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840387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PPT 页数:124 大小:4.8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4页
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4页
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24页
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24页
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票据法培训(1).ppt(1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3),“再追索”的操作和诉讼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案是再追索案操作实例。从仿制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及背书能够清晰地看到,票据流转的程序分别是:上海东昆外贸公司;上海浦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桐庐有色总公司;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亚洲铁合金厂;上海沪港铁合金公司;上海市松江区第一供电局。,上海亚洲铁合金厂,二、问题陈述,2.商票到期,票据持有人上海市松江区第一供电局持票托收,因出票人东昆物贸公司存款不足,商票被退。供电局即行向其中的第4程序人追索(即向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追索)。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向供电局承付100万元后,向其所有

2、前手再追索。其中第1人上海东昆物贸公司向其支付了234875.85元;第3人浙江桐庐有色总公司向其支付了765124.15元,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已经收回了被追索的款项。,二、问题陈述,3.浙江桐庐有色总公司向上海浦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昆物贸公司继续追索无果,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前手浦钢(集团)公司和东昆公司向其支付票款100万元,逾期利息9万元(按票据到期日以来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被告上海浦钢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东昆公司则辩称已经向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支付了234875.85元,应予以扣除。,三、重点解析,1.票据最终持有人上海市松江区第一供电局在追索时可以追索所

3、有前手,但他仅追索了其中的一个人,如仅追索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将其直接前手上海沪港铁合金公司和上海铁合金厂都放弃了,在追索中本着舍小弃弱,确保收妥的原则。因此获得了成功。这是一种单打一、稳扎稳打、要么不打,如要开打,必打成功的做法。,三、重点解析,2.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则是二次追索人,他采取的方式与最后票据持有人上海市松江区第一供电局不同。他是追索所有的前手。他追索的原则:全面追索、一个不漏,能追多少、笔笔都要的原则、这是一种全面撒网、全力收网的做法。最后在网中获得了两条鱼:一笔是其中的23.49,另一笔是76.51,也达到了100的保全了自己票据资产的目的。,三、重点解析,3.被追索

4、的其中一名已缴款76.51的大户:浙江桐庐有色总公司要继续维护自己被追索的资产的安全要实施第三次追索。因为可追索的仅两户,其中一户已缴纳了23.49,另一户上海浦钢(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吭声。浙江桐庐有色公司追索时采取的策略是:全面推进、一个不少,只要拿回,就可作罢的原则。但追索如遇到阻力,则采取法律诉讼的方法。遂将两个前手全部告上法庭。,三、重点解析,4.在本案中上海浦钢(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做法是:不吭声、未作答辩。他很清楚:本案票据的肇事者就是上海东昆物贸公司。票据到期应足额准备100万元,帐面上仅有23.49万元,虽然被扣,当然还应准备76.51万元本张票据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你要向我采

5、购物资,我已给付了你所需的商品。因此,人家要追索的是你而不是我我完全可以采取沉默的对策。,三、重点解析,我们将追索和被追索的人的角色、心态、在追索过程中奉行的原则、策略,以及被追索人的对策都作了写实。在现实的追索过程中,常常会看到类似的表现。在操作做法上,实施再追索,除了与初次追索所要提供的文件相同,还应提供已经被扣款或已付款的凭证,说明其拥有再追索人资格的特点。,三、重点解析,可参考的追索文本,以提供的样本为基础,分别制作了选择其中一人作为被追索人(如以上海市松江区第一供电局追索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的文本和选择追索全部被追索人(如以上海亚洲铁合金有限公司向所有当事人追索)的文本,分别见以

6、下:,四、操作警示,1.追索和再追索均有严格的时限规定本案中的追索和再追索均严格按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时效要求,因此都未因对时限的争议而产生对追索的影响。,四、操作警示,2.被追索已作支付凭证是行使再追索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上海铁合金有限公司和浙江桐庐有色公司等都是要求再追索的,如果不能提供已作付款的凭证,则将失去再追索的资格。在再追索文件的附件中必须提供这份凭证。,四、操作警示,四、操作警示,3.关于追索权的丧失(1)票据法的第四十条明确指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操作警示,4

