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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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标难 DB DB XXXXXX一2002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2003年 月 日发布 2003年 月 日实施联合发布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3年 月 日 2003年 重庆前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实施以来,对贯彻消防法,全面指导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法规的作用。但由于重庆市主城区及其他区县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带来

2、了诸多特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环境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等加以明确和规范。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坡底、坡顶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消防设计的相应条款。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等防火规范的基础上,试行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高度的确定和相关的住宅楼、公共建筑性质的认定等。同时在第四节增加了目前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与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其已经成熟的解决办法。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

3、人名单: 主编单位: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4 其它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 则 1.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的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和坡地多层民用建筑。 1.2.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2.2 建筑高

4、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3 本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4 建筑设计中采用尚未纳入规范、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其防火性能、防火措施和设计图说应提交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组织专题评估和论证。1.5 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2.1 坡地建筑 本规范所称坡地建筑系指其基础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通者。 2.2 坡项、坡底 在坡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上下两个台地之间形成坡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

5、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通的楼房称为平项层,以坡项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楼层称为吊层;平项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4 天桥、平台 坡地建筑与坡顶建筑的连接设施,宽度较窄者称为天桥,以满足人员疏散需要为标准;宽度较大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者称为平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 m。 2.5 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6 建筑高度 多层建筑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高层建筑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高层主体屋面面层的高度。突出屋面的了望

6、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排烟机房或管井出口、楼梯出口间、直升飞机停机坪以及建筑造型需要的构架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7 交通楼梯 公共建筑内为解决平时垂直交通而设的开敞式楼梯。3 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 3.1 当坡地建筑为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建高度不超过24m或吊层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其建筑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如图3.1所示。 3.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3.1.1.1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平台应能通消防车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3.1.1.2建筑平顶层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

7、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1.1.3消防扑救场地的深度,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3.1.1.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周边道路、场地坡度较大,不好衔接时,应设置消防扑救平台,供消防车进出并实施扑救作业。 3.1.1.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具备了3.1.1.13.1.1.5条相关规定时,该层面也可视作坡顶室外地面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3.1.1.6 在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其

8、设置要求为: (1)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且不宜大于40.0m。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2.2条规定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及第7.2.3条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m,并不宜大于100.0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不少于2个)。 (3

9、)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及数量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4.5条规定并经计算确定。 3.1.2建筑平项层和底层均应设人员安全出口。 3.1.3建筑平项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走道、过厅到达坡顶室外地面。 3.1.4 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或在室内通过有保护的通道进行两跑梯段之间的转移。 3.1.4.1 当建筑物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当疏散楼梯采用封闭楼梯间时,利用外窗自然排烟。当疏散楼梯采用防烟楼梯间时,除上层或吊层

10、的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上层或吊层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和及其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1.4.2 当建筑平顶层的疏散楼梯直通或通过走道、过厅到达坡项室外地面时,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3.1.5 当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并在平顶层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1.5.1 当建筑内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井高度及服务层数应按照其实际通达的楼层计算。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除消防电梯井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消防电梯井高

11、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1.6 平顶层下一层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同时该层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1.7平顶层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其他与下层连通的洞口;当确有功能需要时,该洞口也可在此层水平移位而避免上下连通,各洞口均应设置耐火极限大于或等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进行分隔保护;设备管井在该层应采用不低于楼

12、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2 当坡地建筑为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建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时,其底层室外地面应能通达消防车并以此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关要求,建筑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如图3.2A所示。当同时满足3.1.1、3.1.7条相关规定时,吊层与上层的建筑高度分别从底层室外地面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如图3.2B所示。 3.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建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3.1条有关规定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地算,但应同

13、时符合以下规定: 3.3.1 公建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在公建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开窗部位上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3.2 公建部分的交通楼梯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其在底层和平顶层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3.3.2.1 当建筑物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别没置疏散楼梯时, 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当疏散楼梯采用封闭楼梯间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疏散楼梯采用防烟楼梯间时,除若公建部分与

14、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体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3.3 当住宅设有消防电梯时应通达各层。但应采取措施避免住宅人员随意进入公建,引起管理上的不便。如图3.3所示。3.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建部分高度超过24m时,其底层室外地面应通达消防车辆并以此作为扑救场地,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有关要求,公建部分建筑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当同时满足3.1条相关规定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从平顶

