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时代亲迎之礼的“正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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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春秋时代亲迎之礼的“正时” 论文关键词 春秋时代;婚礼;亲迎;正时 论文摘要对于春秋时期举行亲迎程序的正常月份,一直存在着对立的看法和争论。然而争论各方却因为认识的局限而一直未能走出指俗为礼的误区。从左传所记载的史实并结合当时的背景,可以证明春秋时代的礼的体系中,原本就不存在亲迎月份的“正时”之说。 早在毛传与郑笺之间,针对先秦时期婚礼中的迎娶之期就已经形成了明显的分歧。此后的礼学研究者对此问题的辨析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是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出一个堪称定论的结果。本文就此再进一言,希望能为将来的最终结论提供一点新的想法。 一、对先前的几种基本看法的梳理 (一)“秋冬”说。持这种观点的人主

2、要依据是: (1)诗经卫风氓中有“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之句; (2)家语中有“冬合男女”之语; (3)诗经唐风绸缪孔疏转述王肃的看法:“王肃述毛云:三星在天,谓十月也。在天既据十月,二章在隅谓在东南隅,又在十月之后也,谓十一月、十二月也。卒章在户,言参星正中直户,谓正月中也。故月令孟春之月昏,参中是参星,直户在正月中也。此三章者,皆婚姻之正时。” (二)“仲春”说。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1)诗经邶风匏有苦叶有“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之句。 (2)周礼地官媒氏有“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3)夏小正戴传:“二月冠子娶妇之时也。” (4)唐风绸缪郑笺有“不得其时谓不及仲春之月”

3、之语。孔疏解释郑笺,认为郑玄以三星为心星:“笺云三星谓心星也,心有尊卑,夫妇父子之象,又为二月之合宿。故嫁娶者以为候焉。”又说:“郑以为婚姻之礼必在仲春,过涉后月,则为不可。今晋国之乱,婚姻皆后于仲春之月,贤者见其失时,指天候以责娶者。三星者,心也,一名火星。凡嫁娶者以二月之昏火星未见之时为之。” (三)“自秋冬至于仲春”说。这种观点的最早依据是荀子中所说的“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其后支持这种观点的有: (1)陈风东门之杨孔疏云:”毛以秋冬为昏之正时,故云男女失时,不逮秋冬也。”孔疏曰:“荀卿书云:霜降逆女,冰泮杀止,霜降,九月也;冰泮,二月也。然则苟卿之意,自九月至于正月,于礼皆可为昏。荀卿

4、在焚书之前,必当有所依据。毛公亲事苟卿,故亦以为秋冬。” (2)董仲舒赞成荀卿这种说法,但是他的理由跟毛传孔疏不同。其语云:“天之道,向秋冬而阴来,向春夏而阴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杀止,与阴俱近,与阳俱远也。” (3)董仲舒之后的家语也赞成苟卿,但是他的理由似乎又有一些新的内容,其语云:“群生闭藏为阴,而为化育之始。故圣人以合男女,穷天数也。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起,昏礼杀于此。” (四)在上述三种说法之外,荀子杨惊注又提出一种新的说法,认为诸家所传荀子“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这八个字值得商榷。他说:“当为冰泮逆女,霜降杀内。”他的依据是:“诗曰: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他还进

5、一步解释“杀内”二字意为:“杀,减也;内,谓妾御也。十日一御,即杀内之义。冰泮逆女谓发生之时,合男女也。霜降杀内,谓闭藏之时,禁嗜欲也。月令在十一月,此云霜降,荀卿与吕氏所传闻异也。”杨注的错误非常明显,因为他的依据“迨冰未泮”明言逆女的季节在“未泮”之时,这就已经说明并非“冰泮”之时。既然如此,凭什么说“当为冰泮逆女”呢?至于他对“杀内”的解释,无非是想针对“霜降杀内”自圆其说而已。又,如果杨注“冰泮逆女,霜降杀内”成立,根据文义,“冰泮”则是逆女之始,“霜降”竟成了逆女终结的季节。关于先秦亲迎的“正时”,此又备一说。 (五)针对春秋以来关于婚娶“正时”的分歧,细心的礼学研究者又提出了一些更

