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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废矿物油园区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防护距离变更简本1、项目基本情况宜昌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委托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了3万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推广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湖北省环保厅以鄂环函2011928号文对该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项目变更情况2.1建设项目名称变更因企业发展、及项目名称与宜昌市猇亭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颁发的备案证保持一致的需要,2012年7月公司将3万吨/年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推广示范工程项目变更名称为3万吨/年废矿物油园区循环经济建设项目。2.2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宜昌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废矿物油
2、园区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建设3万吨/年废矿物油处理生产线;(2)配套建设厂房、加热炉、油罐等辅助生产设施;(3)厂区通信、电信、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等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上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均未发生变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变化为:原设计的生产区位于厂址东侧的新增地块内,由于项目未如期完成厂址东侧的新增地块,故生产区仍布置在厂区原征地的地块内。生产区平面布局的调整主要涉及项目非甲烷总烃污染物的防护距离设置。3、原确定的防护距离据项目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防护距离确定如下:(1)计算距离根据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
3、气环境,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污染源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环境防护区域。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推荐的模式,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距项目生产区面源中心100m的范围。(2)国家相关控制标准中的距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关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的要求,确定项目的防护距离为项目生产区界外800米。(3)防护距离的确定综合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4、计算结果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要求,确定项目的防护距离为项目生产区界外800米。4、项目防护距离变更情况4.1变更依据2013年6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2013年第36号关于发布(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其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修改内容见表1。表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修改内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原第6.1.3条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 第36号公告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场界应位于居
5、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1、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2、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4.2项目防护距离的调整4.2.1据项目原有环境影响报
6、告书第6.1.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章节,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100m。4.2.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36号关于发布(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根据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1)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宜昌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废矿物油园区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位于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区域长江猇亭水域纳污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
7、准;评价区域规划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评价区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2)项目对常住居民居住场所的影响分析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主要影响项目生产区周边100m的范围,通过设置防护距离,可减缓其污染影响。据调查,项目平面布局发生相应的变化后,项目西侧、西北侧300m的范围内共有16户居民住宅,此16户居民住宅距项目生产区的距离均在120m以上,位于防护距离以外,项目的正常生产不会对周边常住居民居住场所造成污染影响。(3)对农用地的影响分析宜昌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
8、年废矿物油园区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位于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周边均为工业用地,且项目采用钢质贮罐贮存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且废矿物油贮罐采取了防渗措施及贮罐围堰,不会造成危险废物的外泄,不会对农用地造成污染影响。(4)对地表水的影响分析项目区距长江约2km;废矿物油(危险废物)贮罐采用钢质贮罐贮存,并采用了防渗措施及贮罐围堰,废矿物油贮罐不会造成危险废物的外泄;针对管线泄漏,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了580m3事故应急池的要求,通过事故应急池可对废矿物油的泄漏进行有效的收容。因此项目不会对地表水造成污染影响。4.2.3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2013年8月29日,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
9、烃污染物进行了监测,在项目生产区厂界西侧、南侧外各设置二个无组织监控点,共计四个监控点,四个监控点的位置关系见表2及附图一。表2 监控点的位置关系一览表监控点编号方位距项目厂界距离(m)距项目生产区距离(m)1南10642南101373西10644西3095监测结果表明,无组织监控点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浓度为0.20-0.34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mg/m3的要求,亦达到2.0mg/m3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国内无非甲烷总烃质量标准,引用以色列非甲烷总烃标准:长期2mg/m3,短期5mg/m3)4.3项目防护距离的确定项目厂区东侧、北侧临山体,南临湖北宜化生产区,综合以上分析,结合项目区地形特征,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的修改公告、原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确定项目的防护距离为项目生产区西侧、南侧外100m。项目生产区120m范围内无居民住宅,项目的防护距离已落实,无搬迁要求。项目周边16户敏感目标及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见附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