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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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X-201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Lif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XX年X月XX日前 言2004年以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要求和指导下,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对本规则及细则开展了编制起草工作。2004年至2011年期间,召开了多次起草工作会议,形成了本规则及细则的报批稿。由于安全监察思路调整,本规则未正式发布。根据新的要求,2011年5月,国

2、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1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新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于2012年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XXXXXX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 年 月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为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

3、量提供了依据。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目的、依据、性质、程序、条件和要求等;明确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电梯部件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A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6)附件B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7)附件C 超常规电梯参数表(8)附件D 型式试验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封面(格式)(9)附件E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12)附件F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3)附件G 消防电梯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14)附件H 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38)附件I 适用残障人员电梯型式

4、试验细则(155)附件J 仅载货电梯型式试验细则(177)附件K 液压电梯型式试验细则(273)附件L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细则(365)附件M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细则(419)附件N 限速器型式试验细则(476)附件O 安全钳型式试验细则(487)附件P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499)附件Q 门锁装置型式试验细则(511)附件R 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型式试验细则(521)附件S 含有电子元件和(或)基于可编程电子安全含有电子元件和(或)基于可编程电子安全(534)附件T 限速切断阀型式试验细则(564)附件U 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细则(569)附件V 电梯驱动主机型

5、式试验细则(598)附件W 绳头组合型式试验细则(615)附件X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620)附件Y 电梯耐火层门型式试验细则(634)附件Z 电梯玻璃门和玻璃轿壁型式试验细则(645)附件AZ 液压泵站型式试验细则(652)附件BZ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658)附件CZ 自动扶梯梯级和自动人行道踏板型式试验细则(672)附件D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链、梯级链及踏板链型式试验细则(681)附件E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687)附件F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滚轮型式试验细则(699)附件GZ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型式试验细则(704)附件HZ 自动扶

6、梯和自动人行道控制屏型式试验细则(708)附件IZ 电磁兼容性型式试验细则(728)附件JZ 预触发停止系统型式试验细则(754)附件KZ 梯级和踏板踏面、梳齿支撑板和楼层板表面防滑性能型式试验(762)附件LZ 围裙板表面滑动性能型式试验细则(769)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曳引、强制或液压驱动的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与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7、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B,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首台进口产品;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自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每4个年度期间随机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

8、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则规定,以及本规则附件所列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详见相应附件)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

9、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

10、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当由其制造单位(进口产品为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授权的代理商,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进口产品还应当包括境外制造单位对中国境内代理商进行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本款规定的文件均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如相应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件及时予以更新;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型式试验

11、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增加试验项目。第十二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对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

12、-2007)规定,参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确认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并能够按规定运行后,在申请单位已经制造的不少于相应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样品数量5倍的同类产品中随机抽取并封样。执行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进行每4个年度期间随机进行1次型式试验的抽样前,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确认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符合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提供一台样机,确需多台样机同时进行试验才能得出型式试验结果的,必须在型式试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包括可靠性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13、,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机构封存、封条完整的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试验的,必须在型式试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或者试验场地内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出现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详见附件C)所列电梯,且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时,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申请单位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型式试验合格且申请单位已经取得制

14、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对该电梯进行损耗件更新和重新调试,同时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和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整机的可靠性试验宜在型式试验机构实施整机其他型式试验项目前进行,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实施,由型式试验机构抽查见证,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可靠性试验记录、报告及其真实性声明,并与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试验记录表一并存档。制造单位试验前应当先制定可靠性试验方案,内容至少包括: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人员配置、试验工况、试验记录内容、建议的抽查见证点。该方案需得到型式试验机构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整机试验前,应当审查确认可靠性试验方案、试验样机情况和环

15、境等试验条件,在制造单位进行可靠性试验过程中现场抽查1次以见证试验情况,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型式试验项目的试验。整机可靠性试验的次数或时间、工况、允许故障次数、故障界定及允许的修复时间详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 第十五条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当符合相应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当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

16、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六条 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试验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八条 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17、格式见附件D及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九条 试验记录应有试验日期和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D,其中产品配置应包括的内容详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 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附件D和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

