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宣贯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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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宣贯培训教材,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管理组2016.5修订版,1,目 次,I 前引部分.3.1 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3.2 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14.3 应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把握好原则、分寸20.4 建筑物检测、鉴定程序25.5 关于取样与检测若干问题的处理 39 本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53.1“基本规定”(第3章)增加了三节.53.2 增加了“调查与检测”一章(第4章)90.3 将结构承载力验算纳入强制性条文 129.4 对结构侧向位移的界限值做了大幅度调整 136,2,目 次,.5 增补了“钢桁架双角钢受压腹杆双向弯曲变形的限

2、值”144.6 改写了“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评级一节(7.2节)147.7 改写了上部承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鉴定方法(7.3节)148.8 增加了三类结构的耐久性评估内容 182 工程鉴定反馈信息的处理 275.1 混凝土结构275.2 钢结构318.3 砌体结构328.4 结构构件强度验算问题335 应关注与鉴定有关的国际标准 338 培训班学员提的问题 350,3,前引部分.1 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1)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4,(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

3、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5,(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6,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7,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8,(2)应学习

4、第25号建设部令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第十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9,该部令的“及时修订”提法,从立法角度来审视,虽然稍有越权,但由于与标准化法并不抵触,故仍可执行;从而消除了国家大法的瑕疵对行业标准生存与执行的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一种处理方法。,10,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化法 根据全国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和要求,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力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其要点如下:1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

5、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11,3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的行业标准。4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的地方标准。5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推荐性的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6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12,根据上述新的标准化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正在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工作改革方案的

6、要求,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从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领域来看,首先是制定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全文强制国家标准。这类标准的数量很少,但统领整个专业领域的安全保障问题。,13,目前的初步方案是:立项研编一本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危房、公路桥梁、港口、水运等等在内的工程结构鉴定与加固改造技术规范的全文强制国家标准。原有若干项目的同类标准将通过整顿后修订为各层次推荐性标准。以上所述,只是个正在论证的初步架构,究竟如何落实,尚需待本年度强制性标准规范立项计划出台后,才能获得准确信息。,14,.2 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

7、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更严质量要求、更高技术水平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行业标准、CECS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15,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在建筑物检测、鉴定、加固、改造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处理标准规范之间的层次关系,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16,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相近而有差别的同类国家标准在我国经常出

8、现。遇到这种情况,应以通用技术标准为基础,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应高于通用技术标准。一般而言: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均是通用标准。对本专业来说: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标准也均为通用标准。,17,至于国家标准与“导则”、“通则”的关系,则须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名为导则,但有标准代号和编号,并有批准发布机关者,应按其代号确定其属性。如冠以GB的,即是国家标准;冠以JGJ、JTJ、HG等等,即是行业标准;冠以CECS、CCES的,即是协会标准或学会标准。,18,(2)名为导则,且有行政主管部门文号者,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村函2009 69号函”发给有关部门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

9、则(试行),属于相关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增发的指导性文件,应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所涉及的安全性能指标和参数,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19,(3)名为通则,意即通用规则或原则,实质上是某层次的标准。因此,一般均有标准代号与编号。例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号为JGJ 37,即是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标准号为CECS 160,即是中国建设标协的推荐性标准等等。,20,.3 应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把握好原则、分寸,1 专为结构加固问题而进行的鉴定 由于仅面对业主,无仲裁、索赔等问题,而成为鉴定机构最乐于承接的任务。鉴定除应执行有关法律及强制性条文外,对其他条文的执行,可以充分运用鉴定人员的

10、工程经验,只是应注意尺度的掌握问而已。,21,2 有仲裁、索赔等民事纠纷问题的鉴定 需面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善于倾听各方陈述,并做好有效的书面记录。对他们所提出的证词,应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验等程序和方法予以核实。,22,为鉴定而进行的取样和检测,其方案均应事先取得有关各方的书面认可。为仲裁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应公正、有据,所有结论均应得到现行标准的支持;经得起司法介入时的复查;但索赔问题的最佳途径仍是通过协商、调解,作出妥协处理。,23,3 可能涉及刑事的工程事故鉴定 需面对政府的调查组,并受政府委托进行鉴定;应组织具有独立资格的专家组(或委员会)处理疑难问题,但专家名单应报主管