15、层室外地面起算,且应符合3.3.1条3.3.2条3.3.3条之规定。另外,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及其通问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必须完全隔开,不得相互串通或干扰。如图3.4所示。 3.4.1 当建筑物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上下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除若消防电梯井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消防电梯井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否则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5 坡地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含观众计、宴会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室(

16、洗浴部分除外)、综艺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下一层、其上二层、三层(如图3.5所示)。并满足以下条件: 3.5.1该场所应面临平顶层坡顶室外地面一侧设置。 3.5.2该场所主要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走道、过厅到达坡顶室外地面。3.5.3该坡项室外地面应能通达消防车并以此作为消防扑救场地。4 其 它 4.1 住宅楼首层、二层、三层及地下室设有为住宅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车库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含首层为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用途,而视为该住宅的配套服务设施。 4.2塔式高层建筑之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载客电梯和疏散楼梯(包括剪刀式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但所有电梯

17、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关于消防电梯的有关规定。 4.3 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每层不超过4户,其户门和管并门可开向前室和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管井在每层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楼板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4.4住宅楼底层或平顶层架空,除竖向交通体及作为入户门厅和附属值班管理用房外,其余完全敞开,可不计入层数。 4.5 大型公共建筑安全疏散通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应设乙级防火门,不宜设防火卷帘。如因通道过宽必须装设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旁边增设一樘开向疏散方向的甲级防火门。4.6 当住宅底部裙楼为公共建筑,且满足以下要求时,上部住宅

18、部分可不按商住楼或综合楼对待。 4.6.1公共建筑部分层数不超过3层。 4.6.2住宅与公建总高不超过50m;上部位宅层数不超过12层。 4.6.3 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在裙楼屋面作为错位转换,且转换后供住宅住户疏散使用的楼梯应能自然采光和通风。 4.6.4裙楼公建部分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6.5 公建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上下住宅部分隔开。在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分界处的开窗部位应设宽度不小于2.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4.7 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

19、人员密集场所,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房间小边进深超过6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4.8 燃油、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建筑主体外的专用房间内;若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主体内部时,应布置在坡地建筑底层或其下一层靠外墙处,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4.9设置在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有坡底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4.门条文其它规定。 4.10 消防控制室可设在能通达消防车的平顶层或底层以及其下一层,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4.1.4条文其它规定。4.11 建筑中设有消火栓启动控制按钮时,宜采用50

20、V以下安全电压,并采用安全防护式按钮。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问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O.2 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难、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重庆市地方标难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

21、设计防火规范DB XXXXXX2002条文说明前言 重庆地区及其他区县的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自古以来,重庆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工作生活,创造了诸如“吊、挑、台、错山地建筑十八法”等独具特色的山城建筑文化。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山城吊脚楼被建于坡地上的高层和多层建筑所取代,这对于节约土地,结合环境,创造现代乡土建筑和山城形象起了极大的作用,也完全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对山区坡地建筑消防设计的诸多特殊问题考虑较少,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近十多年来,各地兴建了大批吊层、平顶层乃至其上一层

22、带有商店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楼,这类建筑性质如何界定,其消防设计又如何规范都是建筑设计管理部门必须经常面对的问题。上述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51999在2001版虽有所涉及,但远不够详尽。因此我们痛感有必要制定有关坡地建筑高度之确定以及与之相关的住宅楼、公共建筑性质之认定的技术标准,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地上加以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以上便是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其条文编制主要针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可参照执行。同时在第四节增加了目前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与

23、管理中经常遇到而国内现行国家规范中不很明确的问题及其已经成熟的解决办法。尽管如此,为了突出本规范的特色,仍然称作重庆市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希望能对其他类似地区也有借鉴作用。规范中,“吊层”、“平顶层”、“坡底”、“坡顶”等术语,在重庆市主城区有其约定俗成的定义,为了在执行本规范时规范用语的概念,也有必要加以阐释。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4 其它1 总则1.1 本条文主要是讲制定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十几年来,重庆各地兴建了坡地高层民用建筑,仅重庆市本城区渝中半岛已经修建和规划修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已达 幢,其中建于坡地地上的约占 ,至于三峡库区的迁建城市更多属山区陡坡。在这

24、种特殊的地形条件下,为了节约土地,结合环境,组织交通,修建带有吊脚层的坡地建筑不但不可避免,而且是值得提倡的做法。但要完全执行国家现行规范,为在高层建筑周边或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就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由此又会引发诸多的问题,而高层建筑如果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更难,容易造成的损失就更大。对此建筑役计和消防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其中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办法加以吸纳、总结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用以全面指导今后的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这里需要特别说明,本规范只是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的特殊问题而现行围家规范尚未评定的部分加以明确的界定,而且是以国家规范的根本原

