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PS行驶记录仪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GPS行驶记录仪管理规定.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危险品运输车队GPS行驶记录仪管理制度1.总则1.1为提高危险品运输车队车辆运行与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监管水平,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强化行车安全管理,增强紧急救援和应急调度指挥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降低运营车辆的经营风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2本着“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强制装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建设 “营运车辆运营与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对接;通过“统一招标、择优选用”方式,对纳入强制装用范围的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利用网络信息系统,记录营运车辆的行驶状况,提供定位、跟踪、调度、报警处理等服务,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与管
2、理。1.3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危险品运输车队车辆运营与安全监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做好GPS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1.4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品运输车队的所有营运车辆。2.管理职责2.1监控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营运车辆的运营与安全监控管理,配备2-3名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一)宣贯上级有关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车载终端装用工作流程(见附件1)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控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督导公司车管部做好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工作,协助收取和缴纳相关服
3、务费用;(三)监督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开通和使用情况,发现停用或出现故障的,及时通知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进行处理;(四)执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发出报警或提出特殊要求的车辆,及时报告和安排(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按照规定要求,合理设置单车特征参数,定期读取和分析运营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数据,抽查营运车辆运营过程和安全行车情况。对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章行为的营运车辆,形成书面检测分析报告,报送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六)协调并组织做好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与调试、使用指导、售后技术服务等工作;(七)提出修订公司运营与安全配套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2.2车管部负责营运客车装用GPS行驶
4、记录仪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一)督导营运车辆按照规定要求安装GPS行驶记录仪;(二)及时向监控调度中心提供营运客车运营方面的相关信息;(三)对监控检查发现有违反运输经营行为的营运车辆,拟订处理意见或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处理;(四)利用监控平台或通过监控调度中心做好重大节日或特殊情况下营运车辆的运营调度与指挥工作。(五)根据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及时分析车辆的运营情况,拟订加强运输经营管理的具体意见与措施,并组织实施。2.3安全科负责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使用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一)督查营运车辆驾驶员按照规定要求使用GPS行驶记录仪;(二)及时向监控调度中心提供营运车辆驾驶员和安全管
5、理方面的相关信息,办理驾驶员IC卡更换手续;(三)对监控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章的营运车俩及其驾驶员,拟订处理意见或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处理;(四)利用监控平台或通过监控调度中心做好重大节日或特殊情况下的营运车辆安全调度与指挥工作;(五)根据公司监测分析报告,定期分析驾驶员队伍情况,拟订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意见与措施,并组织实施。2.4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的管理工作。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GPS管理员(兼职)做好相关工作。2.4.1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宣贯上级有关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督导本单位营运车辆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和正常使用
6、GPS行驶记录仪,及时向有关处(室)提供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与安全方面的相关信息;(三)利用监控平台或通过监控调度中心向本单位营运车辆发送有关天气、道路、调度命令等信息;(四)根据公司监测分析报告,定期分析本单位车辆运营和驾驶员队伍情况,加强管理和教育,落实公司有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对监控检查发现的违反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规章的本单位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按照公司规定或意见实施处理。2.4.2GPS管理员职责:(一)认真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的相关台帐和档案资料,督促或协助做好费用收缴工作;(二)利用发车前和收车后的时间,按照每车每月不低于2
7、次的频率,对本单位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以及驾驶员身份进行抽检与核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分管经理报告并拟订处理意见;(三)引导需要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新增营运车辆,与监控调度中心联系办理安装事宜,协助采集有关信息数据;(四)及时为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办理或更换IC卡,协助对损坏的GPS行车记录仪进行鉴定,做好更换或维修工作;(五)利用监控平台或协助监控调度中心向本单位营运车辆发送有关天气、道路、调度命令等信息。3.安装要求3.1车队所有属于强制安装范围的营运车辆,按照要求安装GPS行驶记录仪。3.2新增的营运车辆,必须在挂牌前,与监控调度中心联系
8、,安装GPS行驶记录仪。否则,视为不符合运营条件,有关科(室)或单位不得办理有关证照手续。3.3营运车辆所装用的GPS行驶记录仪,由公司按照上级要求,统一招标,择优选定,并公布供货厂商、产品型号、购置价格和安装费用。3.4监控中心负责协调供货厂商,备置GPS行驶记录仪,派专人协助安装、调试,按要求给单车编号和采集相关数据(见附件2),设置特征参数,发放驾驶员IC卡和GPS行驶记录仪使用须知,做好驾驶员的使用指导工作。3.5本规定出台前,营运车辆已安装的GPS行驶记录仪,若不符合省厅道路运输局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技术规范要求,无法实现与省GPS监控平台对接的,必须进行改造,使之满足规范要求。否
9、则,视为该营运车辆没有安装GPS行驶记录仪。4.使用规定4.1GPS行车记录仪装车调试正常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断电停用。4.2驾驶员应按GPS行驶记录仪使用须知的提示要求,做好GPS行车记录仪的使用与防护工作,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GPS行驶记录仪损坏,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员报告,更换新的GPS行驶记录仪。若明知GPS行驶记录仪损坏,故意隐瞒不报的,按擅自拆除或断电停用对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4.3驾驶员必须使用IC卡方可驾驶车辆。驾驶员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IC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IC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员报告,更换新卡。4.4驾驶员IC卡的办理。营运车辆安装