11、部门审批,并取得书面批复。鉴定的一切工作均应按正规程序进行。严禁鉴定成员私下透露任何个人看法或意见。,24,4 有预设目标的鉴定 对于为拆除现有房屋而进行建设、开发的假危房、伪鉴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介入。因为事发时,鉴定者得不到有关主管部门支持,需自负责罚和处分。,25,.4 建筑物检测、鉴定程序 1 一般程序:如下列框图所示,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初步调查、评估,制订详细调查方案,详细调查,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补充调查,仅委托检测的程序,(无需详细调查),制订检测方案,现场原位检测或取样分析,计算、分析、成果评价,检测报告,仪器、设备确认,补充检测,26,实施说明 由于工程问题的复杂

12、性,标准规范只能给出检测、鉴定的一般程序。对于一些重要的或特殊的工程,尚需根据实际需要对程序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下面以工程事故处理的检测、鉴定程序宜如何细化为例予以说明。,27,2 工程事故处理程序,(1)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 使结构破坏原貌不受扰动;使人员安全撤离;使可能发生连续破坏的结构得到支护;使涉嫌人员无法销毁证据。,28,(2)听取有关人员的独立陈述(a)应分别听取,并做书面记录,记录应经陈述人确认并签字。(b)应收集陈述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证物。(c)听取后应列出异同点及疑点待查。,29,(3)现场初步勘查 主要由有关各方技术负责人 进场,对事故鉴定的工作量和重点勘查项目的拟定进行评估

13、,但应注意以下几点:(a)以巡视及宏观检查为主,且不得扰动结构破坏原状;,30,(b)勘查是否需要有关人员在场,应由鉴定单位决定;(c)对结构、构件的破坏部位及异常迹象处,进行重点检查,并应在原物上做标记,以供随后的测绘、拍照、摄象使用。,31,(4)组织现场取证(a)倒塌(或破坏)全貌实录;(b)倒塌构件重叠情况测绘并按重叠层次编号;(c)逐个复验初步勘查认为可能的破坏起始点及其破坏过程,并查寻证据;,32,(d)破坏构件(或连接)断口、相邻构件、节点、连接的次生破损形态,以及下部支承结构损伤迹象的细部测绘;(e)对取证部位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显著部位设置保护标记。,33,(5)背景调查(a)原

14、设计、施工文件的搜集与核对;(b)结构使用史、荷载史、环境史的调查;(c)重访有关人员,核实情况、澄清疑点。注:一般宜与第(4)项工作同时分别进行。,34,(6)对残损构件和残存构件的取样检验,应事先制定完整的方案。以下各点应在有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写出备忘录,签字确认:(a)采用的检测方法及合格评定标准;(b)采用的离群数据判别方法及舍弃标准;(c)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及计算程序。,35,(7)组织实施取样和检测、检验(a)仅允许由鉴定机构人员进场取样和检测。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场取样做对比检测。若对鉴定机构的工作有意见,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在现场扰乱

15、鉴定工作。,36,(b)检测的原始数据,应予保密,并妥为保存,严禁随意传阅、传抄。(c)若发现检测、检验值与界限值极为接近,应立即追加若干个检测值。(d)检测对残存构件造成的孔洞、新伤,应随即修补完好。,37,(e)提出检测结果,并做必要的说明,但不作分析、不下结论。(8)必要的验算与复核(9)召开专家会议,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10)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或再现性模拟试验(11)事故原因的判定,38,(12)研究善后处理意见(13)提出鉴定报告(14)报主管部门审批(15)结案后,清理现场,并做好文件归档。,39,.5 关于取样与检测若干问题的处理,为了使鉴定能取得可信的成果,必须首先做好