25、则为依据,所以它不能取代现行国家规范,恰恰相反,要在认真执行国家高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等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执行本规范,凡是国家规范已经明确的,本规范不另述及,也必须严格遵循。1.2 本条所提适用建筑类型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0.2条相同。但适用范围界定在重庆市主城区所属各区县。同时本规范条文显然是针对坡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编写的,但其基本原则对坡地多层民用建筑也是同样适用的,在实践中可参照执行,而且是偏于安全的。1.3 本条同高

26、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0.4条。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在山区建设同样存在利用地形,结合环境的问题,但因其数量有限且处理方式常常不相同,故未纳入本规范。实践中可根据“关于发布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文的精神,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召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协商解决。 1.4 无论何种规范、标准都是对相关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的认定和总结,以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并经一定的程序批准执行,因而总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提高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对已被证明的可靠的新

27、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应当积极采用,但对其中尚未纳入防火规范、标准的,在采用时,对其防火性能、防火措施应提交消防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其结论可作为建筑设计和消防的依据。 1.5 本条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0.6条。之所以再次提出,是强调本规范只是对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补充和延伸,同时突出了对国家强制性条文的严格执行。2术 语2.1本条与GB5004595 2.0.2条的不同之处在于: 2.1.1 室外地面的含义:对于同一幢坡地建筑而言,其室外地面可能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高。但作为起算建筑高度的室外地面必须具备两个起码条件:一是可

28、供人员疏散,二是能进行消防扑救。 2.1.2 明确了因建筑造型需要的构架和高层建筑中直升飞机停机坪不计入建筑高度。2.2在山区坡地进行工程建设,为了形成建筑地基,维持边坡稳定,组织车行交通,便于疏散扑救常常需将原始地貌分成若干台地,台地之间形成坡坎。对于一个坡坎而言,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项,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2.3 坡地建筑因其环境不同,其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本规范所称坡地建筑至少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建筑座落于坡底并以此为地基;二是其上某一层或某几层与坡顶相通并以此作为疏散扑救场地。2.4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平顶层,即与坡顶相通的楼层。在山城建设中,常将坡顶台地辟作街道,具有较高的商业

29、价值,以往习惯上将平顶层叫作平街层。近年来,住宅小区兴起,坡顶台地常常作为室外环境,虽然仍可进行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但已失去街道的功能,因而统称平顶层才能涵盖所有情况,并且突出了坡地建筑的性质。至于坡地建筑与坡坎的关系,可以脱开,但须满足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划管理技术规定;也可紧贴坡坎“附岩”修建或“爬山”修建,其形式因具体环境不同,还可以有其他做法,但需同时考虑工程地质和工程结构的许可。2.5 坡顶建筑如脱开坡坎修建,需设平顶与坡顶场地的连接设施,仅供人员疏散出入者,宽度较窄,称为天桥。如兼作室外环境甚至消防扑救场地,则宽度较大,称为平台。根据具体地形外境,平台可设于建筑一侧或相邻两边

30、;既可以建筑部分相连,也可以和建筑完全相接;并可以有不同的标高。2.6这是一个新提的概念,系指消防车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的场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位于坡底或坡顶;可以是实体地面,也可以是架空平台或是屋顶平台。均须符合3.1条各项规定。3 坡地建筑高度的确定3.1 本条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对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划分的原则,提出当坡地建筑的吊层为不超过24m公共建筑或不超过9层的住宅时,坡地建筑高度和建筑定性以平顶层以上确定;坡底层可不考虑通达消防车,但是平顶层必须能够通达消防车,并且能够提供消防车进行扑

31、救的消防扑救场地。 3.1.1.1 消防扑救场地有自然场地和人工场地两种,人工场地(钢筋混凝土平台)时必须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车的荷载,纳入建筑结构的设计中去,而消防车吨位的确定是根据各地消防车的吨位不同而变化的。 3.1.1.2本条是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中的4.1.7条相同。另提出14周长可根据具体的设计情况确定14周长是否连续,无论建筑底部留长边或l4周边长度和不连续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顺利、快捷、多点展开工作。 3.1.1.3本条高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中没有明确,而重庆的工程用地情况

