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森林专业消防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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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化市林业局森林专业消防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我市森林专业消防队员在火灾扑救、日常训练、演练等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全体队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训练、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市森林专业消防队伍的应急保障能力,依据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我市森林专业消防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场扑救、日常训练及出警演练或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的常见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达到其他目的而故意造成本人或他人损伤的情形,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常见的人身伤害类型(一)训练中的人身伤

2、害1、由体能训练直接引起的损伤包括骨折、扭伤、脱位、撕裂伤、擦伤、挫伤、下背扭伤(劳损)等。2、由参训者本人、他人或者外界多种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执行任务时的人身伤害1、车辆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非个人因素导致车辆出现安全隐患而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等。2、火场烧伤。主要发生在扑火人员身处险地,来不及撤离,而被大火直接烧伤。3、火场扑救过程中的一氧化碳中毒。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二是在火的前方,吸入高温气流后,咽喉产出水肿堵塞气管的情况。 4、火场摔伤。主要是因在扑火中,因断木、滚石砸伤,或因落崖摔伤。5、因违反扑火机具操作规程伤亡。在扑火中,使用铁锹、耙子等工具时,没有保持一定的距离

3、而产生相互碰撞,或使用风力灭火机、灭火弹不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三)工作期间的其他意外伤害情形。第四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一)组织领导机制市林业局组织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森林专业消防队大队及中队(车队)干部为主要成员的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各类人身伤害事故。(二)人员保障机制1、编制配备:市森林专业消防队要按照中队建制,为每个中队配备一名兼职卫生安全员;大队要有一名副大队长亲自主抓应急救护和安全防范等工作。2、物资配备:森林防火期进入后,大队要结合每季度训练工作任务特点,上报一份森林消防医用物资供需计划,由局财务部门统一采购,要确保医用物资切实可用。3、

4、保险配套: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以及国家、省、唐山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指示精神,落实森林专业消防队员的工伤、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保险待遇。(三)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检查的时间:森林防火期进入后,各中队、车队要坚持每周对所管装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性能完好和使用安全;大队要不定期进行抽查、检验,每月要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进入火场前后,大队或中队安全责任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障碍清理。2、日常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常用灭火机具、消防车辆、全部医用药品、营房公共设施等数量、质量及有效期限是否合格;(2)检查有无违禁物品,比如管制刀具、铁锤或者类似带有安全危险性的工具;(

5、3)检查队员的思想波动情况,及时消除麻痹大意、作风浮躁、聚众闹事、打击报复等危害性的思想隐患。3、进入火场前后安全检查内容:(1)火场天气状况;(2)林火行为的发展情况;(3)进入火场和撤离火场的路线;(4)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5)应急通讯设备;(6)火烧迹地烧焦、倾斜的立杆;(7)火烧迹地隐蔽的火坑;(8)火场中的树挂、树茬等容易伤人的植被;(9)夜间扑打间歇休息时,一般不超过15分钟,以防由于劳累过度而睡着发生意外;(10)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因素。4、安全检查的开展形式:(1)日常安全大检查,一是由大队统一牵头,各中队、车队干部和卫生安全员参加,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二是由各中队、车队

6、干部带领卫生安全员进行,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2)大队抽查,由分管的副大队长牵头,抽调个别人员进行。大队每次检查完毕后,应予以公开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至防火办备案。(3)火场安全检查,一般情况由带队深入火场进行扑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组织完成;特殊情况由中队卫生安全员组织完成。(四)集中教育制度森林防火期进入后,由市森林专业消防队各大队具体负责,定期组织组织开展人身安全及卫生常识宣传教育活动。原则上,每个防火期大队要组织一次卫生安全业务培训;每个季度组织一次大队集中的卫生安全教育专题会议;每个月大队要利用集中点名、出警之前等时间段,积极开展卫生安全教育;各中队要于每周召开中队会期间,把卫生安全作

7、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总结讲评。大队及中队组织的每次卫生安全教育之后,要做好文字记录工作,同时报防火办备案。第五条 伤害事故的处置(一)轻微伤害事故的处置如果个别队员在日常工作、训练以及出警扑救火灾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期间,出现非个人故意而导致的跌打损伤、扎破或者划破身体某个部位情形的,在场的队员应立即上报中队或者大队干部,由火场中的卫生安全员先行采取包扎、按压止血、涂抹消炎药品等必要的处理措施,防止伤口感染乃至伤势扩大化;如果在火灾扑救训练、演练或者扑救实战中出现受伤情形的,在场的中队以上干部应立即向防火办主管领导和负责训练演练及扑救指挥的领导请示,及时予以妥善处理;在火场扑救及演练中,出现伤害事故

8、的,应准予及时、安全撤离火场。(二)严重伤害事故的处置如出现本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骨折、脱位、火场烧伤、摔伤、以及他人用灭火机具等工具碰伤等情形的,发现者应立即上报大队、防火办主管领导以及负责训练、演练及扑救指挥的领导,尽快弄清伤害事故发生缘由及责任人,如在场的卫生安全员无法对伤情先行处置的,应立即派人送往指定医院(遵化市人民医院)救治;特殊情形的,如失血过多、烧伤严重等,为避免伤势扩大,应立即送往最近的可靠医院救治。发生需要送往医院救治的严重伤害事故时,大队要立即组织成立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小组,由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大队职务最高的干部担任组长,中队干部为直接负责人,对事故详细经过及责任承担情况进行调

9、查,并将调查结果于半个工作日内上报防火办。防火办将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工伤情形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保险公司的工伤认定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处理;符合本人主观故意、他人恶意报复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机具等致使伤害事故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由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与单位无关,同时,大队应按照遵化市林业局森林专业消防队奖惩实施办法(暂行)予以相应处理,并报防火办备案。车辆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形,参照本款规定执行,需要公安交通部门出具证明或者报告的,由大队上报防火办主管领导,及时予以协调处理。(三)非人员伤亡的车辆事故的处置森林消防车辆的司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外出。车辆需要集体

10、外出加油或者维修时,应由车队队长及时请示防火办主管领导批准;车辆需要单独外出加油或者维修时,除领导特批外,应至少有1人陪同。如出现非司机本人主观故意而造成的发动机故障、轮子爆胎、车体变形等车辆事故,且有在场人员证明的,应及时上报车队、大队干部和防火办主管领导处理,需要报保险理赔或者维修的,由车队干部配合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完成理赔和维修。第六条 年度考核奖惩森林防火期结束后,防火办将对大队及中队的卫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到每年的专业素质考核当中,并作为政府等部门表彰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遵化市林业局所有,在施行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未尽事宜,应立即上报大队和防火办主管领导,及时予以补充或修订。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遵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张继勋 市林业局局长副组长:李海宏 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窦东生 防火办主任成 员:何长水 防火办副主任 陈 龙 防火办副主任 刘俊林 森林专业消防队二大队大队长 各中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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