16、取样与检测工作。这对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已使用多年的既有建筑均有较大困难。因为存在:取样空间有限的问题;现场工作的安全问题;检测技术的现场适用性问题。,40,1 取样规则 迄今为止,国内外虽已经发布了不少取样规则,也有不少文献在研究这方面问题,但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能直接应用的尚属少数。特别是既有建筑和非正常施工的新完工建筑,其检验的取样规则还是个未很好解决的课题。因为这些建筑结构的可取样部位和可取样的数量,不仅很难满足现行规则的要求,而且在取样的安全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本标准采取的原则是:,41,(1)凡能做到的,仍然要按GB50300及GB/T50344两标准执行;(2)确有

17、困难的,宜采取与专家经验相结合的措施,处理好每一个案的取样问题。例如,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3)对工程个案的处理,可考虑采取下列措施解决:,42,(a)同类标准均有规定时,可按取样量最少者执行;(b)无现行标准者,可采用鉴定机构经备案的内部暂行标准;或引用国外有关标准。(4)关于计数检验与计量检验的取样问题(a)对计数取样检验宜按孤立批(GB/T 15239)制定的取样方案执行;,43,(b)对计量取样检验,首先应考虑检验的结果用什么参数来表达。当检验结果用平均值表达时,其最少试样数量nmin宜为510个。当检验结果用性能标准值表达时,其试样数量可取n1530,且应引入“置信水平

18、”(参见本标准附录L)来考虑试样数量的影响。,44,相对误差增量(p/tcv)与试样数量n的关系,45,(5)下列处理实例可供参考:(a)对砼构件检验,当可采用随机抽检方法时,可按GBJ321的规定执行;(b)对既有构件混凝土取芯量,可采用GB 50204推荐的方法取芯样数为3;,46,(6)当为仲裁性检验,而取样数量又无法加倍时,只有在独立检测机构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来决定如何处理。若最后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分别记录赞成与否定票数;在采纳多数票的意见时,应将否定的意见记录在案。,47,(7)若因取样困难,致使试样数量达不到大样本的要求,而又发现小样本试验所算得的变异系数过小时,可引用GB/T

19、11791的规定,以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来替代试验算得的变异系数Cvs。,48,附件 GB/T 11791规定的变异系数置信上限算法,当样本容量n较小时,直接按抽样检验结果算得的标准差S及变异系数CVS,不能代表总体的标准差及变异系数CVU。此时,可用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来估计总体的变异系数。根据GB/T 11791的规定:CVU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1 查表法(见该标准);,49,2 近似公式法(适用于n6、CVS0.30的情况):CVU 式中:为统计参数,可由常用数理统计用表查得。,50,例:根据检测的强度数据,计算得到下列参数:n9;置信水平取0.90;统计参数 3.49 均值 X7

20、.22;标准差S0.629 变异系数CVSS/X0.0872;CVU 0.132 n9属小样本,其变系数CVS不准确,因此,强度标准值XKXKSX(1KCVS)中的CVS,宜改用CVU计算,即XkX(1KCVU),51,3 检测方法的选择与采用 对建筑结构的检测,可选择下列检验方法:(1)国家、行业或本省、市区地方标准规定的方法;(2)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省、市区地方标准的方法;(3)检测机构开发的方法或经备案的国外方法。,52,执行时,应注意到可供同一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可能不止一种,因此,也就提出了如何选用的问题。为此,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应首先选用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21、2)当可供选用的检测方法,均为国家和行业标准时,应通过合同或协议确认其中一种,且这项工作应在事先进行。,53,本标准的新修订部分(主要修订内容),.1“基本规定”(第3章)增加了三节:(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2)抗灾及灾后鉴定;(3)地下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鉴定,54,(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3.4节)3.4.1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与评定;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55,3.4.2 建造在抗震设防区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还应包括抗震鉴定。3.4.3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

22、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有关规定进行。,56,制定依据 在我国不少城镇中存在相当数量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甚至缺失,便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其原因多是在施工过程中缺少必要监管,可能存在着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检测鉴定来确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57,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为具有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且实体质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所以对施工验收资料缺失不全的房屋结构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58,当实体质量检验有困难或不满足有关规定时,应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于建造在抗震设防区未经竣工验收的结构鉴定

