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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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中文: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 英文:ZHONGGUANCUN Mobile Internet Industry Union缩写:ZMIIU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电信、中关村软件园、大唐电信、德信无线、北京君正、天宇朗通、爱国者、优视科技、族米科技、播思通讯、瑞星科技、华娱无线、华普亿方、网秦天下、搜狐、盛拓传媒等中关村核心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以技术为核心、以产业为主线、以应用为导向,依托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各环节的龙头企业,成

2、立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通过联盟凝聚中关村乃至国内外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协作、创新与联动,提升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和商业创新能力;整合涉及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等资源,改善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推动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技术和产品标准,努力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中心,进而推动全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际和国内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国

3、内企业间和国内外企业间的沟通与联系;(二)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及用户权益;(三)在有关上级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下,组织有关企业对重大技术关键进行联合攻关;(四)组织联盟成员单位进行技术及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五)帮助联盟成员单位承接政府计划完成的项目及上报申请政策性补贴的项目;(六)开展移动互联网产业研究,摸清产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七)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金融服务,为企业上新三板提供辅导服务;(八)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产品,提高优秀企业知名度;(九)举办移动互联网产业范围的各种技术性、融资性、交流合作性及研讨性会

4、议和展示等;(十)出版联盟内部刊物移动互联参考,为联盟成员和有关领导部门提供最新产业信息。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移动互联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联盟委托秘书处代表联盟与新加入单位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5、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或优惠取得联盟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6、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7、)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8、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

9、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上报理事长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10、(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11、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2、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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