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排水协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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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排水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排水协会(Beijing Sewage/Wastewater Association, BSA 备选:Beijing )第二条 北京排水协会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金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北京市顺义区水质净化厂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排水产业政策指

2、导下,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传播交流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收集排水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排水企事业单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为加快北京市排水行业发展做贡献。第四条 协会服务范围是:北京市城、郊区县。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水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排水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方针政策;交流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经验。(二)协助有关部门起草、修订、编制北京排水行业法规、标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三)推广排水行业新技

3、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排水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五)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评比、培训等活动。(六)收集、整理、编辑排水行业信息。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在北京地区从事排水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经会员单位推荐。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三)会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并设联络员一名;(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

4、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5、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水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

6、和罢免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

7、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可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二)收集会员单位信息、资料,组织编辑交流。(三)组织、筹备会议和有关活动。(四)办理会员单位入会、退会手续。(五)对协会经费进行管理。(六)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

8、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二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和联络员应向秘书处报告备案。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由原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变更。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9、)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选举监事长,在监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一) 出席理事会;(二)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四)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六

10、)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经费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11、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经费由秘书处按本协会“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并按期向理事会报告和提请会员大会审议,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

12、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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