23、,还应进行抗震鉴定。这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来看,除部分农村外,全国所有城镇均不存在不设防区。因此抗震鉴定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鉴定组成部分。,59,(2)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3.5节)。3.5.1 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其抗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前的检测与鉴定均应与本标准的结构可靠性鉴定相结合。房屋建筑灾后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60,3.5.2 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以及邻近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的鉴定。3.5.3 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尚应包括结构构件抗爆能力的鉴定。,6

24、1,制定说明或依据 由于我国房屋灾后鉴定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迄今只有住建部以建标2008132号通知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和中国建设标协的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 252可供使用。,62,在这种情况下,为便于理解本条规定,仅以受地震损害的建筑为例,指出这类鉴定宜在应急评估所确定的结构现有承载、抗震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目标和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进行结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相结合的系统鉴定。偏废哪一方面,都会留下安全隐患。,63,至于对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有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10.2.3条

25、及其条文说明(引用EN1991 P1.7)进行安全性验算和鉴定,同时,尚应对结构整体牢固性进行检查和鉴定。因为它涉及该结构体系是否具有抗倒塌能力的问题。,64,对于如何防范恐怖性质的人为破坏的安全性鉴定,由于其权责不属本标准管辖,只能作出3.5.3条的原则规定。但从前一段时间来看,有些民用建筑,如医院等也会受到患者家属袭击。为此,应对最易受到爆炸作用的外墙进行抗爆能力鉴定,并引用有关标准进行处理。,65,一般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4.3.2条、第4.3.3条及第4.3.5条附录B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作用在被鉴定结构构件上的等效均布静荷载标准值。但执行时,

26、应注意的是该规范要求鉴定人员应给出等效TNT装药量。这对防范人为破坏的防爆鉴定来说,是有困难的。,66,在未能获得有关参数的情况下,可根据清华大学和本标准编制组的工作成果估算外墙面应具备的抗爆能力;亦即:当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需考虑来自外部的爆炸袭击时,其外墙的迎爆面应能承受不小于20kPa的均匀等效静压力以及同样大小但方向相反的等效吸力。同时,这些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能承受防护门窗传来的爆炸作用的反力。,67,(3)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3.6节)3.6.1 当怀疑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安全造成影响时,应进行下列调查、检测和鉴定:1 地下工程支护结构的变形、位移状况及其对邻近建

27、筑安全的影响;,68,2 地下水的控制状况及其失效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3 建筑物的变形、损伤状况及其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注:地下工程包括基坑、沟渠和地下隧道等工程。,69,3.6.2 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有关规定的要求。3.6.3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其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有关规定进行。,70,制定依据 近几年来,由于开挖基坑、沟渠和地下隧道而引起周边邻近建筑受损的纠纷不断增多。因此,有必要通过客观、公正的调查、检测和鉴定做出这些地下工程的施工是否影响邻

28、近建筑安全的结论,并为善后处理提供依据,故参照北京等地区的经验作出本条规定。,71,附录H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H.0.1 基坑或沟渠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可根据基坑或沟渠侧边距建筑基础底面侧边的最近水平距离B与基坑或沟渠底面距建筑基础底面垂直距离H的比值划分为两类:,72,类影响区的B/H1;类影响区的B/H1(图H.0.1-1及图H.0.1-2)。注:当建筑基础为桩基时,对距离B和H的测定,应将“基础底面”改为“桩基外边桩端”。,73,图H.0.1-1 基坑或沟渠工程对邻近建筑基础影响的类影响区,B/H11基坑或沟渠;2建筑基础,74,图H.0.1-2 基坑或沟渠工程

