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送审稿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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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19-20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spray fire protection systems(送审稿初稿)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的基础上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2、,参考了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本规范共分9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给水、操作与控制、水力计算、施工、调试和验收、维护管理、附录A、附录B、附录C等。与原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内容;2、补充了输送机皮带、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陶坛或桶装酒库等场所的相关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要求;3、增加了许多工程设计所需的条款,并对一些在实施中反映不符工程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目 次1 总 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

3、2 符 号3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43.1 设计基本参数43.2 喷头与管道布置74 系统组件105 给 水125.1 一般规定125.2 水泵125.3 雨淋报警阀135.4 水泵接合器136 操作与控制157 水力计算177.1 系统的设计流量177.2 管道水力计算187.3 管道减压措施198 施工、调试和验收218.1 一般规定218.2 进场检验238.3 安装268.4 调试348.5 验收379 维护管理43附录A 水喷雾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45附录B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46附录C 水喷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56本规范用词说明58引用标准名录

4、59条文说明6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33 Design basic parameters and Spray nozzle layout43.1 design basic parameters.43.2 Spray nozzle layout74 System Components.105 Water supplies125.1 General requirements.125.2 Water pumps125.3 Deluge alarm valves135.4 Fir

5、e department connections136 Opration and control.157 Hydraulic calculations177.1 System design flow177.2 Piping hydraulic calculation187.3 Decompression methods198 Installaiton and acceptance 218.1 General requirements218.2 Field inspection238.3 Installation268.4 Commissioning348.5 Acceptance379 Sys

6、tem Maintenance43Appendix A System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partition45Appendix B System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xe records46Appendix C System maintenance records 5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5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9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60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

7、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 2.1

8、术语2.1.1 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阀、气动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2.1.2 传动管 transfer pipe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的管道。 2.1.3 供给强度application rate单位时间内系统向每平方米保护面积喷洒的水量。2.1.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 2.1.5 水雾喷头 spray nozzl

9、e 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在设定的区域内将水流分解为直径1mm以下的水滴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喷出的喷头。2.1.6 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spray nozzle 喷头水平喷洒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所在垂直于喷头轴心线的平面的水平距离。2.1.7 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8 雨淋报警阀 deluge alarm valves unit由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成的阀组。2.2 符 号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BR雨淋阀的比阻值Dj管道的计算内径H

10、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h0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hr雨淋阀的局部水头损失h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i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k安全系数N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pi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Q雨淋阀的流量q水雾喷头的流量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Qj系统的计算流量R水雾锥底圆半径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管道内水的流速W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Z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水雾喷头的雾化角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3.1 设计基本参数3.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11、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3.1.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表3.1.2 供给强度、响应时间和持续供给时间防护目的保 护 对 象供给强度(L/minm2)响应时间(s)持续供给时间(h)灭 火固体火灾15601输送机皮带10601液体火灾闪点60120的液体20600.5闪点高于120的液体13陶坛或桶装酒库20电气火灾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20600.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6电缆13防护冷却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顶罐2.5300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为6h,其他为4h浮顶罐2.0相邻罐2.0液化烃或

12、类似液体储罐全压力、半冷冻式储罐91206全冷冻式储罐单、双容罐罐壁2.5罐顶4全容罐罐顶泵平台、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部位2060管带10液氨储罐6120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91206易燃气体压缩机、易燃液体泵及其他相关设备20606注:1 添加水系灭火剂的系统,其供给强度可由试验确定。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敞口隔舱式内浮顶罐应按浮顶罐对待,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罐对待。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护冷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5MPa。3.1.4 采用水喷雾灭

13、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散热器的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3.1.5 液化石油气和甲、乙、丙类液体灌装间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可燃气体压缩机房的保护面积应按设备裸露的外表面积确定;陶坛或桶装酒库的保护面积应按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面面积确定。3.1.6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积确定,长距离的皮

14、带宜实施分段保护,但每段长度不宜小于100m。3.1.7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3.1.8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消防水系统冷却范围及冷却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及距着火储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储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储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3 着火罐的冷却面积应按罐壁表面积计算,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3.1.9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冷却范围及冷却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着

15、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同时冷却。当邻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2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的1/2计算。3.1.10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冷却范围及冷却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单容罐外壁为钢制时,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同时冷却。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罐壁表面积的1/2计算。3 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无填充材料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壁与罐顶及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顶应同时冷却。4 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有保温

