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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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前 言为提高铁路建设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建设管理责任,规范和完善铁路建设管理行为,建设管理司组织编制了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38个管理办法,共分内部管理、工程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勘察设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六个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当前建设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以本指南为蓝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由于时间仓促,指南中还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各单位对指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北京路复兴路10

2、号,邮政编码100844,联系电话010-51844717,传真010-51848850)。 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十月十日第一部分 内部管理管理机构部门工作职责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或其他业主为组织实施某一具体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内设机构一般按综合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5个部门设置,长大线路项目经批准,可以设立指挥部。(具体机构设置按铁道部或铁路局等批准的项目

3、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进行设置)第四条 综合部工作职责:(一)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催办和督查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二) 做好信息调研,及时掌握项目管理机构各类工作动态,畅通信息渠道,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三) 组织或参与项目管理机构有关文电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文档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催办、缮印和项目管理机构发文的审核工作。负责文件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四)负责机要、保密和印鉴管理工作。 (五) 负责会务组织工作。组织或指导其他部门做好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文件整理等工作。(六) 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4、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有关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负责编写大事记,做好项目管理机构史志管理工作。(七) 负责外事接待工作。(八)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做好人员的考察、调配和日常考核、奖惩、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九) 负责劳动工资管理日常工作,做好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受企业法人委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劳资报表的统计与报送工作。 (十)负责办公用品、设备的购置、发放、日常维护工作。(十一)负责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和车辆管理工作。(十二)负责信访和综合治理工作。(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铁路客运专

5、线公司(筹备组)计划财务部应负责项目建设的筹、融资工作,制定建设资金筹、融资方案,督促资本金落实到位。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完成工作量、验工计价、合同和预计完成情况向铁路局提报年度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负责招标工作,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标段划分、标底编制与审查、招标评标工作。(三) 负责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下达年、季度、月计划,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调整计划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统计信息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分析,报送工程统计报表。(四) 负责合同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核、签订、登记、立卷归档及合同备案

6、工作。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合同履行。组织对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兑现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议。 (五)参与项目建设中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六)负责概预算管理及验工计价工作,负责建设过程中验工计价的计价、清算工作,审核设计变更费用,组织概算调整清理,归口掌握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组织完成鉴修概算,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核备。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督促设计单位完成鉴修概算,并汇总上报铁路局。(七)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审批制度,防范资金风险;办理建设资金的筹集、支

7、付、清算、结算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各项经济事项;监督、检查承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考核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八)负责定期检查、分析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建设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建立投资台帐,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负责内部财务监察及审计工作,配合上级进行审计、财务检查。(九)负责提报建设管理费使用计划,实施监控;办理费用报销、工资发放和计提各项福利费用等工作,负责职工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工作,依法缴税。(十)负责组织竣工决算、组固及固定资产移交工作。(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管

8、理工作。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管理部应组织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设计审核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核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工作,参与初步设计初审。(二)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进度和设计单位执行鉴定意见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做好优化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和技术咨询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施工图设计考核工作,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程序和相关考核制度。(三)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防洪影响评估等资料的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工作。(四)负责对外协调办公室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线征

9、地拆迁和建设协调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相关手续,检查、指导各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和地亩竣工资料的组卷交验工作,负责征地拆迁计价的审核工作。(六)负责工作量核实及有关协议签订(包括:三电迁改、沿线立交、征地补偿、拆迁、取弃土场地、地下管线、通航等协议)。(七)负责工程咨询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咨询、施工监理和施工总承包招评标工作。参加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咨询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咨询合同(技术咨询)的执行情况,对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的支付进行签认。(八)负责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申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重大施工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和科研项目审查。

10、根据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或审查施工细则、相关施工工艺、工序。(九)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十)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负责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的研究审查工作。(十一)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落实施工计划,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十二)负责变更设计管理。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类变更设计方案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办理类变更设计。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负责提报类变更设计建议,并参与和配合类变更设计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办理类变更设计。(十三)负责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管理,做好设计文件、

1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分发登记、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工程调度工作,及时收集工程信息,编制工程快报,定期对建设情况分析总结。(十五)组织召开现场例会,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定期对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十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组织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十七)负责组织工程验工。(十八)组织编制联合调试计划,组织联合调试。(十九)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具体工作。(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安全质量部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落实国家、铁道部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

12、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二)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三)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及时通报和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样板示范工程管理工作。(五)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检查落实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组织建设项目检查和评比工作。 (六)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部负责完成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并上报铁道部建设司。铁路局下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完成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日常检查工作并上报铁路局。(七)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

13、事故的处理工作。(八)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九)负责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运输协调工作。(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物资设备部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降低采购供应成本,确保物资设备质量。(二)负责编制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指导、检查有关参建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三)负责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及合同执行,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款的支付进行签认。监控物资设备质量,协调资源分配和采购各方关系。(四)负责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及时上报物资采购计划,按时完成物资采购相关工作;组织物资设备的供货

