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技术大学学杂费收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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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大学学杂费收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收费工作,及时足额地完成学校学杂费收缴任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杂费的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杂费收入是学校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学生学杂费的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学

2、校各项收费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认真做好。各学院应成立以院长为组长,院有关人员、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保证学校资金的及时和足额到位。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等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各专业学生名册和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经核实后,财务处据此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收费。第八条凡入校就读的学生应先在规定的时间内

3、缴费,然后持财务处开具的发票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第三章收费管理规定第九条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坚持收费的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应依法直接实施收费工作,并负责全校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拟定收费办法,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未经财务处许可,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及XX市教育收费政策,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取程序。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

4、费标准,收取费用必须统一使用收费发票。第十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第十三条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入范围包括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科研服务收入、资产(含房屋)对内对外承包、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漏项少收,也不得多收,同时开具有效收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擅自向学生代收费。第十四条严禁各部门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自行创收,校内所有非经营性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交财务处,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

5、理,严禁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坐支现金。第十五条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第十六条确属特殊情况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认真填写好退学申请表后,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学校分管领导签批,各有关部门备案,方可按(沪价费2005029号文办理)学生退费暂行规定办理退费事项,自行退学者,不予退其所交费用。第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罚:不经申报收费和隐瞒收入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其将所得全部解缴财务处入账,并按收入的30%的罚款上交学校,对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四章学杂费

6、的缓缴、减免与调整第十八条针对部分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学生奖、贷、勤、补、减、免等资助办法,保证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九条对特别困难要求减免学费的,须经校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条对确有困难暂时不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杂费。这类学生必须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情况,同时作出学年内交费计划,经所在学院核实同意后,由学生处备案,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统一审批,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办理缓交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以内。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因宿舍调整、转学、退学、休学、留级等原因造成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变动时,后勤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调整。第五章退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例及(沪价费(2005)029号文),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原则上,按学期计算,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代办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异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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