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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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总论,知识结构及教学安排,知识结构图,教学安排,1、国际私法可分为三大部分(1)总论部分,包括国际司法的基本概念、冲突规范与准据法(2)国际私法分论部分,包括主体问题之法律适用、物权之法律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继承关系法律适用(3)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2、根据教学安排,共为学员讲授6次课,初步安排上述三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使用2次课讲授。,总论(第一章第一节),1、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页)。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第一页),(说明:法律关系是更为基础、更重要的概念,需

2、了解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见第二页。)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要素与国外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第一章第二节,属于非重点内容,感兴趣的学员,自己看书了解即可。,总论(第一章第三节),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概念,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表现形式。(第9页)2、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一般法律、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第9至第17页)3、判例实质法院先前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第11页)4、国际惯例是指作为通例之

3、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惯例的两个条件,(1)经长期普遍的时间而形成通例(2)必须经国家或者当事人接受为法律。,总论(第一章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主权原则(2)平等互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说明:本节内容属于非重点内容。,总论(第一章第五节),1、了解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区别。(第24页)2、了解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第25到第50页)3、重点了解法则区别说(第27、28页)4、重点了解法律关系本座说(第32页作业,请解释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总论(第三章第一节),1、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调整同一社会法律关系或者解决同一问题

4、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或者位次的高低而导致互相在效力上的抵触。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3、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律冲突的种类。(非重点,仅需了解)4、法律冲突的解决。(包括冲突法方法和实体法方法)5、冲突法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中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的法律,然后在运用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向的该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法律冲突。(作业,简述冲突法方法的含义。第83页)6、实体法方法:是指通过国内或者国际的民事统一实体规范,直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从而避免法律冲突的出现。(第84页),总论第三章第二节,1、冲突规范,是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何过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第84页)。2、冲突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作业第85页)。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冲突规范一般不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而是由范围、系属两部分组成。3、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是指冲突规范所涉及的某种法律关系,即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者需要解决的某一法律问题。(第85页)4、系属,是指对冲突规范中“范围”涉及的涉外民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加以调整或者解决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第85页)5、连接点,是冲突规范系属

6、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称连接因素,是指在冲突规范中系属中,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者某一法律问题应适用哪一法律的事实因素。(第86页)6、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性冲突规范(4)选择性冲突规范,总论(第三章第三节),1、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中的一些系属,在长期的过程中,经过抽象归类后,其表述逐渐被固定下来,形成了较为常用的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被成为“系属公式”。(第89页)(作业,系属公式的概念及常用系属公式)2、常用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籍国或者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第90页)(2)行为地法,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第91页)(

7、3)物之所在地法,指作为民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91页)(4)法院地法,指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第91页)(5)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第91页)(6)最密切联系地法,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92页)(7)旗国法,至交通运输工具所悬挂或者喷涂的旗帜所属国法律。(92页),总论(第三章第四节),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者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第92页)2、识别的产生,即识别的意义。(讲解)3、识别冲突的解决,(1

8、)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总论(第三章第五节),1、准据法,是指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第96页)2、准据法的特点,(1)是实体法。(2)是经冲突规范原因的实体法。(3)是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特定的实体法。(第96页)3、准据法与系属的区别(第97页,作业)4、确定准据法的常用方法(了解)5、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项诉争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诉争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者“本问题”,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觉问题”或者“附带问题”。(第99页)6、先决问题

9、的构成条件,(1)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2)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一个案件中可以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起,并且该先决问题有冲突规责可以援引。(3)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准据法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第100页)7、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了解,第101页),总论(第四章第一节),1、反致,如果甲国(法院国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又指引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依据此指引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这种情形称为反

10、致。(第102页)2、转致,如果甲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使用乙国法,而依已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依据此指引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形成为转致。(第103页)3、简介反致,如果甲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适用了乙国法,依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的法律,而依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甲国法律。如果甲国法院依据该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这种情形叫间接反致。(第103页)4、反致产生的条件(了解,第104、105页),续:反致、转致图,总论(第四章第二节),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国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11、、基本道德观念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者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制度。(第107页)2、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了解第108页)3、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了解第110页)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了解第111页),总论(第四章第三节),1、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者欺诈设立连接点,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出于利己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者虚假的连接点的某一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的行为。(第115页)2、讲解鲍富莱蒙诉比贝斯柯案例。3、讲解法律规避的四个构成要件(第115页)4、法律规避的效力(了解,第116页),总论(第四章第四节),1、

12、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如何查明或者确定适用。(第118页)2、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了解第118页)3、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了解,第119页)4、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了解,第121页),分则(第二章第一节自然人),1、国籍,根据李浩培教授的观点,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第52页)2、讲解国籍冲突及解决(主要内容包括国籍的取得、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3、住所的实质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与义务受其法律

13、的管辖。一般认为,居住者的长住意图和久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个因素。(第56页)4、住所与居所和惯常居所的区别(作业第57页)5、讲解住所冲突的解决(第57、58页),续: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通意见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民通意见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民通意见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分则(第二章第二节法人),1、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