10、GPS行驶记录仪时,经调试正常后,驾驶员IC卡随车发放;如营运车辆更换驾驶员或原IC卡损坏,由公司管理员填写驾驶员信息采集表,凭原有IC卡到办公室办理新卡(收费)。4.5正常行车中,驾驶员不得碰按GPS行驶记录仪上的任何按键。若阅读GPS行驶记录仪接收的短信或发送短信,必须在停车熄火后再对GPS行驶记录仪进行操作。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对外联络的,驾驶员可利用GPS行驶记录仪上存储的信息向监控平台发送,报告当时的状况。监控调度中心将安排就近的营运车辆或有关部门与发送短信的车辆联络并协助解决。4.6对于装有GPS行车记录仪的营运车辆,必须配备固定的随车手机,并将随车手机号码明确告知公司,更换号码时
11、第一时间告知公司,便于公司或监控调度中心与营运车辆之间在日常运行调度或紧急情况下的通讯联络。4.7行车过程中,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否则,记录仪会自动发出“超速报警”和“疲劳报警”并进行记录。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未经定责处理前,驾驶员不得擅自移动车辆。4.8行车途中,若遇到非常情况(如盗劫、事故、故障、求援)时,驾驶员可按下车上的红色紧急按钮报警,监控调度中心会自动收到报警信号,并与报警车辆联系和协助处理。4.9非遇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轻易按红色紧急按钮。若监控调度中心收到紧急报警信号,因与车上驾驶员无法取得联系、核实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发送紧急信号的车辆承担。4
12、.10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在装车前,由车辆负责人直接上缴公司财务部;公车公营的车辆,由公司承担(按单车转入固定资产,在装用车辆的剩余折旧年限内,分摊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4.11对于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从系统开通之日起,按照省交通厅的规定标准和与通讯公司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和信息费。GPS行驶记录仪开通使用以后,如遇特殊情况,应驾驶员或车辆负责人的要求,对车辆实行实时跟踪监控服务而超出规定的信息容量,将按照与通讯公司约定的收费标准,加收车辆信息费。4.12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的信息费与服务管理费,按年收取。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于每年6月3
13、0日前逐车收取当年应缴费用,并纳入公司年度应上缴费用指标加以考核。4.13车管部、安全科,应加强对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犯规定的车辆,要认真予以处理。5.监控分析与处理5.1监控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安排值班人员对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实施监控,对发生重大经营与安全方面违规行为的营运车辆进行处理。5.2监控调度中心应按照2次/天(早、晚)的频次,按月编制营运车辆监测动态表,计调部根据车辆行程计划,确定每日具体抽查车辆,值班人员采用轨迹回放或跟踪的方式,逐车分析其规范经营和安全运行情况,并将抽查分析结果认真地记录在工作日志上。5.3监控调度中心
14、应按照每月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车辆,值班人员与车辆安检员,利用发车前或收车后的时间到车上现场采集行车记录数据,通过行车记录管理分析软件,分析车辆行驶和驾驶员操作情况,并认真记录。5.4每月5日前,监控调度中心应将上月份监测计划执行情况和监测分析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等,形成书面监测分析报告,呈报公司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5.5监控调度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分析,发现营运车辆有严重违规经营和影响安全运行行为的(私自改变运行计划或路线,擅自包车运营,发生超速或疲劳报警累积3次以上等),应按规定填制单车监控分析报告(见附件3),及时呈报公司领导处理。5.6监控调度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分析,
15、发现营运车辆超速或疲劳报警的,及时向该营运车辆发送短信给予警示;发现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出现停用或发生故障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车管部对该营运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按规定予以处理。5.7对于接到营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投诉出现违规现象的,监控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对车辆实施重点跟踪监控并认真做好记录。实时跟踪监控所增加的信息费用由该营运车辆承担。5.8对于发出紧急报警信号的营运车辆,监控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随车电话或发送短信与报警车辆联系、核实。如属于误报,应立即解除报警。如情况属实,要弄清楚车辆具体位置(定位跟踪)及报警原因,迅速报告公司领导,视情对报警车辆实施断油断电措施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协
16、助处理,再解除报警。具体按照紧急报警处理程序的要求执行。5.9公司监控人员,通过监控平台对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实施监控,对发生一般违规经营和影响安全运行行为的营运车辆(如不执行调度命令、发生超速或疲劳报警等),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认真作出记录。6.奖惩6.1对于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积极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认真搞好行车数据分析工作的,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6.2对于违反管理规定,影响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工作正常实施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照本规定进行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处负责收取。6.3营运车辆属于规定装用范围但没有按规定要求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按违规经营
17、处理,给予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一次性罚款3000元,并责令按规定安装GPS行驶记录仪。拒绝安装的,视为不符合营运条件,公司计调部不得安排运行计划,上报交通运管或稽查部门处理。6.4营运车辆装用GPS行驶记录仪后,擅自私下拆除或断电停用的,一经发现,责令其恢复使用并按违规经营处理,给予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一次性罚款2000元。6.5通过系统监测,发现擅自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5时)发车运营的,责令驾驶员写出检查并给予驾驶员或车辆负责人一次性罚款1000元。6.6装用GPS行驶记录仪的营运车辆,更换驾驶员没有更换驾驶员IC卡的,除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一次性罚款300元。
18、6.7通过系统报警,发现营运车辆超速行驶或疲劳驾驶的,初次发生,利用随车电话(或发送短信)给予驾驶员提示;发生二次以上,由公司车管部给予驾驶员批评教育;发生三次以上的,责令驾驶员写出检查并给予驾驶员或车辆负责人一次性罚款200元。6.8通过跟踪抽查或经举报投诉后核查,发现营运车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如不按规定路线运行或不按规定地点停靠等等),将按照道路运输经营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进行处罚。6.9有关科(室)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责,以致营运车辆应该装用GPS行车记录仪而没有装用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若该车辆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6.10有关科(室)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服务失职,给装用GPS行车记录仪的营运车辆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7.附则7.1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