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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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2月7日贵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质量安全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居住

2、满意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5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筑府发(2022)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因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

3、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在一定保险范围和规定保险期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住宅(包括投保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第三条试点范围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作为试点,推行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工程开工日期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日期之后的视为新建住宅工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推进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实施工作,与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沟通,争取保险公司推出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一)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

4、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赔偿义务。(二)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三)承保范围及期限1 .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2 .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期限为5年;屋面防水工程(含屋面保温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处理工程,保险期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险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5、装和装修工程(含墙体保温工程),保险期限为2年。3 .保险期限从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起算。第四条保险模式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并统一保险条款、承保形式、费率、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第五条投保时间投保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合同。鼓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基础上增加附加险种以及延长保险期限。第六条保费支出如保险责任涵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缺陷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保险费可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中,保费可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

6、从工程承包单位结算款中扣除。第七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并将信息库、维修专业机构信息库、鉴定专业机构信息库,信息库内各专业机构的遴选结果告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投保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信息平台鼓励保险机构建立质量缺陷保险项目信息平台,将投保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项目的保险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维修信息、争议鉴定信息、各专业机构等信息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承保理赔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信用评价记录。第九条实施告知制度投保的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需告知业主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期限、范围、保险责任等信息。第十条质量责任投保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责任单位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十一条其他其他建设工程及在建住宅工程投保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鼓励质量缺陷保险项目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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