18、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并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型式相同的电梯或类型相同、型式不同的电梯,如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未发生变更、主要参数符合覆盖原则,存在区别的电梯部件(如玻璃门或玻璃轿壁)经型式试验合格,且其部件配置的合理性已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认为样机的型式试验结果对其具有覆盖性,型式试验机构可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 原型式试验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修订版本标准强制执行后,可以由出具原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与方法检验确认相关项目后,形成补充项目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新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补充检验样机

19、规格在原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等级范围内的,新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不变;补充检验样机规格低于原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等级的,新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降低至样机规格所处等级上限;样机规格高于原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四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上相关内容(详见附件E电梯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登载到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

20、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设备代码设备类型设备型式设备代码乘客电梯曳引式客梯3110安全保护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F350强制式客梯3120无机房客梯3130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F360消防员电梯3140观光电

21、梯3150电梯限速切断阀F370防爆客梯3160电梯控制柜F380病床电梯3170曳引机F390载货电梯曳引式货梯3210主要部件绳头组合B310强制式货梯3220电梯导轨B320无机房货梯3230电梯耐火层门B330汽车电梯3240电梯玻璃门B340防爆货梯3250电梯玻璃轿壁B350液压电梯液压客梯3310电梯液压泵站B360防爆液压客梯3320杂物电梯驱动主机B370液压货梯3330自动扶梯梯级B380防爆液压货梯3340自动人行道踏板B390杂物电梯杂物电梯3400梯级踏板链B3A0自动扶梯自动扶梯3500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B3B0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3600特殊类型电梯型式特

22、殊注1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B3C0进口各种电梯各种型式注2安全保护装置限速器F310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B3D0安全钳F320缓冲器F330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B3E0电梯门锁装置F340 注:1.特殊类型电梯或部件的代码,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型式试验细则时另行确定;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附件B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设备类型设备型式部件配置参数乘客电梯曳引式客梯1.拖动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调速、直流调速等)改变;2.悬挂驱动系统(悬挂比、驱动主机的布置方式)改变;3.控制柜(含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

23、布置区域(井道内或井道外)改变;4.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变更。1.额定速度增大;2.额定载重量大于1600kg且增大。强制式客梯无机房客梯消防员电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防爆客梯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载货电梯曳引式货梯1.额定载重量增大;2.额定速度大于0.63m/s且增大。强制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防爆货梯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液压电梯液压客梯1.顶升方式改变;2.调速方式(电液比例、多极开关、容积调速、变频调速等)改变;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行或沉降(爬行)的装置型式变更;4.上栏的24。同曳引式客梯。防爆液压客梯防爆

24、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液压货梯同曳引式货梯。防爆液压货梯防爆等级提高,防爆型式改变,其它同上栏。杂物电梯杂物电梯驱动方式(强制式、曳引式、液压驱动)改变。额定载重量增大。自动扶梯自动扶梯1.驱动主机布置方式、梯路传动方式改变;2.工作类型由普通型向公共交通型改变;3.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1.以提升高度H6m和H6m划分为两个区段,同区段内提升高度增大且超过20;2.额定速度增大。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1.驱动主机布置方式、踏面类型、梯路传动方式改变。2.工作类型由普通型向公共交通型改变;3.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1.以使用区段长度L30m和L30m划分为两个区段,

25、同区段内使用区段长度增大且超过20;2.倾斜角或额定速度增大。附件C超常规电梯参数表序号产品类型额定参数备注1曳引或强制驱动乘客电梯额定速度6m/s2曳引或强制驱动载货电梯额定载重量8000kg3液压驱动乘客或载货电梯额定载重量8000kg4自动扶梯提升高度H12m5自动人行道使用区段长度L30m附件D:TX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产品配置(见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编号: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 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26、 名 称)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并出具一致性声明。附注1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TX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4.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后的2位“”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5.最后4位“”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附注2一致性声明(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所销售产品(电梯、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名称),与该产品所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进行当次型式试验时,提交给型式试验机构的技术文件或及样品,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如有差异由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造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附件E电梯型式试验合格上网数据信息表序号制造单位名称设备型式型号规格覆盖产品证书编号签发日期 附注:序号为型式试验合格编号后9位数码,内容详见附件D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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