29、对邻近建筑基础影响的类影响区,B/H1 1基坑或沟渠;2建筑基础,75,H.0.2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可根据地下隧道侧边距建筑基础底面侧边的最近水平距离B与地下隧道水平中心线距建筑基础底面垂直距离H的比值划分为两类:类影响区的B/H1;类影响区的B/H1(图H.0.2-1及图H.0.2-2)。,76,图H.0.2-1 地下隧道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类影响区,B/H1 1地下隧道;2建筑基础,77,图H.0.2-2 地下隧道工程对邻近建筑影响的类影响区,B/H1 1地下隧道;2建筑基础,78,H.0.3 当建筑基础处于类影响区范围时,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鉴

30、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中密密实的碎石土、砂土,可塑坚硬粘性土;地下工程深度范围内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虽在基底标高之上,但易疏干或采取止水帷幕措施时;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可不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79,2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稍密以下碎石土、砂土和填土,软塑流塑粘性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且不易疏干时;对基础处于类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宜根据地下工程支护方法和降水措施等综合判定是否考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当B/H2时,可不考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80,3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软质土、流砂层、垃圾回填土、河道、水塘等复杂和不利地质条件,且地下水位

31、在基底标高之上时,对基础处于类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进行监测。当B/H2时,可不考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81,H.0.4 当建筑基础处于类影响区范围时,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82,H.0.5 考虑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时,应通过调查取得以下资料:1 邻近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地下工程设计图、地下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专家评审意见。2 已进行的地下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验收记录。3 已进行的建筑和地下工程

32、支护结构变形监测记录。,83,H.0.6 当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地下水渗漏或采用了降水等措施造成周围地表的沉陷和邻近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损坏与变形的监测并采取防护措施;,84,若遇到下列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并应对地下工程结构和建筑结构采取应急措施:1 基坑支护结构的最大水平变形值已大于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值、或水平变形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天(2mm/天)。,85,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3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于30mm,或沉降速率已连续

33、3天大于3mm/天(2mm/天)。,86,4 建筑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1mm/d,且有变快趋势;,87,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3mm(2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1.5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88,注:地下工程毗邻的建筑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5 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迹象。,89,H.0.7 当地下工程施工未考虑对周边邻近

34、建筑物的安全影响,而在事后发现建筑物有疑似其影响的裂缝、变形或其他损坏时,应立即由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对判定为地下工程施工所造成损伤的结构、构件,应及时采取加固、修复措施。,90,.2 增加了“调查与检测”一章(第4章)本章包含以下四节:(1)一般规定;(2)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的调查与检测;(3)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4)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91,(1)在“一般规定”一节中,主要强调结构整体牢固性的调查与检测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不论鉴定范围大小,均应对整体牢固性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应对重要部位的连接、锚固质量进行检测。这是根据我国唐山大地震和5.1

35、2汶川强震的血的教训作出的新规定。,92,因为每一构件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据以判断该承重结构体系的整体承载是否安全。因为就结构体系而言,其整体的安全性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拉结和锚固是否系统而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等;而这些就是结构整体牢固性(robustness)的内涵;,93,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以防止因偶然作用而导致的局部破坏发展成为整个结构的倒塌,甚至连续倒塌。因此,本标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的安全性鉴定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牢固性进行调查与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9

36、4,这一重要规定是参照英国规范的概念设计理念作出的。国外几次大地震,如智利圣地亚哥、美国加洲和日本等89级强震,充分验证了其正确性。,95,(2)在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的调查与检测一节中(4.2节),除了保留2006版的“结构上作用的调查与检测”的内容外,还新增了很大篇幅,对建筑物使用环境的调查作出了较系统的规定,其主要条文如下:4.2.4 建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周围的气象环境、地质环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可按表4.2.4进行调查。,96,表4.2.4 建筑物的使用环境调查,4.2.4 建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周围的气象环境、地质环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可按表4.2.4进行调查。,97

37、,表4.2.5 民用建筑环境类别、条件和作用等级,4.2.5 建筑物结构与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表4.2.5所列项目进行调查。,98,续表4.2.5,99,续表4.2.5,100,续表4.2.5,注:冻融环境按当地最低月平均气温划分为微冻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其月平均气温分别为:-32.5、-8-3和-8以下。最低月平均气温在2.5以上地区的结构可不考虑冻融作用。,101,建筑物使用环境的调查与检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结构耐久年限的评估提供了基本依据。制定说明或依据 a 已建成建筑物的鉴定与待建工程的设计不同。待建工程的设计主要关切设计基准期内结构可能受到的作用,可

