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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Code for 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 of Welder SD 26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焊工 技术考核规程的通知 (88)水电基字第20号 为了适应水利电力焊接技术的发展,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受压管道和承重钢 结构的焊接质量,我部对1981年颁发的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 以颁发,其编号为SD26388。本规程自198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及电业主管部门。 原颁布的焊工技术考核规程(DLJ6181)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作废。 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
2、电力部部标准 SD26388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代替 DLJ 6181 Code for 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 of Welder 1总则 1.1本规程适用于水利电力系统火力发电设备的制作、安装,检修工作中的管子、 管道、容器、钢结构,和输、变电工程金属构架的焊工技术考核。 本规程适用于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和气焊等焊接方法的焊工技术考 核。其他焊接方法的焊工技术考核可参照本规程及其他有关专业标准制定考核内 容。 1.2焊工技术考核应按技术水平分级进行。 1.3凡担任水利电力系统下述各类部件焊接的焊工,在正式施焊前必须按本规程经 技术考核合格: a.承重钢结构
3、(锅炉钢架、起重设备、主厂房屋架以及输、变电金属构架等)。 b.锅炉受热面管子。 c.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容器及管道。 d.贮存易燃、易爆介质(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输送管道。 e.在受监承压部件上焊接非承压件。 f.高速转动部件的焊接件。 2考核委员会 2.1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并按隶属关系报请网、省局锅炉压 力容器监察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考核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a.总工程师。 b.焊接工程师或技师。 c.持有证书的焊接实际指导教师或有经验的焊工。 d.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或质量检验部门的代表。 e.教育和劳资部门的代表。 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
4、总工程师担任,由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 日常工作并担任副主任委员。凡没有条件成立考核委员会的企业,可由上级主管部 门指定的单位负责考核。 2.2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a.审定考核计划和预算。 b.审查焊工资格。 c.确定考核内容。 d.监督考核工作。 e.评定考核成绩。 f.颁发焊工钢印代号。 g.办理焊工合格证和具有合格证的焊工的免试签证,办理吊销焊工合格证。 h.保存和管理焊工技术档案。 3焊工资格审查 3.1凡具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身体素质(包括视力、辨色力)符合从事 焊接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专门焊接技术培训或焊接专业工龄一年以上的焊工,均 可申请参加技术考核。 3.2参加
5、各类焊工技术考核的焊工,应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审批 后,方可参加相应的考核。 3.3焊工技术考核必须逐类进行, 一般不得越类申请。焊工升类的基本要求如下: a.经A类级板材四个位置类焊工考核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类焊工考核。 b.经A类级板材四个位置、管材两个位置类焊工考核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 类焊工考核。 4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4.1焊工技术考核包括基本知识考核和操作技术考核。基本知识考核的目的是考查 焊工是否具有工作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安全防护知识;操作技术考核的目的是考查焊 工的操作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 焊工必须先经基本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参加操作技术考核。 4.2基本知识考核的内容包
6、括: a.金属材料的基础知识; b.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和气体等)及其使用方面的基础知识; c.焊接工艺(方法特点、规范参数、预热、层间温度和焊后热处理等)的基础知 识; d.焊接缺陷产生的原因、危害、预防的方法、控制标准、处理措施的知识; e.焊接接头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知识; f.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防止方法的基础知识; g.焊接设备和测量仪表的种类、使用、维护的基础知识; h.焊接部件的特点和工况、接头型式、焊缝代号、图纸识别等基础知识; i.有关焊接检验的一般规定; j.焊接安全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及规定。 4.3操作技术考核的接头型式一般为对接焊缝。角接焊缝(包括管板)的考核可
7、根据 施工的需要进行。 4.4操作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板材、管材和管板。 a.板材:一般按平焊(1G)、立焊(3G)、横焊(2G)、仰焊(4G)四种焊接位置分别 进行考核。 b.管材:一般按垂直固定(2G)、水平固定(5G)两种焊接位置进行考核;对于从 事小径管斜焊位置焊接的焊工,还应进行45斜焊位置(6G)的考核。 c.管板:一般按管子水平固定(5F)、管子垂直固定(2F)两种焊接位置进行考核; 对于类合格焊工还应进行45斜焊位置(6F)的考核。 参加操作技术考核的焊工,应在板材平焊位置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其他项目 的考核。 4.5操作技术考核须按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焊接方法、钢材、焊接材料
8、、焊接线能 量、焊缝型式及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等)的要求进行,并应与实际担任的焊接工 作相类同。 手工电弧焊应按酸性、碱性焊条分别进行考核,且不能相互代替。 4.6操作技术考核常用钢材分类、分级的规定见表1。 表 1 钢材的分类和分级 4.6.1初次参加操作技术考核的焊工,应根据钢材类别和级别按先易后难、循序渐 进的原则进行考核。 4.6.2凡从事管材焊接的焊工,必须先经A类级材料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其他类 别、级别的考核。 4.6.3对已取得合格证的焊工,如需担任几种类别和级别钢材的焊接工作时,在焊 接位置不变的条件下,同类钢中凡经级材料考核合格者,可免去、级材料的 考核。经B类、级材料考核合
9、格者,可免去A类、级材料的考核。经B 类级材料考核合格者,可免去A类材料的考核。C类钢应单独进行考核。 4.6.4对于从事异种钢焊接的焊工,应按实际状况进行考核。 4.7考核用钢材规格见表2。 表 2 考核用钢材规格mm 注:气焊板材考核钢材厚度为58mm。 对于板材厚度大于34mm的工件,应按(0.52)的要求,选用考核钢材 的厚度。 管材规格中,经类或类考核合格者可代替类的考核,其他不能互相替 代。 4.8参加操作技术考核的焊工,根据其技术水平分为三类(、类),其允许 担任的工作范围见表3。类焊工可担任、类焊工的工作;类焊工可担任类 焊工的工作。 表 3 焊工分类和允许担任的工作范围 4.
