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精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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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第一讲 导 论,我国行政许可长期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可事项过多。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三是,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群众办事很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五是,许可乱收费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立法中的创举:世界上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历时七年,十三次易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其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法立法中是非常少见的。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行政许可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

2、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分配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和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良好环境。,行政许可的消

3、极作用,第一,导致垄断和财富的“合法转移”;第二,导致管制者为被管制者所“俘虏”;第三,限制竞争和阻止创造性经济的发展;,第四,导致低效率和滋生腐败;第五,导致行政许可的自我增殖和“官本位”思想的强化;第六,导致公众把某些非法行为民俗化、合情化,从而架空法制经济的根基。,第二讲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注意:内部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对象。内部行政审批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

4、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第三讲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形式,(一)学理上的分类,1、一般许可2、特别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3、排他性许可4、非排他性许可5、独立证书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卖

5、许可等。,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如入境检疫证、持枪证、特种工具购买证、驾驶执照等。,6、附文件许可7、权力性行政许可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商标许可等。,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许可、对

6、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海关许可等,附加文件是该类行政许可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实体法上的行政许可分类,1.一般许可 2.特许3.认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是指直接对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权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4.核准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

7、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行政许可的形式,行政许可未必都叫行政许可。其名称具有多样性,应从行为的本质认定。法定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检验印章等。,行政许可法第39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

8、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讲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

9、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三、便民、效率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四、法律救济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信赖保护:政府“出尔反尔”要“买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

10、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五、信赖保护原则,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

11、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六、监督原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关于监督原则,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谁许可,谁监督”社会监督(个人和组织的举报)对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讲 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理论依据(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本质 控制政府行政许可权力,以平衡政府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二)设定的理由资源的有限和维护;行业的扶持和保护;新技术发展对个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国家安全

12、、公共利益与秩序的维护。总的讲,立足于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的维护。,二、行政许可设定的限定(一)事项的限制(二)设定主体的限制,(一)事项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13、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设定主体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

14、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15、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六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1、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县级以

16、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二、授权组织 授权限于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对象限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时,被授权组织视同行政机关对待。,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行使行政许可权必须遵循的规则(第24条):(1)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2)委托内容应当公告;(3)委托对象限于其他行政机关;,(4)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5)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将成为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应遵循的原则。,第七讲 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它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人取得许可所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它包括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个方面。程序性条件,如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期限、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实质性条件,如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具体要求。,(二)行政许可的标准 1、申请在先标准。即许可机关按照申请人提出的先后决定给予哪些申请人许可。2、条件优越标准。在众多申请人

18、同时申请一项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决定将许可给予它认为条件最优越的申请人。3、考试和考核。如行政许可法第54条的规定。(公民资格类行政许可)4、招标和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拍卖以公开公平的竞价方式发放许可证,在该种方式中谁出价最高谁就获得许可。5、抽签。当申请许可人众多而行政机关难以决定时,抽签可作为许可标准。,二、申请与受理程序,(一)申请 1、申请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2、申请代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

19、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二)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0、,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审查程序(一)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二)实质审查则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书面申请文件中所列的从事该项活动的能力、场所设备、人员资格等加以调查核实。,步骤一,行政机关主要针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步骤三,根据法定条件

21、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步骤四,步骤二,步骤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的方式,关于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关于报上级批准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

22、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关于利害关系人参加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审查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听证程序 1、主动型的听证(法定性听证)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

24、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依申请的听证(选择性听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3、案卷排他: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

25、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

26、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决定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

27、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六、变更和延续,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

28、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七、行政许可程序的特点,1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启动的前提;2行政第三人须参加到行政程序中;3许可期限的严格限制。,第八讲 行政许可的救济,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补偿四种方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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