14、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第59页)2、法人国籍的确定(了解,第59至62页)3、法人的住所(了解,第62、63页)4、法人的认可(了解,第63至65页),续: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公司法第200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

15、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则(第二章第三节国家),1、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时,特殊性表现在,(1)国家需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地位。(2)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者负责人进行。(3)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4)享有豁免权。(第66页,作业)2、国家豁免问题(了解,第66至69页)3、中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作业,第69、70页,共六点),分则(第二章第四节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形成,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为了

16、共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或者其他利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规定他们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这些国际条约或者公约为基础结成了国际组织。(第70页)2、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特殊性表现在,(1)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第70页)3、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了解,第71页)4、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了解,第73页),分则(第二章第五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

17、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第74页)2、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第74页)3、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第75页)4、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点的优惠的一种待遇。5、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6、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者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

18、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分论(第五章物权的法律适用概说),1、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第123页)2、物权的基本特征,(1)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其内容是排除他人干涉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权(3)其客体是物而不能是行为(4)物权具有追及力,无论物权的标的处于何处,权利人都可以追及该物而主张权利。(第123页)3、了解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地上权、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分论(第五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指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第127页)2、物之所在地的确认(了解,不动

19、产、动产不同性质的不同处理第127、128页)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区分动产不动产(2)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明确物权的种类(4)规定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权等。4、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物品的无权关系(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3)外国法人终止或者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4)国家财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5)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6)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论(第五章第二节国有化问题),1、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者政府依据本国法

20、律,将某些原属于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者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第135页)2、征用,是指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的一种措施。(第135页)3、没收,是指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一种措施。(第135页)4、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家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产或者企业收购共有,政府给予补偿,也可能不给予补偿。(第135页)5、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了解)6、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了解)7、中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了解),分则(第六

21、章第一节国际合同的准据法),1、国际合同,是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合同,即是指在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要素和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等方面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合同。2、国际合同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同时可能调整同一国际合同关系时,该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该合同关系中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这一现象。(第140页)3、国际合同的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来调整国际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国家的法律。(第141页)4、了解国际合同准据法问题上,统一论和分割论。(第141页),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国际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客观论,主张应当依据国际合同关

22、系中的有关客观情况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第143页)2、主观论,主张应当依据国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思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第144页)3、合同自体法,认为国际合同的准据法应该是国际合同本身所特有的法律。,分则(第六章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2、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2)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3)当事人所选法律的范围。3、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1)主观意图上限制(2)所选法律性质上限制(3)选择空间上加以限制(4)公共政策和政府利益上限制。(第151至154页)4、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准据

23、法的确定。(了解,第154页),分则(第六章第四节最密切联系原则),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国际合同关系应该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1)完全的自由裁量(2)实行有限的自由裁量(3)实行不完全的自由裁量。3、特征履行说,认为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没有合意选择法律时,应由有关方面根据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的哪一个履行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为标准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中国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分则(第七章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侵权行为之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第172页)2、了解

24、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第172页)3、侵权行为地法,(1)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2)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3)无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发。(4)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5)适用待确定的侵权行为地法。4、适用法院地法。(第177页)5、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第178页)6、侵权行为法适用的新发展(了解,第179页)7、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了解,第185页)8、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续: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相关法律,分则(第七章第二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1、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致他人受

25、害而自己获得利益。2、我国对于不当得利之债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3、无因管理,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者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者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分则(第八章第一节结婚的法律适用),1、涉外婚姻家庭,是指内国境内或者在外国境内形成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92页)2、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第192至194页)3、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第194至196页)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者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第196页)5、我国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民法通

26、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分则(第八章第二节离婚的法律适用),1、离婚案件的管辖,(1)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2)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2、离婚的法律适用,(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属人法(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3、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续: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续:结婚离婚法律规定小结,续:接上一幻灯片,分则(第八章第三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第204页)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第205页),分则(第八章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的适用),1、婚生子女,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

27、育的子女。(第206页)2、非婚生子女,指由非婚姻关系受胎而出生的子女。(第208页)3、准正,指赋予非婚生子女以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209页)4、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第210页)5、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相关规定。,续: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相关规定,分则(第八章第五节监护和扶养的法律规定),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或者禁治产人,在无父母或者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第213页)2、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对无力生活的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第215页)3、我国相关规定。,续:我国

28、关于监护、扶养的规定,1、监护 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2、扶养 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分则(第九章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1、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第217页)2、法定

29、继承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第217页)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第218页)4、代位继承,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制度。(第219页)5、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1)单一制(2)区别制6、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分则(第九章第二节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1、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1)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2)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2、遗嘱继承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30、第227页)3、遗嘱继承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第227页)4、我国涉外遗嘱继承问题。(了解,第228页),分则(第九章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1、无人继承财产,又称绝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均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的遗产。2、了解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依据。3、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了解,第230至232页)4、我国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规定 民通意见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分则(第九章第四节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1、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2、遗产国际管理公约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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