14、、调剂。 (五)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自购物资设备程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达标。(六)负责外资采购材料、设备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外资采购物资、设备计划的申报和物资、设备的接运、验收工作。对外资采购物资设备的计价、结算进行签认。(七)深入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物资使用方向、供求进度、供应质量、存在问题和现场物资管理等情况,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供应工作。(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指挥部(如果有)工作职责:(一)负责管段内建设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现场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二)负责管段内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三)负责管段内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组织检查施

15、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参加重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咨询机构。(四)组织召开现场例会,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定期对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五)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一时间到达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控制事件发展。(六)配合处理质量和安全事故。(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数量审查。(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6、,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秘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保密机构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专职或兼职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行政领导兼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报

17、上级保密组织备案;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时,应经项目管理机构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第三章 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铁道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公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铁办199831号),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具体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无权扩大、缩小、更改密级范围。第八条 保

18、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项目管理机构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一)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

19、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二)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三)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党政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涉及资料;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

20、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项目管理机构利益的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

21、办确定密级。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第十五条 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限定。第十七条 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

22、、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九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委保字20011号)执行。第二十条 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

23、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保密委领导。网络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网络的保密建设和管理由保密办负责。第二十三条 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第二十四条 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二)各种已作废

24、的内部刊物、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本等。(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有涉密内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四)已过期或作废的涉及项目管理机构内部秘密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确定属于保密的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保密措施,除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内。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泄密的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保密组织。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供给境外公司咨询机构的资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第五章 领导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25、的规定,保障各类秘密安全,负起管辖范围内保密工作,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确保自身和本单位不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二十九条 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项目管理机构党组织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章 检查和惩处工作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干部职工应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保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保密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条 保密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泄密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公文处理第一章 总

26、则 第一条 为使项目管理机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结合项目管理机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铁路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建设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大力精简公文数量,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项目管

27、理机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内部管理办法,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二)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四)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和批准。 (五)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六)

28、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单位或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九)其他。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制版记、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在公

29、文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发文年份、发文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重要的铁路电报应编发电字号,编制方法是在发文字号的单位代字后加“电”字。 (五)签发人:上行公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能对该公文的咨询做出答复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概括,一般应标明发文单位名称、公文主题(事由)及文种(

30、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以及专用名词等用书名号或引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有发文单位版头的公文,其标题可不标发文单位。(七)主送单位: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均应标明主送单位。(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印章位置时,应采用调整行距或字距的办法,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九)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包括文字、表格、示意图等)。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只发部分单位时应予注明。 (十)成文日期: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的主办机构负

31、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完整标明年、月、日。 (十一)印章:是公文生效及公文制发单位对公文负责的标志。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铁路电报可加盖电报专用章。用印应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主题词:公文除电报外应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单位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项目管理机构统一使用铁道部公文主题词表。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组成,一般标注3至5个。 (十四)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单位或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主题词下一行标注“抄送”字样

32、后,按先外后内、自上而下依次列出抄送单位名称。 (十五)印制版记:即公文印发单位名称和印发日期等,标于抄送单位之下。印发单位应标发文单位综合部,印发日期以公文打印的日期为准。 (十六)页码:是公文纸页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明。 (十七)会议纪要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之下注明通过日期,通过日期以会议结束的日期为准。“主送单位”标注在主题词之下。 (十八)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和公文缮印要求,按照铁道部办公厅发布的铁道部机关公文格式(办文200032号)执行。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通告、公告)用纸大

33、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应逐级行文,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内设部门不得正式行文。“正式行文”是指以项目管理机构文件形式向其他单位制发公文。“以函的形式”行文是指以信函式公文的格式行文。信函式公文除以“函”的文种外,还可以选择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其他文种。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的公文一般发给下属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第十四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可用抄送,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不

34、得夹带请示事项。“意见”用于上行文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用于下行文时,一样体现出强制性和约束力,下级单位应遵照执行;用于平行文时,所提意见供对方参考。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项目管理机构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第十五条 收到参建单位的“请示”或“意见”,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做出处理或答复。“请示”或“意见”实行“催办查办通知书”制度,领导阅示后,综合部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限期反馈,综合部并负责答复来文单位,无承办部门的,由综合部负责答复,反馈意见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六条 公文要精简,注重效用。 (一)凡可一次行文的,不分别行文;可不行

35、文的,不行文。下列情况不再行文: 1会议已印发的材料和领导讲话材料。 2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务性问题。 (二)转发的公文法规性、指令性较强的,可原文照转;需部分贯彻执行的,可摘要转发有关部分;需结合实际细化贯彻的,应根据原文精神另行拟文,原文不再转发。被转发的公文不要抄送原发文单位。 (三)压缩文件篇幅和印数 1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电报一般不超过500字。 2控制发文范围和印数,除发给直接办理公文及其他有关单位外,无关单位一律不抄送。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发文办理指以项目管理机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稿、会签、核稿、签

