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发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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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发放办法为加强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杜绝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一、校车是指学校(含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租用个人的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作为校车。“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是为了便于路面民警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制的,同时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审核确认的标识。未取得“校车标志”的车辆和“校车驾驶人

2、交通安全信息卡”的驾驶人,不得接送学生和驾驶校车。二、“校车标志”是作为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机动客车专用标志,一车一证,随车携带,不作他用。学校自备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是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的凭证,“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必须随身携带并与驾驶证共同使用。“校车标志”和“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转借和涂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如实填写接送学生校车登记表和校车驾驶人登记表,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交巡警大队共同审核确认。“校车标志”、“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

3、息卡”有效期为一年,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并加盖印章。四、确认核发程序。每学期开学前20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对车辆和驾驶人审核确认,(一)车辆审核确认:1、上网比对车辆登记情况与实际车辆是否相符、年检是否合格有效;2、车辆是否符合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3、校方与车辆单位是否已签订安全责任书:4、车辆保险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具校车检验通知单上线检测。车辆管理所将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当场发放“校车标志”,并在“校车标志”上签注 “第一学期检验合格”或“第二

4、学期检验合格”章(校车标志须放在车前挡风玻璃不妨碍视线的地方)。(二)驾驶人的审核确认:1、审核确认驾驶人是否符合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中所规定的条件;2、对校车驾驶人进行网上查询比对确认;3、学校必须与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4、驾驶人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经审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驾驶人,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交巡警大队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并在卡上签注“第一学期审验合格”或“第二学期审验合格”章。校车及驾驶人审核结束后,交巡警大队应将辖区内校车、校车驾驶人情况汇总后填写接送学生校车登记表(表一)、校车驾驶人登记表(表二)和校车及驾驶人情况一览表

5、(表三)报市教育局、交巡警支队及车辆管理所备案。凡在学期中间新增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须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的审核办法进行审核、确认。五、车辆管理所凭校车检验通知单对车辆进行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将校车检验通知单原件、校车行驶证、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和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存档备查,同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各大队。大队根据反馈信息对检验不合格或未检验的车辆上门督查、整改,并抄告教育、安监等部门。校车变更地址等情况,各大队间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漏管情况的发生,同时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支队、车辆管理所备案。六、各交巡警大队要加强对校车、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严格把好源头监管关的同时,加强路面巡查从严查处校车超员、闯红灯、超速以及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接送学生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对管理不严、措施不力的学校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抄告市、(县)区教育、安监部门,对发生过超员违法或发给过整改通知书的学校、幼儿园,要进行重点监管,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定期向市、(县)区教育部门、安监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并将交通违法情况记录在“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上。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本次(第一次)确认工作须在8月31日前完成,验车至9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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