10、9考核用试件规定如下: 图 1 各类试件图 (a)板材对接;(b)管材对接;(c)管板L试件长度;B试件宽度;D管径; 管壁厚;0板厚 4.9.1试件尺寸及数量见图1,表4。 4.9.2考核用试件的对口基本尺寸见表5。 表 4 试件尺寸及数量 表 5 对口基本尺寸 注:Q气焊;D手工电弧焊;Ws手工钨极氩弧焊;Ws/D手工钨极 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 图 2 障碍管设置方式与距离 (a)类焊工考核;(b)类焊工考核 4.10操作技术考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考核过程中必须有考核委员会成员监考(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并将考核结果 记入附录C。 b.参加考核的焊工应独立完成各项考核,他人不得在旁指
11、导。 c.考核试件一经施焊,不得任意更换或变动焊位。 d.管材的点焊焊道不得位于仰焊位置。 e.焊接完毕的试件,不得进行表面或根部的修补。 f.试件焊接完毕后须将焊渣、飞溅等清除干净,按规定在试件上打上焊工钢印 代号及焊接位置记号。 4.11焊接直径小于60mm的管状试件时,应在管侧设置障碍管,障碍管的尺寸与 考核管的尺寸相同,与考核管表面的距离及设置方式见图2。 5检验项目、数量及试样规格 5.1检验项目及数量的规定见表6。 表 6 操作技术考核试件的检验项目及数量 注:“*”:试件厚度大于34mm时,冷弯试验加做侧弯一片。 “*”:厚度大于16mm的B类钢做三片冲击。 如需进行仰焊位置管座
12、焊接时,还应按实际位置进行考核,检验项目不变。 需作热处理的试件,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内部检验。 板材四个位置的考核,仅适用于钢结构和容器的筒体及封头的纵、环缝的焊 接;在容器上焊接其他管件,要进行相应的管板考核。只管材考核合格者,不能进 行容器的焊接。 表6内凡注有“件”者均系整个焊缝进行检查。 5.2试件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做其他项目检验,并由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或试 验报告。 5.3试件经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合格后,做试样的切取。如用气割法切取试样毛坯 时,每侧应留有不少于5mm的加工余量。 试样的切取部位和规格规定如下: 5.3.1试样的切取部位: 5.3.1.1板件试样的切取部位见图3。
13、图 3 板件试样切取部位示意图 1面弯试样;2根弯试样;3断口试样 图 4 管件试样切取部位示意图 1面弯试样;2根弯试样;3、4、6断口检查试样; 5金相试样;7、8、9冲击试样;10侧弯试样 5.3.1.2管状试样的切取部位:水平固定及45斜焊试样的切取部位见图4;垂直 固定焊试样的切取部位不做规定。 5.3.1.3管板金相试样的切取部位见图5。 图 5 管板金相试样切取部位示意图 图 6 板厚大于34mm时冷弯取样示意图 (同一厚度方向上不能切取时,可错开位置截取) 5.3.1.4试件厚度大于或等于34mm时,冲击试验按GB264981焊接接头机械 性能试验取样法进行。冷弯试样按图6切取
14、。 5.3.2试样加工规格 5.3.2.1断口检查试样规格见图7。 5.3.2.2金相检查试样规格见图8。 5.3.2.3冲击试验试样规格见图9。 图 7 断口检查试样示意图 (a)直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件; (b)板件及直径大于60mm的管件 图 8 金相试样 试样厚度;b试样宽度(1520mm); L试样长度(包括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 图9 冲击试验试样规格 5.3.2.4 冷弯试验试样规格见图10及表7。 图10 冷弯试验试样规格 (a)板材试样;(b)大径管试样;(c)小径管试样 表7冷弯试样规格 注:各类试样的四角均应倒成圆角。 d为压轴直径。 测弯试样的宽度等于试件厚度。当试件
15、厚度大于36100mm时,可分 层作侧弯试验,试样数量与层数相同。 允许采用机械方法对冷弯试样进行加工,试样的受拉面加工到母材表皮为 止。试样厚度小于20mm时,其受压面的允许加工量不得大于试样厚度的15%,且 不得大于3mm。 6考核的质量标准 6.1焊缝的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焊缝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 8 焊缝外形允许尺寸 mm 6.1.2焊缝面部及根部的表露缺陷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焊缝面部及根部的表露缺陷允许范围 续表9 6.1.3焊接角变形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 10 焊接角变形允许尺寸 注:、类焊工均按此表。 6.2焊