32、常常很紧,特别是旧城改造区。本着节约用地的精神,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对消防车回车场的规定,一般消防车为1515m,大型消防车为1818m。考虑消防车在救火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操作场地,救火过程中,各种人员设施交叉,如指挥消防队员、消防车水笼带等。结合总图消防车道的环通概念,同时结合重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高层建筑半间距的要求分别为旧城区12m,新建区14m,以此确定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扑救面下的扑救场地分别为1818m和1515m。 3.1.1.4 本条也是坡地城市常遇到的实际情况,扑救场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周边的城市道,另一种是建筑基地内设扑

33、救场地。以上两种情况而道路或场地常常是有坡度,为了不影响扑救对消防进行的停坡能力测试,根据测试的情况确定扑救场地的坡度5。如设置消防平台或场地时根据3.1.1.3的解释,其尺寸分别为1818m和1515m。 3.1.1.6(1)本条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了要求,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应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为了便于使用和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消火栓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Om和不宜大于40.0m;为了节约投资,同时不影响灭火,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总数内。 3.1.1

34、.6(2)为了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为了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m。为便于扑救和考虑区域或集中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m并不宜大于100.0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考虑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恒压室外消火栓加压系统,保证室外消火栓栓口有0.1m Pa的水压。 3.1.1.6 (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主要用途,是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冈,供灭火使用。因此,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

35、喷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1.2根据3.1条的概念,建筑高度从平顶层算起,把平顶层以上和吊层区别对待,平顶层以上的部分必须从平顶层疏散的安全出口,而吊层部分可以从底层和平顶层上下分别疏散的安全出口。 3.1.3 本条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6.2.6条,疏散楼梯在发生火灾时为尽快安全疏散到室外,在平顶层应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仍不允许经其它房间到达室外,若穿越其它房间无法使人员安全疏散。 3.1.4本条的概念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6.2.8条,这样会使上层和吊层的疏散更加清晰

36、,使吊层的疏散可从平顶层、底层分别疏散。 3.1.4.1 按照本规范3.1.4条之规定,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建筑物上层与吊层部分具有独立的人员安全出口,空气上下不连通,实际上为建筑物上下部分分别设置了二个独立楼梯间。本条规定上下部楼梯间的分别独立设置防烟设施。若建筑物上层或吊层部分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应利用楼梯间外窗采取自然排烟方式。若建筑物上层或吊层部分设置防烟楼梯间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根据上层或吊层的建筑高度、楼梯间设置形式及建筑物类别分别采取自然排烟或者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

37、001年版)的规定。3.1.4.2 本条文针对坡地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且可能在平顶层设保护通道进行转换等复杂情况,为使人们紧急疏散时能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到达室外特作此规定。 3.1.5 本条解释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6.3.3.3条。 3.1.5.1 本规范3.1.5条规定了坡地建筑物内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本条规定消防电梯井高度及服务层数应按照其通达的楼层计算,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消防电梯前室应根据消防电梯井的高度、设置形式及建筑物类别分别采取自然排烟或者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高层民用建

38、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的规定。 3.1.6 本条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3.O.8.3和4.1.2.2条进行加强处理方法,防火挑檐也考虑同该层楼板一样的耐火极限而实休墙裙的高度为1.2m。使平顶层的上、下能够完全分开,从消防概念上把上、下区分开来,如果吊层部分失火时,防止火势垂直向上蔓延。 3.1.7 同3.1.6条的概念接近把它分成两个建筑,使平顶层的上、下区分开来,为此规定楼板的防火极限不低于2.00h,比其它楼层提高0.5h的防火标准。并不能开设中庭,自动扶梯的洞口,以保证平顶层上、下建筑的严格分开,设备管井用同楼层耐

39、火极限的材料封堵以避免烟囱效应。但根据坡地建筑的特点,平顶层和底层间仅有12层吊层而每层吊层均临城市道路,考虑市场的因素和这几层的商业价值,在此情况下允许吊层楼面开设中庭,在3.1, 3.2A,3.2B的情况下应异位开设中庭,同时防火措施加强各洞口周边应设特级防火卷帘或水幕进行保护。同时在开设洞口层的各设备管井及其它洞口均应采用不低于本楼层耐火权限的防火材料进行封堵,以达到加强防火的目的。 3.2 本条是明确吊层本身不再是而是高层建筑,公建24m,住宅超过9层的情况,按高层设防从整体看建筑高度若从平顶层以上起算,就等于吊层部分加平顶层以上部分,若从平顶层以上起算,就平顶层以上部分。底层必须到达