7、.行使追索权是提起诉讼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一般通过诉讼方式对票据利益的获得,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两项正常程序,即执行(1)付款请求权;(2)行使追索权。如果没有履行这两项程序,法院会善意提醒你必须提供已操作过这两项程序的完整的文件,否则它立项、受理都有一定的困难。,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4),能否撤销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问题,一、票据仿制,A.背书,B.背书,二、问题陈述,1.这份票据出现了两段背书。2.A背书是指票据的收款人无锡市双双印染公司收到票据后,在背书栏里盖了章,没有在被背书栏里写过字而丢失了。丢失后,即去办理公示催告,其申报公示催告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8日(票据的出票日是20

8、03年10月30日)。,二、问题陈述,3.B背书是指无锡市双双印染公司的票据虽然丢失,但仍然在企业间背书流通,从背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票据的背书人有:无锡市三化劳服公司、江西锡赣贸易公司、宜兴闸络化纤有限公司、江苏大丰第一盐场,最后持有人是黄海第三盐场。,二、问题陈述,4.无锡市某区法院受理无锡市双双印染公司的公示催告的次日,即将公示催告的内容刊载在华东信息日报上。公告期60天,届公告期满后,该法院在2004年1月20日作出催字第66号民事判决,宣布该票据无效。5.双双印染公司依据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票据到期日那天从承兑行处获得了票款76万元。,二、问题陈述,6.黄海第三盐场在票据到期前两天,向

9、承兑行发出托收,遭到承兑行因已持有法院的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书为由,拒绝付款。7.黄海第三盐场认为其是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因“公示催告”的信息分布渠道和信息接受的可能性存在着障碍,没有及时申报票据权利。它在两个月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二、问题陈述,8.类似的案例在我国各地都有可能发生,因为“公示催告”的信息发布与接受人之间的不完全对称,需要得到这类“指定信息”的人,不能在必要的时间和必要的地点获取,导致善意的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被悬空。9.黄海第三盐场能否撤销这份公示催告后的“除权判决”?,三、重点解析,1.公示催告的特征(1)公示催告是为票据丧失而设计的法律救济手段。没有明确

10、的被告,法院是根据申报权利人的证据确定权利归属。(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是特定的,即最后一手票据持有人,另一方则是处于不明状态下的占有人,有的是善意的,有的是恶意的。(3)公示催告是一审终审判决,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但对“除权判决”仍有权利之争,通过民事诉讼,并要撤销“除权判决”。,无锡双双印染,三、重点解析,2.公示催告的一般程序(1)受理法院的限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只能向基层的人民法院提出,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只能在票据支付地的法院申请和受理。受理申请的回复期限为7天。(2)发出止付通知由受理法院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止付的法律文书。,三、重点解析,(3)发出公示催告和通知受理公示催告的

11、法院应当在受理日后的三天内发布公告。其内容应有: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在公示催告的公告中还应有:申报的有效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公告的法院和日期。公示期应指从发布之日起60日。,三、重点解析,(4)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格式,申请人: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事实与理由:(写明:1、取得票据的事实、丧失票

12、据的有关情况、该票据的种类、金额、发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付款地点和付款期限及辩认该票据的其他要点。2、有权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公示催告信息,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公示催告信息,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公示催告信息,三、重点解析,3.关于“除权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一百九十八条,除权判决具有这样的效力:(1)宣布票据无效。除权判决一旦作出,任何人不得以票据为凭向支付人要求支付。(2)作为支付款项的凭证。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利害关系人可凭“除权判决”的效力,要求支付人支付票据的票面金额,支付人不得拒绝。(3)除权判决的局限性

13、。,三、重点解析,除权判决是根据公示催告期间所有申报人向法院申报,法院作出的推定,可能会碰到真实的票据持有人未获知公示催告的信息未申报,因此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这一票据纠纷按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果确认票据不属于公示催告申请人持有,应做出新的判决原除权无效。,三、重点解析,4.本案的瑕疵和纠错(1)刊载公示催告的报刊是华东信息日报,难以判定其是全国性的报纸。(2)本份票据到期日是2004年2月29日,法院公告的日期60天,期满之日是2004年1月18日。在1月20日虽然法院做出除权判决,但因