16、材料填充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顶及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顶应同时冷却。5 采用混凝土外壁的全容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保护范围应包括罐顶泵平台、竖管和钢梯。3.1.11 易燃气体压缩机、易燃液体泵及其他相关设备,保护面积应为相应设备的投影面积,并且水雾应直接包围密封面和其他关键部位。3.1.12 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执行。3.2 喷头与管道布置3.2.1 保护对象的水喷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本规范式7.1.1和式7.1.2计算确定。其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

17、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数量。3.2.2 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有关规定。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3.2.4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水雾锥底圆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3.2.4)式中:R 水雾锥底圆半径(m); B 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m); 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3.2.5

18、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应设水雾喷头保护;2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3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3.2.6 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容器或工艺装置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周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3.2.7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 2 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 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

19、距离不应大于3.6m; 4 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3.2.8 当保护对象为卧式储罐时,水雾喷头应覆盖裸露表面,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也应设水雾喷头保护。3.2.9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喷雾应完全包围电缆。 3.2.10 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喷雾应完全包围着火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行皮带。3.2.11 当保护对象为室内燃油、燃气锅炉;电液装置、氢密封油装置;发电机、充油开关时,水雾喷头宜在保护对象的顶部周围平面布置,使水雾直接喷向并完全覆盖保护对象。3.2.12 当保护对象为汽轮机油箱、磨煤机润滑油箱时,水雾喷头宜沿油箱顶部周围平面布置,使水雾直接喷向并

20、完全覆盖油箱液面。3.2.1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水雾喷头或水幕喷头,喷头喷水方向与罐壁的夹角应在3060。2 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的冷却水环管宜单环布置,当采用多环布置时,着火罐顶层环管保护范围内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按表3.1.2规定的2倍计算。3 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无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4 当储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5 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

21、m。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300mm,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3.2.14 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上的消防冷却水立管与罐组内的水平管之间的连接,应有消除储罐沉降引起应力的措施。3.2.15 液化烃储罐上的环管支架之间的距离宜为3m3.5m。4 系统组件4.0.1 水雾喷头、雨淋报警阀等必须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并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产品。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2 腐蚀性环境内的水雾喷头应耐腐蚀;3 室内粉尘场所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场所的水雾喷

22、头宜带防尘帽;4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网。4.0.3 响应时间小于等于120s的系统,应设置雨淋报警阀,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流量不宜大于680m3/h。雨淋报警阀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接收电控信号可电动开启雨淋阀,接收传动管信号可液动或气动开启雨淋阀;2 具有应急机械启动功能;3 显示雨淋阀启、闭状态;4 宜驱动水力警铃报警;5 雨淋报警阀进出口应设压力表;6 电磁阀前应设可冲洗的过滤器。4.0.4 雨淋报警阀宜设在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其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护对象并便于操作;寒冷地区室外布置的雨淋报警阀及管道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4.0.5 雨淋报警阀前的管道应安装可冲

23、洗的过滤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其网孔基本尺寸应为0.600mm0.710mm。4.0.6 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过滤器与雨淋阀之间及雨淋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2 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3 系统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mm;4 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管道连接件、法兰或丝扣连接,普通钢管可采用焊接;5 沟槽式连接件(卡箍),其外壳的材料应采用牌号不低于QT450-12的球墨铸铁;6 防护区内的沟槽式连接件(卡箍)密封圈、非金属法兰垫片应通过干烧试验,且用于液化烃储罐时干烧试验应采用汽

24、油火源,用于其他场所时可采用甲醇火源,干烧时间不应小于5min;7 应在管道的低处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4.0.7 当控制阀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显示阀门的开、闭状态;2 具备接受控制信号开、闭阀门的功能;3 阀门开启时间不宜大于45s;4 当阀门故障时应报警,并显示故障的原因;5 具备现场手动开启的功能;6 当阀门安装在阀门井内时,宜将阀门的阀杆加长,使电动执行器高于井顶;7 气动阀宜设置储备气罐,气罐的容积可按气罐所负责的所有气动阀启闭3次所需气量储备。5 给 水5.1 一般规定5.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

25、源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5.1.2 水喷雾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房宜与其他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大型企业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其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5.1.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水喷雾灭火系统中可能产生冰冻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5.1.4 当水喷雾灭火系统设有2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时,雨淋报警阀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5.1.5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5.1.6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其四周应

26、设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5.1.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排水设施。5.1.8 消防水池(罐)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5.2 水泵5.2.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供水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有防止系统超压的措施。5.2.2 设置独立供水泵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供水能力。5.2.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7、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5.2.4 雨淋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一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根,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5.2.5 消防水泵应设置试泵回流管道和超压回流管道,条件许可时,两者可共用一条回流管道。5.2.6 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泵,其柴油机排气管应采用直径与其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5.3 雨淋报警阀5.3.1 雨淋报警阀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室内安装的雨淋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雨淋报警阀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设有雨淋报警阀的