40、消防车且有能满足扑救条件的场地,若平顶层不能到达消防车时,建筑高度从底层室外标高起算;此种情况主要针对底层有城市道路并且每当同时平顶层也能到达消防车并有能满足扑救条件的场地,此时建筑高度从平顶层室外标高起算。整体建筑定性也以平顶层以上来确定。如此能够很好解决坡地建筑的消防问题,充分利用吊地的高差,发挥土地的价值,同时也避免平顶层以上住宅部分室内设喷淋、报警带来投资增加的情况,而坡地建筑两种情况均有可能产生,如重庆已修建的时代天骄和南苑丽景两个项目的吊层高度约40m,平顶层以上100m。吊层的部分为公建,平顶层以上为部分公建和住宅。由于其底层和平顶层均能到达消防车和具有满足扑救的场地,建筑高度从

41、平顶层起算,如此确定。 3.3 此种情况是对3.1条的具体化,首先是功能不是单一的功能,最少具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建筑平顶层及其上一层或更多的层数经常做商用,以上的部分做住宅时,从功能和消防均要求疏散楼梯系统上、下独立分开。这样既便于消防疏散又便于功能分区管理。吊层的高度必须小于24m,底层不须到达消防车,平顶层必须能够到达消防车,有满足消防扑救的场地满足3.1条有关规定时,建筑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还应满足以下若干规定。 3.3.1 本条依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3.0.2条的规定,首先把住宅和公建部分用防火分区的概念上下分开,规定公建的墙体3.0H的

42、耐火极限,楼板2.0H耐火极限的确定是根据大量试验和实际工程的案例实践中己充分得到了证明,具体可见3.0.2条的条文说明。同时本条还提出了区分公建和住宅部分采取的具体措施。为了减少公建部分失火时对上部住宅的影响,采取防火挑檐或不燃烧的实体墙裙作为隔火措施,实体墙裙考虑在该层功能变化的同时,结构同时转换,以此也可防火上卷的措施,两种措施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建筑设计有选择的可能性。 3.3.2 本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6.1.3A要求,公建和上部住宅的交通疏散体系各自独立,在底层和平顶层各自均应有独立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口部,以便在火灾情况下互不干扰,安全疏散。

43、3.3.2.1 按照本规范3.3.2条之规定,公建及住宅部分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建筑物公建及住宅部分部分具有独立的人员安全出口,空气上下不连通,实际上为建筑物上下部分分别设置二个独立楼梯间。本条规定上下部分楼梯间分别独立设置防烟设施。若建筑物公建及住宅部分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应利用楼梯间外窗采取自然排烟方式。若建筑物公建及住宅部分设置防烟楼梯间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根据公建及住宅建筑高度、楼梯间设置形式及建筑物类别分别采取自然排烟或者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的规定。 消防电

44、梯前室:同本规范3.1.5.1条3.3.3 本条是根据建筑的实际功能出发规定消防电梯应通过各层,但如此就给管理上带来麻烦,造成住宅的功能交叉既下部公建的人流可随意到达上部住宅造成不安全因素。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6.L3A条中对疏散楼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独立设置,解决了多年来的功能交叉的问题。所以消防电梯根据坡地建筑最好是平顶层上上部分和吊层部分分开独立设置,很好地解决了消防和功能分区问题,但本条对此未作硬性规定。3.4本条是在3.3条的基础上,当公建部分的高度大于24m时,底层必须到达消防车且有能满足扑救条件的场地,若平顶层不能到达消防车时建筑高度从

45、底层标高起算,当平顶层能到达消防车并满足3.1条相关规定的扑救条件的场地,此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从平顶层起算。此时公建(吊层)部分本身24m,设备按一类高层建筑设计已是高层,所以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6.1.3A条要求公建部分和上部的住宅,不仅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而且还要求消防电梯分别独立设置,本条目前高规上没有要求,我们认为本条客观地满足了今后住宅的发展方向,满足了功能管理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消防的要求,该问题在具体设计个已是困扰设计多年的老问题了。3.4.1 本规范3.4条规定了坡地建筑物内公建部分与住宅部分消防电梯及其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本条规定公建与住宅消防电梯井高度及服务层数应分别按照其通达的楼层计算,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消防电梯前室应根据消防电梯井的高度、设置形式及建筑物类别分别采取自然排烟或者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的规定。3.5 本条是对应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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