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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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饲用大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大麦全粉,含萩皮)。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大麦应当符合2018年11月2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

2、饲用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三、企业注册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加工、存放企业须在中方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yogodezTzzaspp.(non-Chinese)2 .黑森糜蚊Mayetioladestructor(Say)3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ControversaKuhn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一)生产、存储及运输。1 .输华大麦粉的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设施,以便进行湿

3、热处理,技术要求为:在温度及5。&相对湿度N80%的条件下,湿热处理不低于5分钟。2 .饲用大麦粉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检疫物、杂质等。3 .输华饲用大麦粉颗粒度应小于L2毫米,不得与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疫区的小麦、大麦、冬小麦及其产品混存混运。运输工具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其干净卫生。4 .输华饲用大麦粉须使用干净、卫生、透气、全新的材料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植物检疫和饲料卫生要求。5 .包装上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Cargofortheexport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并使用中英文标注加工

4、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大麦产区等可追溯信息。(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1 .经哈方检验检疫合格的饲用大麦粉允许向中国出口。2 .每批输华饲用大麦粉应随附由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021年7月27日签署)(Feedingbarleypowdercoveredbythisphytosanitarycertificate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eProtocolbetween

5、theGeneralAdministrationof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MinistryofAgricultureoftheRepublicofKazakhstanon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barleypowderforfeedfromtheRepublicofKazakhstan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atedJuly27,2021)o六、进境检验检疫(-)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证书核查。1

6、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3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三)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饲用大麦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七、不符合情况处理输华饲用大麦粉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要求处理:(-)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二)发现第四条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三)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如发现第四条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中方将通知哈方暂停饲用大麦粉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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