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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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流程图)办公室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行政权力整理目录2项13项3项3项15项2项6项1项7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监督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其它行政职权目录单位:秦皇岛市农业局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1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

2、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

3、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26条2植物检疫和植物检疫登记行政许可植物检疫条例第3、7、11条(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

4、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3对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

5、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

6、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的,责令停止分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S)经营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

7、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或者未附具中文说明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残缺不清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收缴假冒、伪造、转让的农药登记证或者

8、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A)未取得准予经营农药的证明文件经营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九)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化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

9、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二)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未经省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违反农业种子(菌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10、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

11、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

12、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13、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

14、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可以撤销主要责任人员

15、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推广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售、串换剩余种子,必须保证种子的质量。不得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种子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

16、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第62号令颁布)5对违反植物检疫、植物保护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19832号,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

17、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

18、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第十三条农林

19、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

20、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

21、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

22、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得的,处以IOOOO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河北省人大制定)第三十二

23、条第五、第六、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六)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七)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河北省人大制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24、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二)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三)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四)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五)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六)弓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七)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

25、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农村经济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河北省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标准给予

26、农民相应的补偿。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九

2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二)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的;(四)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的。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并退还截留、挪用、

29、侵占、私分的公款、公物;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二)白条抵库存现金或者入帐的;(三)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五)套取现金或者坐支现金的;(六)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七)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积累资金的。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

30、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二)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员、操作员违章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6月25日)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河北省人大制定,199

31、7年修正)第三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领取号牌、有关证件,按规定取得驾驶证、操作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河北省政府令第In号)第二十七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由农机监理机

32、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以并处吊扣12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一)驾驶、操作未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的牌证农业机械的;(二)牌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审验的;(三)无证驾驶、操作或者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机械的;(四)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五)饮酒后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六)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的;(七)在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内未按照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A)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九)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第二十八条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33、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由农机监理机关吊销驾驶证、操作证:(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肇事后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满事故真相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

34、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S)饮酒后驾驶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S)使用

35、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8对违反转基因生行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物安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处罚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

36、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37、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38、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04号令)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

39、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

40、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况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或者其它品种权申请标志、品种权标志;(-)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它品种权申请标志;(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它授权品种标志;(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

41、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标志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五)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六)其它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第七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两个以上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都享有管辖权的假冒案件,应当由先立案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管辖;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一级农业行政部门管辖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下级农业行政部门认为假冒授权品种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部门处理。第七十六条农业行政部门根据

42、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4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S)没收违法所得;(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3、;(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10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之下规定处罚:(1)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力、,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之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之下罚款;(2)未按统1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千元之下罚款;(3)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之下罚款.11对农机成人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

44、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调整或者合并、撤销农机-教育学校的,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培训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等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人员给予考核、发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12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45、,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

46、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S)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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