14、为没有到期,付款人也难以承付。给出了“除权判决”与票据付款日之间应匹配的问题。黄海第三盐场要求纠错的就是这两个明显的瑕疵,对待这两个问题的纠错,成了善意票据持有人与无锡某区法院之间的矛盾。,三、重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做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根据这一条:黄海第三盐场对此起诉,并要求对“除权判决”予以撤销。,四、重点警示,1.“信息应完整”、“信息应对称”“公示催告”是一种向社会告示,并有“催告”作用的一种特殊信息。所谓完整,即是应将涉及票据的所有要素能完整地表述。有的企业持

15、有了票据,没有将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前手背书人做完整的摘录,一旦被盗、遗失、灭失,有的讲不清编号,有的想不起金额,更表述不清经历过多少手背书,导致发布的信息“不完整”。有人作过统计,在中国法院网上刊载的信息,绝对完整的占比并不高。提倡使用公示催告申请人填写统一的格式或模板,目的就是确保发布的信息是完整的。,四、操作警示,要将信息完整地发布,要让利害关系人能最广泛地获知,应建议所有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除了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法院网”上刊载。使“中国法院网”成为全国唯一能全面记载每日发布公示催告的信息平台,使需要维护自身票据权利的善意持票人,可以关注这个平台发布的公示催告

16、信息,确保自己持有的票据不发生会被“除权判决”的事件。,四、操作警示,2.票据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企业财务部门应通知供应人员、销售人员,凡是涉及到使用票据的人员,应及时做好票据的接受、签发、支付等等的登记工作。财务部门应制订有关票据流转程序的表格,应要求及时填写:受理日期、编号、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票据的背书人等等,或者将票面和背书复印。应制订妥善保管票据的规章制度,要求严密、严格、严谨地保管票据,严防出现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现象。减少出现无锡市双双印染公司类似的丢票事件。,四、操作警示,3.法院应把关“全国性报刊”的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公告,应当在全国

17、性的报刊上登载,何谓“全国性报刊”,常常会出现认识不统一。业内人士认为应该注意四看,即(1)看冠名,如冠以中国或省、市、县的;(2)看发行范围;(3)看主办单位;(4)看印刷地点,是一地印刷还是多个地点同时印刷的。通过四看,基本可以辨析是否属于“全国性”的了。受理法院应严格把关“公示”的范围,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具体要求。,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5),被背书人写错造成不连续的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流通中的票据往往上手转给下手时不写被背书人,一直到票据持有人需托收时,才对空白部分进行补记。在补记时常有写错的事情发生。严重写错即指不同于一般写错别字、自造简化字等

18、的错误,客观上造成了在背书形式上的不连续,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容易引发争议,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二、问题陈述,2.票据由中国银行通州市第一支行承兑、出票人是通州市第一金属材料公司,收款人是通州市锦屏建材厂。通州市锦屏建材厂收票后即背书转让,其后手分别有:张家港市风驰物资有限公司、武汉竞和工贸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第二储运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均未填写被背书人。,A,二、问题陈述,3.华北电力第二储运公司为了托收,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某分理处委托收款。经办员曹花莉帮助客户填写被背书人,误将第一被背书人写成收款人锦屏建材厂,后类推,即将被背书人名称与背书人章戳文字完全一致,造成背书不连续,如仿制票

19、据的背书部分的图示。,二、问题陈述,4.中行通州第一支行看到这种不符规则的背书,首先表现为惊讶,其次,以被背书人的书写造成背书不连续,出具了拒付理由书。5.工行北京分行某分理处尝试了第二次委托收款,被承兑行再度拒付。6.华北电力第二储运公司在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行通州市第一支行立即支付商业汇票金额数。7.对类似的案件,法院是否可能维护持票人的利益?,三、重点解析,1.本案违反了背书的“斜角对应”的书写规则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所谓“依次前后衔接”即是指背书术语“斜角对应”的

