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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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尤其是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布局

2、,推进机制砂配套矿山采矿权出让。优化各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二、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1 .全市新出让采矿权全面实行净采矿权出让。拟新设立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要求,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情

3、况进行论证。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土地、林地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后方可组织出让。采矿权一经出让,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2 .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7)22号)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允许将采矿权出让前期投入作为出让条件,在出让

4、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三、实施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责任长制”1 .全市持证(除地热、矿泉水外)露天矿山实施“矿山责任长制”,巩固矿山环境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坚决遏制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 .县级矿山责任长分为县级总矿山责任长和县级矿山责任长,县级总矿山责任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总督导、总调度的职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山

5、责任长制落实有关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督导;乡(镇)辖区内设有持证矿山的,乡(镇)级矿山责任长原则上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巡查。持证露天矿山要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采矿权及矿山责任长信息公示牌。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公安等涉矿部门成立矿山责任长办,挂靠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制定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对县、乡级矿山责任长组织的巡查、协调和相关集中查处行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矿产资源有序管理。

6、相关工作纳入年度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考核。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承诺制1 .“绿色矿山”建设,即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影响应在可控制范围内,实施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建设标准。2 .持证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其中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3个月内签订“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已建矿山应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承诺书按照“谁

7、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签订,并送交矿山所在地县级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备案。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重新签订“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3 .“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等涉矿部门对照各自涉矿管理要求,会商制定范本,严格监督管理各涉矿相关方案执行。对未按照承诺书执行的业主,各涉矿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恢复治理不到位,业主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开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按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五、实施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现场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经查举报属实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统筹安排。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信息资料。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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