38、能遇到的使用条件和环境;,102,而已建成建筑物的鉴定,除应考虑下一目标使用期内结构可能受到的作用以及使用条件和环境外,还要追查结构历史上已承受过的各种作用以及其使用条件和环境,尤其是原设计未考虑的各种情况。例如地基变形、结构超载、灾害作用等所造成的结构反应与损伤等均应设法查明。,103,b 民用建筑出现各种病态和老化迹象往往与所处的环境有关。因此,在鉴定工作的详细调查过程中,必须查找其劣化原因以及过早退化的缘由。针对这一需求,4.2.4条列出了不同环境类别下的基本调查项目供鉴定人员参照使用。,104,c 本标准根据混凝土和砌体材料的劣化机理,对环境作用进行了分类:一般环境、冻融环境、临海环境

39、、除冰盐环境和化学介质腐蚀环境,分别用大写罗马字母表示。,105,一般环境(类)是指仅有正常的大气(二氧化碳、氧气等)和温、湿度(水分)作用,不存在冻融、氯化物和其他化学腐蚀介质的影响。一般环境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主要是碳化引起的钢筋锈蚀。,106,当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扩散到混凝土内部,会使混凝土碳化,降低混凝土的碱度,破坏钢筋表面钝化膜的稳定性,在氧气与水分的作用下发生电化学反应,使钢筋锈蚀锈蚀。,107,在环境温度、湿度及空气污染等因素作用下砌体的块材则产生风化、泛霜腐蚀损伤;灰缝则发生粉化、酥碱和失去粘结力。,108,冻融环境(类)主要会引起混凝土和砌体的冻蚀。当混凝土或砌体内部含水量饱和时

40、,冻融循环的作用会引起内部或表层的冻蚀和损伤。,109,如果水中含有盐分,还会加重损伤程度。因此冰冻地区与雨、水接触的露天混凝土构件和砌体构件应按冻融环境考虑。,110,近海环境和除冰盐环境(和类)中的氯离子可从混凝土表面迁移到混凝土内部。当到达钢筋表面的氯离子积累到一定浓度(临界浓度)后,则引发钢筋的锈蚀。氯离子引起的钢筋锈蚀程度要比一般环境(类)下单纯由碳化引起的锈蚀严重得多,配筋砌体受氯离子侵蚀,也会引起钢筋锈蚀。,111,化学介质侵蚀环境(类)中混凝土或砌体的劣化主要是土、水中的硫酸盐、酸等化学物质和大气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对混凝土的化学作用,同时也有盐结晶等物理作用所引起的破坏。注

41、:本条将环境作用按其对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的危害程度划分成5个等级,用大写英文字母A至E表示。一般环境的作用等级从轻微到中度(A、B、C);其他环境的作用程度则为中度到重度;作用程度分类是参考国外相关资料和我国工程经验制定的。,112,(3)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4.3节)本节由8个条文组成,其中4.3.3、4.3.4、4.3.5、4.3.6、4.4.1及4.4.2是新增加的,也是本节的重点条文:4.3.3 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113,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

42、(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114,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系等;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115,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如钢筋和钢件的锈蚀,砌体块材的风化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腐朽、虫蛀等。4 结构位移和变

43、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116,4.3.4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可按下列原则进行: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117,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按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其抽样可按GB 15239的规则执行。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巡视性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

44、件进行检测。,118,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其分布图。5 当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GB/T 50344和GB/T 50784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119,4.3.5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为主要检测项目。注:当采用回弹法检测老龄混凝土强度时,其检测结果宜按本标准附录K进行修正。,120,4.3.6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

