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业实习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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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专业实习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为了加强对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专业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的专业实习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非师范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毕业综合实践教学活动。第三条专业实习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专业学习,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专业技能修养,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四条专业实习具体要求是通过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行业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

2、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以及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虚心向实习本行业人员学习,熟悉本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从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第二章实习的组织和领导第五条专业实习的组织以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行业需求联系实习单位,安排指导教师的集中实习为主;以学生结合就业自己申请联系实习单位的自主实习为辅。自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向学院提交自主实习申请书及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书面材料,经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和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前往实习。第六条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由教务处、相关

3、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专业实习工作。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实习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处理专业实习日常工作。相关学院成立相应的专业实习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业实习工作。第七条学校专业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业实习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责是:1 .研究拟定全校专业实习工作思路;2 .审定学院的专业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负责协调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4 .制定专业实习改革的重大方案,落实专业实习改革的举措。第八条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组长,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为工作

4、小组成员,其职责是:1 .制定专业实习工作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2 .编排实习组,落实实习小组负责人,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3 .实习期间深入实习单位检查各实习环节的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存在的问题;4 .负责解决专业实习中的相关问题,如专业问题、安全问题等。5 .负责审核专业实习成绩,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做好专业实习的总结和评优工作。第三章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第九条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制定。第十条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目的与要求、实

5、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方式与指导、实习考核、实习总结、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实习单位安排和实习生编组等。专业实习计划于实习实施的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专业应按审核后的实习计划执行。第十一条选择实习单位和部门的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单位条件好,重视实习工作;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且交通便利;就近方便,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第十二条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具体说明原因,经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

6、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学院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一经制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完善。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单位和场所选择要求、日程安排、实习准备、实习考核等内容。第四章实习指导教师第十四条各学院要认真做好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根据专业实习教学要求确定。第十五条指导教师职责1 .按照专业实习计划的总体要求,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好

7、实习前的准备工作。2 .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3 .实习过程中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帮助实习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困难,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处理实习中的各种问题。4 .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与评优工作。5 .组织学生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工作。6 .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第五章实习学生第十六条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实习。第十七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纪行为,须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实习单位规定自主理赔。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

8、 .认真学习学校关于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服从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安排,虚心接受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2 .实习期间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作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3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正确处理好与实习单位领导、指导教师、实习同学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荣誉与利益。4 .注意安全。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工作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5 .对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有组织地提出。第十八条实习生请假制度1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为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和实习单位批准。2 .如有特殊原因,请假须三天以上的须经实习单位领导和学

9、院实习工作小组组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3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报告手续,并要求做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实习工作安排。4 .对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处理。第六章专业实习成绩评定与评优第十九条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学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要重修,一般安排参加下一年级实习。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1 .参加专业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2 .无故旷课、旷工三天以上;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习时间或地点;4 .严重违反纪律,并受纪律处

10、分;5 .在实习中出现重大事故的。第二十一条专业实习成绩评定,首先由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进行初评,然后由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小组组织考核评定专业实习综合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记载,90分及以上人数不超过实习生总人数的40%。第二十二条专业实习成绩评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三条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并及时做好“校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推荐工作,校优秀实习生按集中实习学生人数的20%推选。第七章专业实习总结第二十四条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各实习点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认真总结、互相评议专业实习的主要收获、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第二十五条

11、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产生原因,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工作小组要在实习结束2周内,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在实习组织管理、学生知识结构、技能训练、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在总结结束后,须及时整理归档实习材料,并将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学生实习成绩、推荐优秀专业实习报告交教务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大学非师范专业实习工作条例废止。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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