20、要求。,三、重点解析,2.法院的审理(1)通州法院的审理华北电力第二储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被背书栏写错,致使票据记载不合规、背书不连续,因此丧失票据权利。中行通州第一支行以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并无不当。但第二储运公司提供了其与直接前手确有真实交易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证实了所有应背书人之间的转让均有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公司仍应享有民事权利,其要求承兑行返回其未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予以支持,按照民法通则等具体条款,判:,三、重点解析,中行通州第一支行返回华北电力第二储运公司票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2)中行通州第一支行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21、院上诉称:原承兑申请人向其申请承兑时,该行并未收取保证金,而是通州市公用事业公司提供担保的,即该行未曾取得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不负返回与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责任,其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有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三、重点解析,(3)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第二储运公司经背书方式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绝对记载事项齐全,该银行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该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虽是空白背书,按照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后持有人填写了各背书人的单位名称,应视为与记载人有同等法律

22、效力。,三、重点解析,第二储运公司已对造成不连续的原因作出了说明,系由银行的经办员不熟撰写规则而造成的,也得到了银行的证实。第二储运公司提供了所有背书转让中涉及债权债务应支付的证明,且所有背书人对其拥有票据权利不持异议。因此其仍是合法持票人,其在法定的权利时效内,已向承兑行提示付款,并履行了保全手续,其汇票权利并未丧失,因此仍应享有票据权利。,三、重点解析,中行通州第一支行在其托收时并作出退票理由书,主张拒付是正确的。但当第二储运公司举证证实其是合法持有人并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再度抗辩,显属不当,其作为承兑人应按其与通州市第一金属材料公司履行其承兑协议。故判:一、原判通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属运

23、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二、中行通州第一支行以未取得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对抗合法持有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第二储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付款请求权是正确的,仍应享有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四、判:中行通州第一支行支付50万元票款,一、二审受理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重点解析,3.两家法院的审理存在着是“利益返还权”还是“付款请求权”的差异在一审、二审的法院相同的观点是:基于认可第二储运公司获取的票据过程没有瑕疵、是给付过对价的,是善意的持票人,应维护其利益。一审中通州法院的做法是将该汇票认定为“无效的票据”按“民法通则”的规则,要求承兑人返回持票人相当的利益。二审南通市中院认为

24、票面是无瑕疵的,票据仍为有效。在背书的过程中,因为银行的经办员写错,在尊重这个事实下,又要求举证所有背书转让均有债权债务事实,仍恢复了票据持有人可享有付款请求权资格,又回到了票据法的规则上来。我们赞同南通市中院的审理和判决。,四、操作警示,1.空白背书的补记必须小心谨慎在流通中的票据其被背书人栏常常有不填写的,变成最后一手持票人的必然作业。在填写过程中,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或银行经办人员因为没有深刻理解票据背书规则,因此出现了类似本案的错误。管理人员应告诉操作人员,应(1)先请教一下有经验的撰写过被背书人并托收成功的“老法师”,避免出现“自以为是”、“自行操作”的违规写法。(2)在掌握正确的书写

25、方法时。应逐一阅读前手部分的各位签章,确保被背书人栏书写的名称与签章的全称完全一致。(3)在写完以后,应按照“斜角原则”进行一次核对。补记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栏的文字必须谨慎、细致、严防出现差错、纰漏、涂改等瑕疵,确保书写的准确。,四、操作警示,2.承兑人应有宽容的心理,提供补救程序针对本案的二审,中国银行通州第一支行遵从了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是正确的态度。对于本案出现的情况,在流转中的票据很容易发生类似的情况,如果承兑人一定要坚持拒付、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后审意见、一定要按判决的结果执行,我们认为大可不必。承兑人应有宽容的心理,建议按照以下程序:,四、操作警示,(1)提出票据背书不合规,拒付,出具