36、发、登记、复核、缮印、校对、用印、装订、封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以项目管理机构名义行文的种类及内容划分如下: (一)(项目管理机构全称)文件 1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2转发上级单位文件。 3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4发布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5发布重要奖惩事项。 6其他需发项目管理机构文件的事项。 (二)(项目管理机构全称)函1项目管理机构与上级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2项目管理机构(客运专线公司)与路局、省、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地方铁路),以及有工作关联的区、县(包括县级市)、镇、乡政府及其部门,其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

37、批事项。(三)(项目管理机构全称)会议纪要用于记载项目管理机构领导主持或委托召开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十九条 电报和传真是公文的一种形式。铁路电报稿一式二份(传真电报稿一份),可复印、复写,复写必须使用黑色复写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拟稿草拟公文要按规定的发文稿纸格式逐项标明。草拟公文要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由清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字词规范,标点正确,书写整齐,简洁明了。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38、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发文单位名称、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非规范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外文或国际组织缩写形式时,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含义或规范的中文全称。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公文出现结构为两个层次时,序数顺序为“一”、“1”;结构为多层次时,序数顺序为“一”、“(一)”、“1”、“( 1 )”。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根据来文拟办的文稿,来文应附在文稿后,以便审核、归档。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规章条目、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书写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

39、十)受文单位要写全称或规范的统称、简称;单位名称不能表明所在地时,要在拟稿纸上注明地址以便及时投送。 (十一)拟写、修改、签发、批示公文,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禁用纯蓝墨水和圆珠笔、铅笔;可使用计算机打印设备拟写文稿。 第二十一条 会签:会签公文,主办部门应先签署意见,然后交协办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之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协办、主办部门的书面意见,报上级单位或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稿、核稿:对文稿质量要层层负责把关

40、。项目管理机构发公文必须先由拟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稿、把关,然后送综合部核稿,由综合部送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审核签发。涉及有关法律事务的公文,必要时经法律顾问核稿。上行公文和重要公文,须经综合部部长复核后送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审核签发;文稿改动较大,应由拟稿部门清稿。审核、核稿人确认公文无误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审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意见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与其他有关文件精神有无矛盾、重复;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一致;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第二十三条 签发:以

41、项目管理机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项目管理机构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发文内容由主管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涉及其他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负责人审阅同意后签发。签发人要署明姓名和日期,并对公文全面负责。经负责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由核稿人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缮印:项目管理机构发公文由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统一编号。缮印要符合公文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印数准确。发文中如有非打印设备能绘制的图表线条等,由拟稿部门自行绘制。 第二十五条 校对:校对工作是保证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细致、准确、及时。

42、项目管理机构发公文由拟稿部门校对,每件公文至少全面校对两遍,改正较多时,应按程序复校,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校对人应在文稿上签名。综合部在付印前,对文件及格式要全面检查,如对文稿内容有疑问,应与核稿人联系,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十六条 翻印:上级单位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项目管理机构领导或综合部部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或公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用印:盖章时,应检查原稿是否经过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签发,打印是否清晰,印数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不予盖章。第二十八条 装订:装订前应

43、对缮印的公文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密级、发文单位标识、发文标题、主送抄送单位、附件、印制版记是否正确。装订时要毛天齐地,毛左齐右,切忌多页、少页、倒页,订钉位置要按规定办理,做到整齐美观。项目管理机构发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装订,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和拟稿部门负责装订,其他简报、材料由拟稿部门装订。第二十九条 封发:综合部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电报还应同时登记电报受理部门编排的流水号。公文封发时要对公文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缮印是否清晰,有无多页、少页、倒页等差错,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纠正。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周转速度和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三十一

44、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秘密公文的管理。秘密公文在运转过程中,均应办理交接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公文安全。阅办机要电报,应按保密规定按时收回,由综合部保存。转发秘密公文或密码电报时,必须贯彻“密来密去”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或密明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其他秘密公文传输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三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第三十三条 收文: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应建立收文登记制度,指定专职文档人员统一签收、拆封、分类、编号、登记。对收到需要

45、办理的公文应进行审核,然后加贴公文处理单。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秘密公文要逐页查点,如有差错应立即查询。对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项目管理机构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或从其他渠道收到的公文,应交综合部登记后办理。 收到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分办:公文分办由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审核收到或下载的公文后,送项目管理机构领导批示后再送主办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照公文事由或领导的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

46、诿,一般公文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内容紧急的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凡需超过办理时限的,主办部门应预先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或与交办部门联系,并退回原件。最后一个承办部门阅处后应将公文移送主办部门。 第三十六条 传阅:传阅公文要建立签阅(退)制度,严格登记手续。公文每发生一次阅办部门或阅办者的转移,均要经综合部登记,不要直接传递和横传,以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或延误,保证办理或查询及时方便。 第三十七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全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需注明时间),应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八条 督办:督办工作是保证公文时效、促进各项工作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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