28、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5.3.2 不能进行喷水试验的场所,在雨淋报警阀与系统供水管网之间的干管上,应设置排放试验检测装置,且其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5.4 水泵接合器5.4.1室内场所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宜设水泵接合器。5.4.2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单台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m40m。5.4.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设置在玻璃幕墙下方。5.4.5 地

29、下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并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且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6 操作与控制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6.0.2 火灾探测与报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6.0.3 当水喷雾灭火系统使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信号的气动、液动传动管作为火灾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管径宜为15 mm 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2

30、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3 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采用压缩空气传动管时,应有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6.0.4当水喷雾系统分区控制时,一个区域发生火灾不应蔓延到其他区域。6.0.5 保护液化烃储罐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能启动着火罐的雨淋阀,其相邻储罐的水喷雾系统的启动尚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6.0.6 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采用雨淋报警阀、电动或气动控制阀时,系统应能启动着火罐的控制阀,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启动尚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6.0.7 分段保护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除应能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阀外,尚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阀,并应能

31、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6.0.8 保护变压器和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采用双联锁控制。6.0.9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1 监控消防水泵启、停状态;2 监控雨淋报警阀开启状态,监视雨淋报警阀关闭状态;3 监控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6.0.10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独立供水泵时,其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3 全部采用柴油机。7 水力计算7.1 系统的设计流量7.1.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7.1.1)式中:q 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P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k 水雾喷

32、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生产厂提供。7.1.2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7.1.2)式中: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m2);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L/minm2)。7.1.3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7.1.3)式中:Qj 系统的计算流量(L/s); 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qi 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MPa)计算。7.1.4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 = KQj (7.1.4)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s);K安全系数,应大于1.05。7.2 管道水力计算7.2.1 当系统管

33、道采用普通钢管时,沿程水头损失应按式7.2.1-1计算;当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可按式7.2.1-2计算,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5m/s。 (7.2.1-1)式中 i 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j 管道的计算内径(m)。 (7.2.1-2)式中 i 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dj 管道的计算内径(m);qg 给水设计流量(m3/s);Ch 海澄威廉系数,铜管、不锈钢管取130。7.2.2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或按管道沿程水头损失的20%30%计算。7.2.3 雨淋阀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0.08MPa计算。7.

34、2.4 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h + P0 + hZ (7.2.4)式中 H 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MPa);h 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P0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hZ 最不利点处水雾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水平供水引入管中心线之间的静压差(MPa)。7.3 管道减压措施7.3.1 圆缺型孔板的孔应位于管道底部,其孔板前水平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该段管道公称直径的2倍。7.3.2 管道采用节流管时,节流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大于20m/s,长度不宜小于1.0m,其公称直径宜按表7.3.2的规定确定。表7.3.2 节

35、流管公称直径(mm)管道506580100125150200250节流管4050658010012515020032405065801001251502532405065801001257.3.3 圆形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2 孔口面积不应小于设置管段截面积的30,且孔板的孔径不应小于20mm;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7.3.4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7.3.4)式中 Hk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Vk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7.3.5

36、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7.3.5)式中 Hg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2MPa); 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0.7;Vg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dg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L 节流管的长度(m)。7.3.6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减压阀的额定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要求;2 入口前应设过滤器;3 当连接两个及两个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8 施工、调试和验收8.1 一般规定8.1.1 水喷雾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8.1.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

37、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8.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记录。8.1.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8.1.5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 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3 消防泵、雨淋报警阀、气动阀、电动阀、沟槽式管接件、喷头等系统组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

38、证;4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管材及管件等部件和材料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8.1.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录;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8.1.7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 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使用或安装;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 相关各专业工

39、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8.1.8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8.1.9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表B.0.1检查,结果应合格;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2记录;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3记

40、录;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4记录;5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表B.0.5记录。8.1.10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系统竣工图;2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7 设计变更文件。8.1.11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严禁验收。8

41、.2 进场检验8.2.1 水喷雾灭火系统组件、材料进场抽样检验应按本规范表B.0.2-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8.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8.2.3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2 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3 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8.2.4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

42、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8.2.5 消防泵组、雨淋报警阀、气动阀、电动阀、阀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水雾喷头、水泵接合器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8.2.6 消防泵组、雨淋报警阀、气动阀、电动阀、阀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水雾喷头、水泵接合器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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