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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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财务部门组织结构及职能、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制度、财务预算制度、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日常报销付款及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保值增值(投资理财)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财务部门组织结构及职能第三条财务部门的组织结构(一)财务部门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兼税务人员工作

2、,出纳一名。第四条财务部门的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收管理法规,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三)健全会计机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连续、完整和系统性;(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五)组织预算编制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出具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六)积极为业务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七)协调与有关机构如民政、财政、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关系,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八)负责协会的日常税务工作:税收

3、政策收集、税收筹划、日常申报、减免税申请备案等。(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第三章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根据章程规定,财务负责人负责协会日常财务运行管理,对理事会负责。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一)负责协会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二)组织落实年度预算的分解、编制、汇总,并检查、控制分析预算执行结果;(三)根据财务数据和实际情况,审核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四)负责协会资金的调配、监督和管理控制;(五)负责协调协会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六)配合项目资助的财务监控与审查工作;(七)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财务相关制度的编写及修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税务人员的工作(一)税收政策法规

4、等收集、研究、传达;(二)税收筹划;(三)减免税申请、备案;(四)日常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五)与税务相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六)与税务相关信息的披露与解答;(七)与税务相关档案的归集存档。第七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一)配合建立健全协会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二)配合沟通、协调项目的财务工作;(三)配合完成协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四)配合完成年度预算的统筹汇总工作,并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五)根据需要,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专项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六)负责审计(外审、内审、项目审计)的工作;按照审计方要求,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资料;(七)负责各项支

5、出的审核工作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月度报表;(八)与政府(财务)、税务等相关工作;(九)财务报表定期报送全体理事、监事;(十)审核向捐赠方开具的捐赠收据;(十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协会各项费用及代收代付款项进行初审;(十二)财务资料及档案的装订、整理和保管工作;(十三)负责与协会关于财务方面的日常联络工作;(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第八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开立银行账户,支票购买与开具,提取备用金、汇款、转账等工作(收到审批通过的付款单据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二)按月领取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三)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四)现金管理,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库存现金日清月

6、结,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五)完整保存各种财务单据,做好与会计当月单据的交接工作;(六)各种款项的结汇工作;(七)负责协会财务章、发票章、税控盘的保管;(八)捐赠收据、的保管及开具工作,出纳应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九)税务发票的领用,保管及开具工作,出纳应按要求完整准确的开具发票;(十)其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制度协会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资助方和捐赠人的意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第九条现金、支票管理(一)现金使用范围:主要为日常办公及差旅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用支票

7、或网上银行支出的费用等;(二)现金的提取: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两万元;(三)现金收付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用公款,不准借用账户套用现金;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原则上协会不存放现金,须及时送存银行;严格审查现金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并及时报财务经理予以追究;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目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四)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金额须与付款金额相符;(五)开出支票要正确登记,填写日期

8、、用途、金额等,及时清理支票存根;(六)银行收付款业务发生时,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按月对账;(七)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组及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第十条银行账户管理协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银行基本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及支出均需通过协会银行账户进行。第五章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制度第十一条收入确认原则(一)收入是指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二)本协会在确认收入时

9、,应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收入。(三)本协会对交换交易产生的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实现: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会;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协会;收入的金额

10、能够可靠地计量。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对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本协会按以下方法确认: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四)协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实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五)接收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捐赠方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接收捐赠方不得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确认为捐赠收入。(六)本协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第十二条成本费用划分

11、原则(一)本协会的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二)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本协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三)管理费用核算本协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四)筹资费用核算本协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五)其他费用核算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第十三条协会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根据会计法规定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采用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核算管理。第十四条协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五条协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六条会计

12、核算应当以本协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协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第十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协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九条协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业务发生之日的汇率进行计算。第二十条协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一)协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

13、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二)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协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监管机构)的需要。(三)会计核算应当按

14、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

15、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协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十)协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协会利益不受侵害。(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

16、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二十二条协会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二十三条协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签字

17、后,代作原始发票。对丢失原始发票的责任人,需承担协会由此造成的税务及相关损失。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管理报表及专项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一)协会资产负债表;(二)协会业务活动表;(三)协会现金流量表;(四)协会科目余额表;管理报表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表;(二)专项财务报告:根据情况需要,对已完成的较大项目进行的财务专项分析报告。第二十六条年度会计报告须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第六章财务预算第二十七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统筹兼顾,权责对等,量入为出,突出业务重点。第二十八条预算编制的流程:(一)根据协会的远期目标确定当年的工作规划;(

18、二)召开协会秘书处预算讨论会,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预算编制工作,并报财务组;(四)财务组对预算进行汇总,并报秘书长;(五)秘书长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六)根据秘书长的审核意见进行预算修改,并报财务组;(七)财务组根据意见修改后,上报会长办公会;(八)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第二十九条秘书处须按照会长办公会批准的预算及控制原则执行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第三十条秘书处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需在预算总额内调整预算,且符合董事会审批的预算控制原则,须事前由相关负责人向财务负责人及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批后,方可调整预算。第三十一条如预算调整金额超过协会年度预算总额,或预算调整与会长办公会预算控制原则不符,须事前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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