26、拒付理由书;(2)要求所有背书人出具证明,证明其是合法转让,不对最终票据持有人持有票据产生争议;(3)请撰写被背书人而形成错误的单位撰写“承诺书”;(4)如能提供经过上述程序和证明文件的,建议无须再“惊动”法院。将产生“敌视”化为“和解”,实际也是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保障安全作出贡献。,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6),回头背书的问题,一、票据仿制,A-B-A,A-B-C-D-A,A-B-A-D-A,A-B-A-C-E,A-B-C-B,A-B-E-B-F,二、问题陈述,1.上述六种是常见的回头背书现象。2.第14种是常见的回头背书现象,它的特征都是与出票人有关的回头,都回头给出票人过。3.第5-6两种是

27、背书人回头现象,由于背书人在本票据中不是主债务人,因此又称“准回头背书”。,三、重点解析,1.回头背书的概念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方便使用票据的人广泛应用,运用背书进行票据转让,手续既严格又简单、既安全又灵活。严格是指它有一套规定的要式,简单是简便易行,安全是有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可以追索),灵活是背书有多种形式。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因此是一种特殊转让背书的现象。,有关“回头背书”的理论,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书。英国票据法有“向已负汇票责任的当事人转让流通”,美国统一商法典称“再度取得同一票据”等,因此

28、这是各国票据法都认同存在的特殊的转让背书现象。回头背书的特殊性,表现在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的原理,出现这种情况时,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来讲,这原理不适用。先前的票据债务人成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它被背书人一样,可以将票据继续转让。,有关“回头背书”的理论,回头背书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的效力。因为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的持票人又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重叠的现象,由此其效力必有所限制,表现为三个方面:,有关“回头背书”的理论

29、,(1)如图1持票人向前手(收款人)追索,收款人再向前手(出票人)追索,被追索者就是持票人本人,因此行使追索权毫无意义。(2)一般票据到期,持票人未托收,仍可能转让,而持有人如持有自己出票的票据则不能转让,因为到期票据关系即行消灭。(3)如图 5 第 手被背书人(即与出票人是同一人)是不能向其后手行使追索权的,因为它还应承担对后手的担保责任。我国的票据法注意到这一问题故在第六十九条明确: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三、重点解析,2.商业银行重视“回头背书”问题的原因商业银行在受理“回头背书”票据时,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操作贴现时有

30、如下现象须引起注意:(1)简单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2)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3)应该看到在追索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较少;(4)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和嫌疑。,三、重点解析,一般商业银行在受理贴现时,不愿批准有“回头背书”的票据,其基本的原因是贸易背景难以确定,因为票据作为购买、支付功能被退回了意味着贸易未成功。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作为商业银行受理持票人贴现申请时,应要求经办人员做尽职调查,其调查的内容可以是通过检查或阅读持票人(企业)在获得票据时操作的会计科目。在一般的情况下即能发

31、现:(1)是贸易未成功,票据退回。(2)是协作企业之间的物资定期串换,如袜子换手套、铁原料换制坯、生铁换铸件等等。会计科目的处理一般能反映企业收受票据时的真实的经济活动。,三、重点解析,3.规避“回头背书”可能造成风险的要点银行在受理票据贴现时,针对“回头背书”现象,在票据关系上应该看到其与普通的票据在追索上被追索人相比较是少了一个;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上会被产生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置疑。由于贸易背景不真实、单纯的融资目的,可能将商业银行拖入违反信贷政策的误区。企业要伪造贸易背景,必然是在其关联企业中进行的图16的票据当事人,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须进行调查,但从企业属性来看,关联度是较大的。,关于老板

32、回头,关于老板回头,四、操作警示,1.严禁办理没有贸易背景的“回头背书”贴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必须要有贸易背景,对于有特殊背书关系的“回头背书”很有可能没有贸易背景,当调查发现企业获得票据过程是非交易性的、未给付过对价、在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中不能发现其是通过资产销售获得的则不能批准其贴现的申请。因为贴现业务必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

33、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四、操作警示,2.告诫企业不宜制造“回头背书”现象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通中,“回头背书”应该是小概率事件,在普通的商品交

