家就需要更多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应当逐渐下降,而对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设置一个最高限额,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

28、排放人均水平逐步趋同。另一个趋同,即在21世纪末各国人均累积总排放量也要趋同。我国学者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还考虑到了地理和气候条件的影响,即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公平合理分配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人能够享有公平的舒适生存条件。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达到舒适生存条件所需要的基本碳排放量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中国的夏季比同纬度地区的西欧和北美的夏季气温高得多,由于缺乏大西洋暖流或太平洋暖流,冬季却比英国或美国西海岸的各州弯度要低得多。要保持人的舒适生活条件需要要消耗更多的能源,排放更多的温室气体。同时寒带的国家消费的能源要高于热带的国家,海洋气候的国家能耗要低于大陆气候的国家。能

29、源资源的禀赋结构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基本需求的碳排放量也会有很大的不同。火电与水电就有很大差别,煤炭发电与天然气发电也会产生很大不同,要保持人的同等物质需求和舒适生活条件,在前者条件下就必须排放更多的温宝气体。为此,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应进行资源禀赋差别排放的校正。另外由于国际贸易、国际分工的存在,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比重高的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就要高于第三产业比重高的国家,出口工业制品、能耗高的产品的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随着产品的出口,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为了进口国的消费而生产的,因此其排放的成本应算在进口国的帐上。总之,贸易会发生温室气体排放的转移,需要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进行进一步

30、的调整。四、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中国的策略美国在推出京都议定书时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还缺乏科学上的依据,二是中国、印度和巴西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美国俨然将中国、印度和巴西当成是发达国家,否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单有区别责任的原则项下,中国、印度、巴西在2012年以前不参加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律地位。美国与部分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荷兰在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拿中国说事,用国际道德的大棒来敲打中国。我国应当理直气壮地告诉这些国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是建立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基础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没有确定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合法性,无论是按照人均的标

31、准还是国土大小的标准,这些国家排放高于其他国家5倍以上的标准,在它们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指标降低到国际社会平均水平之前,根本没有资格对其他国家说三到四。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宗旨不是为了巩固发达国家占有高额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护身符,而是为了避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幅度太大,造成经济、社会的混乱,发展中国家已经作了让步,同意在双方经济、社会秩序可以接受的前提下,逐步地朝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朝着人均趋同和历史累计排放趋同的方向发展。而今天,发达国家却得寸进尺,将偷窃和抢夺发展中国家排放权的额度当成理所当然的权利,这不得不引起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愤慨。在以上情况下,中国应当明确地告诉美国与

32、其欧盟盟国,我们不承认发达国家将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合法化的任何主张,重申温室气体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和财产,任何违反公平、平等原则多占的排放额度都不是合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不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的国际条约,而只是在当前全球大气层温室气体浓度过高,处在不稳定情况下,各国,特别是对造成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发达国家在合作减排问题上缺乏诚意情况下,所作的一些临时的妥协性安排。发达国家没有资格在违反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既抢夺应当属于他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同时还要厚颜无耻地居然要占领道德高地,教训和敲打他国。尽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一个过渡性安排,但是它

33、们确立的统一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建立在人权、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它们全面地体现了人权原则,兼顾了谁污染谁治理、居民的基本需求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什么会在第三条明确规定:“1.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并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2. 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不利影响的哪些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考虑到哪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这不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怜悯、恩赐、关照,

34、而是发展中国家本身享有人权,享有与发达国家人民同样的享有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鉴于发达国家人均排放指标数倍或者10倍以上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发展中国家在其人均排放额度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情况下,根本不需要进行减排,这时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3款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分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行公约的义务的资金、技术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不是由于发达国家怜悯,关照,而是其应当享有平等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在发达国家占用了发展中国家应当享有的排放权以后,发达国家理应进行补偿,通过市场交易行为或补偿行为购买或取得超过其人均应得排放指标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权。中国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对中

35、国合理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主张的挑战,笔者认为,中国首先不能一再退让,任凭美国和欧洲无力敲打。中国应当高举人权、平等的旗帜,占领温室气体减排的道德高地。我们应当明确地告诉美国以及欧洲盟友,中国理应在其温室气体排放人均水平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阶段才承诺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在2013年以前以及以后的一定时期承担减排的主要义务,是因为其超出世界各国按照人均水平排放量太多,占有其他国家的人均排放额度是不道德的,履行其减排义务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发达国家需要得到更多的排放权,可以用节能减排的技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易,而不是象一个无赖一样,一方面托辞说节能减排技术是私人企业的财产,同时又偷窃、抢劫本应属于他国

36、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笔者认为,中国应当运用法律武器,拓展自己的合法利益。首先在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期间,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人均标准,我国应当尽可能地扩大我国清洁能源排放额度,为后京都议定书期间履行减排义务打下有利的基础。在后京都议定书期间,我国作为一个和平崛起的负责任的大国,考虑到地球大气层面临脆弱的温室气体平衡的困难,可以在我国的排放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节点,即不需要减排的阶段上,承诺合理减排的指标,也就是低于发达国家减排指标,能够在两个趋同发展的轨迹中低速减排运行。既履行了维护和延缓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同时又合法地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并且还占领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道德高地,维护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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