6、为全面的观点。 (1)“秋冬为正,仲春为权” 陈风东门之杨孔疏认为:“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唯谓三十之男,二十之女,所以蕃育人民,特令以仲春会耳。其男未三十,女未二十者,皆用秋冬,不得用仲春也。”孔疏的依据是毛传,所以陈风东门之杨孔疏云:“毛以为婚之月自季秋尽于孟春,皆可以成婚。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乃得以仲春行嫁。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为婚也。”根据孔疏的这段文字,则秋冬为婚娶的“正时”,仲春为婚娶的权变。孔疏还直接批驳郑笺的“仲春”说: “郑以婚姻之月唯在仲春,故以喻晚失仲春之月。郑不见家语,不信苟卿,以周礼指言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故以仲春为昏月。” (2)“秋冬为迎

7、娶之期,仲春为成婚之时” 这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是因为春秋时期存在“三月庙见”之礼。虽然历史上对于这个婚礼程序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三月庙见”确是一个公认的史实。不仅礼记中不止一处提到这个程序,而且,左传隐公八年陈鍍子针对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所说的那段话,也被历代礼学家视为确实在春秋或春秋以前被实际执行着的铁证。由于这道程序的存在,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亲迎之礼在季秋,那么经过庙见之前的三个月,时间就是季冬;如果亲迎之礼在孟冬,经过三个月,时间就是孟春;如果亲迎之礼在仲冬,那么三个月之后就是仲春。如果像苟卿所说的亲迎的时节直到“冰泮”才“杀止”,那么庙见的时间甚至还可能被推迟到仲夏。因此

8、,既然历史上存在着婚姻“正时”在秋冬或在仲春的两种说法,为什么不可以把秋冬解释为亲迎之时,把仲春解释为庙见成婚之日呢?这就是“秋冬为迎娶之期,仲春为成婚之时”这种说法的大致由来。为了证明这种说法,一些研究文章还设法解决了在庙见之前的三个月内,新妇居住的地方。 上面这个表格中所展示的逆女月份,基本上是根据逆女行为出发的日期来确定的。左传中的逆女事件,在许多细节上都并不像仪礼中所展示的那样具有严格的操作规范。由于此间的婚姻通常都具有跨国性质,男家和女家的居住地之间通常都存在着相对遥远的路途(这种情况也普遍符合春秋时代贵族,尤其是上层贵族之间婚姻的现实情况),加上其他非常规的外交原因,这就导致在出发

9、迎娶的日期与迎娶归来的日期之间有时甚至相隔数月之久的历史现象。 根据上述表格,我们得出不同季节的亲迎数据如下: 春季:9例。 夏季:14例。 秋季:4例。 冬季:6例。 相对而言,“秋”“冬”两季亲迎的事例反而比春夏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表格中主要以亲迎的出发月份为依据。如果以迎娶归来的月份为依据,情况就正好相反。一般地说,夏季出发,通常在秋季归来。既然夏季出发的事例数量最大,则秋季迎归的数量亦即最大。 我们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先秦时代迎娶的“正时”问题,因此,从上述表格和数据中,真正吸引我们注意的却是:春秋时代亲迎之礼显然跟从前礼学家们的各种说法都不相吻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做这样的假想:既

10、然左传中展示出来的亲迎月份,既不受限于“秋冬”,也不受限于“仲春”,也不受限于“从秋冬至仲春”,这样的史实不得不使我们对后来礼学家的“正时”概念提出质疑。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假想,我们还可以对左传中几个事例做更具体的观察。例一: 隐公八年传记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铖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铖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这段文字里所反映的陈铖子是一个传统礼法观念很重的人,唯其如此,他才对郑公子忽在婚礼方面的违礼操作深表反对。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如此恪守礼法的陈铖子,他“非礼”的批评,也仅仅是针对“先配后祖”,而对“四月”亲迎的事实未做任何评论。不仅生活在春秋初年的陈铖子未做评论,生活在春秋末年或战国初年的左传作者对此也未做评论。这个事例因此可以作为夏季迎娶在当时并不非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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