34、易中不会大量发生。调查出现“回头背书”的现象,主要有两种:(1)没有贸易背景,关联企业通过开出没有支付过对价并持有“回头背书”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类似贷款一样的融资机会且融资的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20左右,受理银行受理经办,是为了将已贴现的票据通过转贴现,再度转让,获取类似“贷款管理费”式的收入。对此类票据,不管是贴现银行、转贴现银行不宜受理。,(2)有部分企业间长期合作的传统习惯,它们常常将物资串换用互换票据的方式,实现形成双双各自持有“回头背书”的票据,对此类现象我们建议要有改变,不宜采用“回头背书”的方式实施交易交割,要研究改进方式。我们建议告诫企业不宜制造“回头背书”现象。在具

35、体操作中要主动降低和减少人为的“回头背书”现象。,四、操作警示,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7),审计中常见的票据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这是一起可能真实的建设银行对基层开展承兑业务的审计案例。建设银行的主管部门针对这笔业务虽然结案,没有发生风险,依然按照从严的要求,审计了本案例。1.建行金沙市第五支行在2005年1月13日为异地的高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每笔100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出票日期均为2005年1月13日,期限均为6个月。所办银行承兑汇票依据同一份客户购销合同办理,用于从金沙钢材经营公司购买1万吨钢材,收款人为金沙钢材经营公司。10

36、笔银行承兑汇票均采用100%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均于2005年7月13日到期结清。,二、问题陈述,2.出票人高航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品。3.查询出票人的一般存款帐户、保证金帐户发现:企业一般存款帐户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有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有从异地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帐后存入保证金帐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0。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该一般存款帐户未发生业务,帐户余额一直为零。,二、问题陈述,4.从到期10笔银行承兑汇票

37、背书情况看,承兑汇票收款人金沙钢材经营公司将10笔银行承兑汇票在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后由当地商业银行转贴现给中国银行某市分行。5.如果仅从上述表面情况来看,这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已经结清,没有什么问题。但通过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交易和审批程序进行审计,发现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操作上却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值得银行以此为鉴。,三、重点解析,1.该银行承兑汇票未严格审核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着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风险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2005年1月13日办理,客户购销合同2004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金额1.04亿元。所办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钢材,数量达1万吨。按合同约定,200

38、5年1月31日前结清货款。经查询高航公司2005年3月31日会计报表,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科目合计数金额8300万元,均小于合同金额,这表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依据的销售合同不实。购销钢材的业务非正常经营。五支行的上述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的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经营主责任人声明书均记载企业申报材料真实。这说明经办行对异地企业的出票人,在业务受理环节中未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也未按审慎性原则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有关该企业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未预测异地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各种风险。,三、重点解析,2.未对异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39、交易背景和目的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人高航公司为经办行建行五支行的异地企业,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等开发等高科技产品。工商执照记载,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分析,出票人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均不属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办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1亿元,而且企业会计报表不支持1亿元的合同交易,表明企业贸易背景不真实。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规严禁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行面临监管风险。,三、重点解析,3.银行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备案出票人一般存款户出票当日开立,10笔银行承兑汇

40、票业务的保证金在出票的当日由异地企业汇入,数额巨大而且与汇入企业的规模不相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无任何业务发生,余额一直为0,符合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公布施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可疑资金的特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办行五支行在受理时未向人民银行备案,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规定,存在被国家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三、重点解析,4.签发与开证环节,缺乏对巨额保证金来源应有的关注 在现场审计过程中,调阅了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市分行的审批记录,调查相关经办人员,均认

41、为100%保证金,风险较低。实际上,出票人为经办行的异地企业,出票数额巨大,购销合同与企业规模不相称,企业一般存款户资金大进大出。虽然存有100%保证金,但对其合法拥有的来源缺乏调查,其获得这笔资金无法证明其给付过对价。根据一般的判断是该公司出借了其帐户,有用此牟利的嫌疑。,三、重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解冻措施。银行承兑汇票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这条规定为银行

