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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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规范吊装作业定义、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程。2 范围2.1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揽商人员。2.2 本规程适用除各类日常或在固定点吊装作业外的临时性吊装作业。2.3 本规程不适用独立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工程,该区域吊装作业管理由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实施。3 参考资料3.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2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3.3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国家电网公司4 定义4.1 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工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2、.2 吊装工具:指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塔吊、码头起重机、装卸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等各类起重设备。5 管理程序5.1 安全基本要求5.1.1 各担当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各类吊装机具进行定期点检,检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5.1.2 起重设备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5.1.3 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1.4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一般控制在不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90。5.1.5 各类吊装作业如涉及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等时,需同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5.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

3、业部门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连同吊装安全作业证经作业部门、作业管理部门、辖区部门等部门审查,并经辖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准施工:(一) 吊物重量大于等于40吨。(二)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以上。(三)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四)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五)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六) 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5.1.7 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相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在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5.1.8 以

4、下作业环境时,不应安排或需停止吊装作业。(一)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二) 现场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5.1.9 在吊装作业中,坚持“十不吊”,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作业:(一) 指挥信号不明。(二) 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三) 斜拉重物。(四)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五) 重物下站人。(六) 重物埋在地下。(七)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八)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九) 重物越人头。(十) 安全装置失灵。5.2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2.1 作业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5.2.2 工作负责人须对

5、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使其熟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5.2.3 作业管理部门应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吊装工具及附件进行检查,吊装工具支撑面需稳固。5.2.4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汽车吊装机械,作业管理部门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5.2.5 吊装作业前,应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5.2.6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开始作业。5.3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5.3.1 吊装作业时,各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3.2 作业部门应严格遵守按“十不吊”的要求。5.3.3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

6、锚点。未经审查、核算和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或在屋面局部区域集中存放物料。5.3.4 禁止任何人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需要下,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5.3.5 操作人员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5.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5.3.7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3.8 悬吊重物下方或起重臂转弯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3.9 不准用吊

7、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5.3.10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5.3.11 作业时,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如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按表1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应设专人监护;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该表选自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第16.2.5.3条):表1 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11103563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53.04.05.06.07.08.55.3.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

8、索吊在空中。5.3.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调试、维修。5.3.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5.4 作业完毕的安全要求 5.4.1 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突然停电或检修时也应执行)。5.4.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5.4.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5.4.4 作业完成后现场清理、恢复。5.5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1 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6.1。5.5.2 吊装安全作业证编号以“辖区编号+流水号”填写。5.5.3 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变更作业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5.5.4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所在辖区负责人审批。5.5.5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6 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签字生效后第一联:辖区部门保管,第二联:作业时由作业人员置于现场,持证作业。吊装作业完工后,二联由辖区部门归档保存1年。5.5.7 吊装作业的批准6 附件6.1 吊装安全作业证(例)附件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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