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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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验收,主讲人:*,目 录,1、我国工程质量验收的发展阶段2、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3、我市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1、我国工程质量验收的发展阶段,1.1 解放后1984年 由立项批准单位(计委、经贸委)组织验收1.2 1984年2001年 建立质量监督制度 质监站核验制1.3 2001年2008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监站监督验收。,1.4 2009年以后 监督与执法过渡阶段1.4.1 根据建设部有关通知精神,政府强化政府投资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廉租房、安置房等监管。1.4.2 修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2、办法1.4.3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1.4.4 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法,2、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4、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2.3.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3.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

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2.3.3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

6、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3.4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

7、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本规定 2.3.3 中、项规定的文件。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9、2.3.6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2.3.7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001年7月20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4.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施

10、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2.4.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2.4.2.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

11、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4.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2.4.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4.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

12、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4.2.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2.4.2.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

13、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 验收。2.4.2.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2.4.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2.4.3.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4.3.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14、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2.4.3.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2.4.3.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2.4.3.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2.4.3.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

15、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2.4.3.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78号令,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16、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

17、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

18、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

19、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我市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3.1 扬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2007-

20、01-01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和本细则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及公共部位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第五条扬州市区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

21、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联合组成,宜为45人/组,坚持专业齐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原则,完成标识、测量、记录等验收工作。第七条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接受过分户验收的培训、交底。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协助完成与验收同步的复核检查工作。,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可放在工程预验收阶段实施。分户验收前,应核查是否具备分户验收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

22、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5、有关安全和功能(含节能、室内环境)的检测资料应完整。6、水源、电源应全部接通。7、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第九条分户验收应根据工程特点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专项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人员分工及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须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条分户验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工具,主要包括小锤、钢尺、便携式激光测距仪、螺丝刀、漏电保护相位检测

23、器等,由监理工程师核查配备仪器和计量工具的计量检定合格情况。第十一条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卫生器具盛水和通水等各项试验工作。分户验收前24小时,完成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完成卫生器具的盛水。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淋水管外形应结合建筑物外形、窗形等淋水部位制作,喷水孔距不应大于100MM。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6个淋水层。由于准备工作特殊和验收周期较长,屋面、外窗、外墙淋水试验可与其他验收项目分开,由分户验收人员单独进行专项验收。

24、利用雨天检查屋面、外窗、外墙的,监理、施工人员签认的渗漏检查记录作为附件资料纳入分户验收记录。,第十二条分户验收应做好各项标识,主要包括尺寸测量点标识、管线走向标识、电气回路标识、电源和信息插座已查标识、分户验收合格证、工程责任铭牌等。1、尺寸测量点设置:净开间、进深尺寸测量点设置于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50CM、高1M处,每个房间各测量不少于2处,如遇障碍或测量有困难的,测量位置可适当调整。净高尺寸测量点每个房间不少于5处,设置于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CM及房间几何中心处。2、标识尺寸测量点:将十字交叉线、H、L及0、19、冒号、小数点等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符号,制作成尺寸大小为三号字体的塑

25、料胎膜,盖取红印泥后在尺寸测量点位置,分别标识测量点、测量点编号(高度为H、长度为L)和相应的测量数据。如H3:2.625。3、标识管线走向:室内地面以粗黑双线弹出水电管线走向线,标识管线的区域位置,双线线距15CM,将大小为三号字体的“内有暗管”字样,制作成塑料胎膜,盖取黑印泥后,顺管线走向标识于双线中间。卫生间墙面以红、绿粗箭头标识暗敷热、冷水管位置及走向。4、标识电气回路:采用三号打印字体标识配电控制箱内的电气回路。5、标识电源和信息插座:将大小为三号字体的“已查”字样,制作成塑料胎膜,盖取黑印泥后,标识于电源和信息插座上方,每户电源和信息插座各不少于两处。6、通过分户验收后,在入户门边

26、墙面的室内醒目位置,张贴A4大小、粉红色底、签章齐全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7、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责任铭牌。,第十三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小组应逐户、逐间进行分户验收,并及时、如实地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第十四条分户验收应加强对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积水、屋面、阁楼洞口、外阳台、低窗等临空部位安全防护的质量检查。所有验收项目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结果的合格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执行。第十五条分户验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点(处),应进行整改、返修、加固,直至符

27、合要求。对一些的确难以整改,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查点(处),应在验收记录中详细说明主要原因和实际质量状况,经设计单位认可后,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告知用户并报当地工程质监机构备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负总责,会同监理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验收方案,组织、参与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的执行。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对分户验收工作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各方有效公章,在竣工验收前报

28、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存档。,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分户验收方案,并全程对施工单位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对分户验收实测数据进行同步复核,及时签认检查记录,发现检查点(处)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主体完工阶段后,即对轴线、开间、进深、层高实施监督抽测,对空间尺寸偏差超标的,实行质量差别化监督,加强后期装饰阶段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使工程质量能够满足分户验收的要求。第二十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竣工验收组查阅分户验收记录,并抽取一定比例的户数,检查实物质量和原位比对复核测量数据,判断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和质量合格状况

29、。抽查的比例为总户数的510,如五层四单元的多层住宅楼或二单元十层的小高层住宅楼(40户)可抽查 24户。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设计单位验收人员应参与抽查复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当发现分户验收表格记录不清、实质性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相关数据自相矛盾或无追溯性,或发现检查点(处)的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相悖时,即认定分户验收无效,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该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第二十二条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30、本细则自二八年九月八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核查用表 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的参建单位人员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核查: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录A-1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录D();,现场实物核查:水电是否接通();是否配备激光测距仪、相位仪、钢尺、榔头等测量仪器();有无测量验收标识:净开间、进深、净高测量点标识;()暗埋水电管线走向标识();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置于室内醒目位置()抽测核查情况:

31、抽测户号()、分户验收资料数据、验收结论与抽测数据和检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不合格点及具体情况();,总体核查意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不合格点,是否已完善到位();具体整改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名:建设单位:(勘探)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3.2 竣工验收中常见问题 根据市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统计,2008年度共对258项(750个单位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合计2704461m2,2009年一季度共对56项(143个单位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合计595292 m2。下表中列出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3.3 工程竣工验收参建单位报送资料一览表3.

32、3.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原件)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及基桩检测报告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专项(装修、幕墙、钢结构、大型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3.3.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表竣工验收后提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附竣工验收方案)(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

33、估报告(监理)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工程质量保修书,3.3.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报审表3.3.4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3.5 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3.6 电梯、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3.3.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检查表(一)、(二)、(三)、(四)、施工总结报告、监理评估报告3.3.8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房屋建筑成品外门窗抽样检测报告、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复印件)3.3.9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记录3.3.10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核查用表(该表竣工验收后提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3.3.11 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设计回复(复印件)3.3.12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原件)3.3.13 小区道路、排水等配套项目验收记录(原件),表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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