42、办理承兑业务的保证金担保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使许多的操作人员、审批人员错误地认为:承兑申请人只要存入保证金,银行承兑业务的风险便为零,从而放松了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忽视了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三、重点解析,5.银行承兑汇票执行审批程序存在缺陷,风险提示不足高航公司董事会2005年1月13日作出决议,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办理1亿元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出票人高航公司2005年1月13日向银行A支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书。建行五支行2005年1月12日报请建行金沙分行批准为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沙分行2005年1月12日批复同意办理。建行五支行请示办理银行承兑汇

43、票业务以及建行金沙分行批复同意办理时间均早于出票人申请时间1天。也就是说,出票人授权委托书2005年1月13日出具,而银行五支行2005年1月12日就已经出具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证明客户“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批环节内部操作程序并不合规。,三、重点解析,针对上述问题,审计建议:(1)加强管理,在业务加快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优先的思想。在业务受理、审批、签发与开证、事后管理各环节、各流程严格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业务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核出票人的贸易背景、资信状况、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诚信记录等项目。,三、重点解析,(2)从思想和业务两方面加

44、强一线员工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掌握、理解程度。(3)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夯实业务发展的基础,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建设。(4)银行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经办机构强化指导,有效规避风险。,专题报告(1)突出的三大风险应是重点,1、票据、合同不真实的风险票据、全同不真实有几种情况:一是票据或合同造假。如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查复书等。二是交易背景不真实。如与关联企业串通伪造贸易背景,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或两家企业互相串通,互相出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再到其他金融机构贴现,用贴现后的资

45、金缴纳更大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再重上述过程。三是企业找各种理由不提供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专题报告(1)突出的三大风险应是重点,2、银企联手违规操作风险开户行与企业联手,为企业滚动承兑、贴现、签新还旧,超规定限额签发承兑汇票。如有的开户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汇票款项,或者以贴现资金缴纳保证金,有的开户行为了完成存款指标,以承兑来吸引保证金,形成保证金、承兑、贴金、保证金、再承兑、再贴现的循环。,专题报告(1)突出的三大风险应是重点,3、票据缺陷和票据无效的风险票据要素或内容不完整,而导致少数企业采取恶意转让或开具

46、无真实商品交易基础的承兑汇票。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的措施:一是对银行承兑汇票发出查询,认真核实了票据的真实性,审查了票据的日期、金额、交易内容等要素是否合理,是否完整,有无缺陷,有无疑点。二是贴现前对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和审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发展前景、履行记录、信用状况等资料。三是与企业签订了贴现合同,保留前手追索权。如该笔贴现业务到期没有及时划回,该行有权从企业基本帐户上扣除,有效化解了票据业务风险。,专题审计(2)违规的主要形式及原因,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集团企业内部往往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47、,一些别有用心的关联企业利用虚假关联交易之便,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之类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按照现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还未发生,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借此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专题审计(2)违规的主要形式及原因,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内外联手、内外呼应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经过更改票

48、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业务,放低条件,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专题审计(2)违规的主要形式及原因,审计中发现,极少数商业银行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确认流于形式,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对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审查不严,存在相关要素不齐全,增加了银行票据业务风险。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法规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尽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

49、制度存在盲点和漏洞;三是审核不严,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不法分子钻了管理和制度上的空子,从而形成票据风险。,专题审计(2)违规的主要形式及原因,违规整改的建议对策一、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减少内控制度上的漏洞。二、规范票据印刷,增强票据的防伪功能,改善银行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防范。三、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控制机制,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五、完善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违规融资行为。,四、操作警示,不管是内部

50、稽核或者是外部审计对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部分业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2)有使用假合同、假发票批准贴现现象;(3)集团企业、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融资等问题。因此要在以下方面特别关注。,四、操作警示,1.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办法分析上述问题从银行方面看主要有:(1)商业银行自身缺乏审查贸易真实性的内在动力。(2)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基本流于形式。(3)商业银行的竞争形势使其放松了签发和贴现的条件。从贴现申请人(企业)方面看主要有:(1)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功能认识有偏差。(2)企业具有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降低财务成本的强烈动机。(3)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关联企业取得从正常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