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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缺陷、故障及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设备缺陷、故障管理,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针对存在的缺陷、故障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出现事故,保证设备安、稳、长、满、优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缺陷、故障的界定、分类、登记及处理等管理。第二章 设备缺陷管理第三条 设备缺陷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损伤或超过质量指标范围,引起设备性能下降的状况。第四条 设备缺陷分类:(一) 一般缺陷: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危及安全生产,能及时消除或设备仍可正常运行但不会造成装置波动和引发各类事故,不需采取特殊监护措施的设备
2、缺陷。(二) 重大缺陷是:影响产品质量、危及安全生产,但因生产需要而必须带病运行,有可能造成装置停工或引发各类事故,必须采取特殊监护措施的设备缺陷。第五条 设备缺陷实施分级、动态和闭环管理,各车间应建立所属设备一般缺陷台帐,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设备缺陷台帐,每月更新,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第六条 发现一般设备缺陷后,操作人员应逐级汇报班长、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由车间组织消缺,完工后及时填写消缺记录。对暂不能消缺的应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设备一般缺陷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第七条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汇报车间和本单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由设备
3、管理部门组织对重大缺陷进行分析,制定缺陷监护方案、消缺计划和措施,落实责任人。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缺陷的管理,要监督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避免一般缺陷因整改不及时造成缺陷的扩大。对于重大缺陷,要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并做好重大缺陷的特殊监护措施。第三章 设备故障管理第九条 设备故障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件。第十条 设备故障分类:(一) 一般故障: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2000元而小于4000元。(二) 严重故障: 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4000元而小
4、于6000元。(三) 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6000元,按照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设备故障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其中设备故障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一)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二)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第十二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有专人(可兼职)负责设备缺陷、故障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设备发生故障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长、车间主任报告,车间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故障扩大。设备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分析处理。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及关键设备出现的故障,要立即电话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第十四
5、条 不论故障大小,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都要将对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填写设备故障月报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第十五条 设备故障实施分级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建立A、B类设备故障台帐和设备故障报告,各车间建立所有设备故障台帐,其中A类设备故障及造成公司级非计划停车的设备故障分析一般应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由各单位填写故障报告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设备故障发生、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存入设备档案,为了解设备历史状况、制订检修、更新及改造计划提供依据。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将其用于设备日常管理之中,及时发现故障征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设备安稳运行。 第四章 设备事故管理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管理引用公司事故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