16、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应符合如下标准的规定: a.SD1438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 验篇); b.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c.SDJ67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 d.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6.3按部件工况的不同,射线及超声波检验的分级规定见表11。 表 11 无损探伤检验的分级 6.4断口、金相宏观检查焊缝缺陷允许范围如表12和表13。 表 12 管材及管板缺陷允许范围 表 13 板件缺陷允许范围 6.5焊缝金相微观检查的质量标准如下: a.没有裂纹; b.没有过烧组织;
17、c.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马氏体组织。 6.6冷弯试验应符合表14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14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长度大于3mm的纵向裂 纹或大于1.5mm的横向裂纹。 表 14 冷弯试验要求 注:面弯试验压头应压在焊缝根部中心线上;根弯试验压头应压在焊缝面部中 心线上。 6.7热强钢和合金结构钢的常温冲击值ak不得小于50Nm/cm2。 7补考、重新考核及免试 7.1在操作技术考核时,如检验项目的冲击、冷弯或断口三项目中有一片(或一项) 不合格时,应在原焊件上取双倍试样补做该项检验;若仍不合格时,则评定该考试 项目为不合格。 7.2对于操作技术考核不合格的焊工,应在一个月之内,经过不
18、少于一周的练习后 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焊工,应另进行操作技术的考核。 7.3焊工在工程施工中的焊接质量应及时按附录D予以记录,并存入焊工技术档 案。 7.4对经过操作技术考核,取得焊工合格证,并担任过第1.3条规定部件焊接的焊 工,如果中断受监部件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操作技术考核。 7.5具有合格证的焊工,一般每三年应重新考核一次。连续工作的焊工,其工程焊 接质量一贯优良(透视一次合格率在95%以上,水压试验焊口没有泄漏),可不进行 重新考核,但须办理免试签证,且不得超过一次。 8焊工合格证 8.1焊工的基本知识考核成绩分为优良和合格。焊工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术考核合 格后,即
19、按其合格项目和类别评定为合格,发给焊工合格证和合格焊工徽章。焊工 合格证形式见附录A,合格焊工徽章见附录B。 8.2焊工的各项考核成绩应由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焊接专业技术 负责人填入“焊工技术考核登记表”(见附录C)并存档。 8.3焊工合格证由考核委员会及时提请网、省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或其授权的 机构办理签发与吊销。 8.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焊工,应吊销其焊工合格证: a.焊接质量一贯低劣者; b.因焊接质量问题出现大面积返修或返工事故的责任者; c.严重违反焊接规程规定者; d.不按焊接工艺措施施焊,并不听劝阻者。 被吊销合格证的焊工,必须间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参加原级别
20、的技术考 核。 8.5焊工合格证为红色(或棕色)烫金封面。根据焊工的类别,其合格项目登记卡片 分别如下: a.类合格项目:白色卡片; b.类合格项目:天蓝色卡片; c.类合格项目:橙红色卡片。 附录A 焊工合格证形式 续表 附录B 水利电力部合格焊工徽章 说明:1.电火花为电业工人标记,SH为“水利电力部合格焊工”拼音缩写,钢板、 焊条和火花为焊工行业标记。 2.底色为乳白色,电火花为红色,其余为蓝色。 3.背面标“水利电力部合格焊工号”字样。 4.材料为铜板或铝板。 附录C 焊工技术考核登记表 焊工姓名钢印代号参加焊接工作时间年月 附录D 焊接工程质量登记表 焊工姓名钢印代号合格证编号统计序号 负责人:统计人: _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部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电力建设研究所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佩良、杨建平、张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