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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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为认真落实市卫健委关于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有关规定,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我院广大医务人员文明、高效、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禁酒对象在医院工作的全体员工。二、禁酒种类各类白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酒精类饮料。三、禁酒规定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2、严禁值班、听班人员在值班、听班期间饮酒;3、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4、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5、工作日午间公务招待原则上不允许饮酒,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院长批准。四、惩戒措施1、对个人:第一次

2、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予以告诫,责令写出检查,并从个人岗位绩效工资中扣除200元;第二次违反规定者,在院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扣发半年效益工资,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2、对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各部门负责人都是落实禁酒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的,追究科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有一人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的,将科室综合考评从总分中扣除1分;有两人次违反以上规定的,扣除综合考评分5分;有三人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扣除综合考评分20分,并取消个人和科室年终评先树优的资格。3、对酒后影响工作者:发现职工带酒上岗或因酗酒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并视事件或影响大小予以行政纪律处理。若因酒后上岗或者酗酒引发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的,视情形轻重给予当事人待岗、离岗、下岗等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所有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4、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者:驾驶员酒后驾车者,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第二次违反者,合同制工作人员予以辞退,其他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待岗、离岗、下岗等处罚。在院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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