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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通过召开办公会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第三条办公会成员由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司法局班子成员组成。第四条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经评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应当提请办公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提请办公会审理案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案件材料及评议报告报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2、人批准后分送办公会成员。评议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评议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第五条办公会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六条办公会成员应当在办公会召开前审阅评议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办公会由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办公会成员发表讨论意见后,由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果。案件主办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案情并负责会议记录。第七条经办公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提请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第八条办公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