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873632 上传时间:2023-02-2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3.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责令整改决定汇编(共5篇)1 .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一)2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二)53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74 .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四)9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12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一)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0100000844组织机构代码:6628299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尚春详细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铁山镇隔口工业区原

2、威的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分别新增建设“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环保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

3、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J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1)停止本项目建设,限20xx年6月15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本项目建设;(2)停止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的生产加工。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前不得生产。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继续建设或生产加工,我局将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4、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新罗区陵园路82号)或者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罗区环境保护局20xx年4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xx)36号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4082682-8法定代表人:陈建枝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

5、楼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xx年11月8日,我厅环境监察局会同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东莞市环保局虎门港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路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主要路段(K2+500K24+053)于20xx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厅20xx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6、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东莞市虎门港过境路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三)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宁环限改字(20xx)4号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法定代表人:许辉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亢家洞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宁强县刘家湾

7、东南采石场产生的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仅采用渗坑处理生产废水,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

8、止生产,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粉尘。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并按时告知我局改正情况。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采石场实施行政处罚。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采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宁强县环境保护局20xx年4月24日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0100000844组织

9、机构代码:6628299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尚春详细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铁山镇隔口工业区原威的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分别新增建设“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环保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10、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J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1)停止本项目建设,限20xx年6月15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本项目建设;(2)停止铝合金建筑模板及钢管生产线的生产加工。在环境影响

11、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建设并经验收前不得生产。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继续建设或生产加工,我局将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新罗区陵园路82号)或者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新罗区环境保护局20xx年4月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三亚洁润洗涤服务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号:46020xx00031961组织机构代码证:Ll190959-7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经营者:林勇我局于20xx年1月29日对你洗涤服务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复查,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干洗店生外排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洗涤服务中心20xx年1月29日外排废水中的总磷为L44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你洗涤服务中心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采样取证登记单和监测结果

13、报告单为证。你洗涤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J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

14、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J的规定,现责令你洗涤服务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对你洗涤服务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洗涤服务中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洗涤服务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洗涤服务中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洗涤服务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者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3月3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