45、变形、裂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材腐蚀或木材腐朽、虫蛀状况:1 埋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121,2 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汽侵袭部位;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5 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6 钢索节点、锚塞部位。,122,4.4.1 当需考虑振动对承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响时,应进行下列调查工作:1 应查明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及相关振动工程的情况;2 应查明振源与被鉴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相对距离及场地地质情况。,123,4.4.2 对振动影响的调查和检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应根据待测振动的振源特性、频率

46、范围、幅值、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制订一个合理的测量规划,以通过测试获得足够的振动数据;,124,2 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选择待测参数,如位移、速度、加速度、应力等。当选择与结构损伤相关性较显著的振动速度为待测参数时,应通过连续测量建筑物所在地的质点峰值振动速度来确定振动的特性;,125,3 振动测试所使用的测量系统,其幅值和频响特性应能覆盖所测振动的范围;测量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与检定;4 监测因交通运输、打桩、爆破所引起的结构振动,其检测点的位置应设在基础上或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平面主要承重外墙或柱的底部;,126,5 当可能存在共振现象时,应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检测;6 当确定振源对结构振动的影响时

47、,应在振动出现的前后过程中,对上部结构构件的损伤进行跟踪检测。,127,4.4.1及4.4.2的制定说明 这两条所指的结构振动影响,主要是指人工振源,如施工、爆破、交通运输及室内机械等所引起的环境振动对结构的影响。振源的调查主要是了解振动的时间历程以及频率和振动强度的范围,以对测量系统的频响特性进行合理规定。当建筑周边已有明确的振源时,宜采用现场测试的方法对建筑物所在地及上部结构的振动进行测量,,128,并可根据结构振动的频率、振幅的分析结果,参照现行相关标准和合适的国际标准评价振动对结构产生的影响。对偶然发生的冲击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可根据振源的频率、持续时间及建筑结构类型,参照爆破安全规程

48、GB 6722的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进行评价。,129,.3 将结构承载力验算纳入强制性条文(第5章)这是因为对既有结构而言,验算分析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项目,不仅可以验证结构、构件是否安全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原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130,同时,国际的共识表明,即使有部分受弯构件可以通过荷载试验进行鉴定,但也离不开计算的校核。美国ACI指出:验算对大多数结构、构件而言,还是惟一现实的鉴定方法。因此,有必要纳入强制性条文的范畴。,131,应注意的是:(1)验算必须以现场详细调查、检测的成果为基础;(2)验算前必须查明结构、构件的构造,特别是隐蔽部分的构造;(3)验算必须采用符合

49、实际受力状态的计算模型(计算简图);(4)验算应计入构件缺陷和损伤的影响。,132,案例 砖混结构的楼盖梁,其弯矩设计值Mmax为67kN-m,配筋时误为6.7kN-m。因此,仅按构造要求配筋,其跨中钢筋截面面积仅为正确设计的1/3(即33%)。就一般情况而言,即使在自重作用下,该梁也已达到极限状态,但调查未发现该梁有异常变形,也未发现开裂现象。,133,为了查明原因,鉴定机构做了现场调查、检测,并做了荷载试验。其结果表明:该梁仍可安全使用。因为:(1)梁端插入砖墙的嵌固作用,使跨中弯矩减小到按规范计算图形计算值的45%。,134,(2)楼板有80mm厚的焦渣混凝土及25mm厚的水泥砂浆面层,

50、均与楼板粘结良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加梁截面高度的作用,而楼板也嵌入砖墙。于是当梁变形挠曲后,本应作用于梁上的部分楼面荷载向砖墙转移。因而实测的钢筋应力仅及设计强度值的23%。,135,以上两个因素所发挥的作用,相当于对上述钢筋截面面积不足的补偿(0.450.770.34,极其接近于构造配筋的截面面积要求0.33)。这说明了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必须以实际调查、检测的结果为依据,才能取得正确的鉴定结论。,136,.4 对结构侧向位移的界限值做了大幅度调整 在侧向位移限值的制订上,本标准1999版对不同种类结构的宽与严,均存在着不当的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对RC和钢结构过分依赖国外偏于保守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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