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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应用 1用箱人运箱人栏 由船舶代理人填写,填写时应列明责任方或委托方。 说明及要求: (1)责任方系指对集装箱使用过程中的灭失、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并负责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的一方,或与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一方。他们可以是货方或货方代理人,或受货方或货方代理人委托的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或根据委托关系向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集装箱检验、修理、清洗、租赁、堆存等服务的单位。 (2)委托方系指委托责任方进行内陆(水路、公路、铁路)运输的一方。他们可以是货方或货方代理人,也可以是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责任方可要求船舶代理人将委托方列明
2、于本栏内。凡一并列明责任方和委托方者,船舶代理人在向责任方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时,可按委托方分别开列账单,便于责任方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3)凡具备责任方条件者,方可向船舶代理人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凡责任方或委托方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者,必须持责任方书面委托,并明示责任方与委托方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承担集装箱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坏,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委托书中还应列明责任方和委托方的全称、地址、电话和经办人,列明银行结算账号。 2提箱地点栏 进口拆箱由船舶代理人填写;出口装箱由港区、场站填写:因检验、修理、清洗、租赁、堆存、转运出口而提离有关港区、场站的空箱,提箱地点由船舶代理人填写。
3、3发往地点栏 进口拆箱由船舶代理人填写:出口装箱由运箱人填写。 说明及要求:该栏是实施集装箱动态管理的重要栏目。船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的统计分析,能随时掌握海上口岸的集装箱分布情况,为生产和箱管提供决策依据。填写时字体必须清楚,发往地点完整。 4来自地点栏 进口拆箱内船舶代理人填写;出口装箱由运箱人填写。 说明及要求:如进口箱出口需套箱时,必须在套箱前到船舶代理人处办理套箱手续,更正“进场”联的“来自地点”栏,并加盖船舶代理人同意套箱字样,否则,港区、场站不予收箱,船舶代理人将视其超期使用。 5返回收箱地点栏 进出口全部由船舶代理人填写。 说明及要求:用箱人/运箱人或港区、场站必须严格按集装箱设
4、备交接单规定的地点还箱、收箱;收箱地点必须符合口岸国际集装箱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用箱人运箱人提供服务。 6船名航次栏 进出口全部由船舶代理人填写。 7集装箱箱子栏 进口拆箱由船舶代理人填写;出口装箱除指定箱号外,由港区填写。 说明及要求:因出口货物短装或退关造成集装箱不能按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规定的船名航次使用,用箱人运箱人可持该单证“进场”联到船舶代理人处办理更正手续后可继续使用。8尺寸类型栏进出口全部内船舶代理人填写。9营运人栏进出口全部由船舶代理人填写。说明及要求: (1)营运人栏是港区、场站对集装箱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凡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签发后,营运人发生变更时必须由船舶代理人及时
5、通知港区、场站。 (2)用箱人运箱人根据情况需要套箱时,必须于套箱前到船舶代理人处办理套箱手续,以免盲目套箱。 10提单号栏 进口拆箱由船舶代理人填写,出口装箱由运箱人要求装箱点填写。 说明及要求:凡货运站交付或拼箱交货的进出口集装箱,只需在该栏内列明一票提单号码,但填写必须清楚正确。 11铅封号栏 进口拆箱由船舶代理人填写,出口装箱由运箱人要求装箱点填写。 12免费使用期栏 进出口全部由船舶代理人填写。 13运载工具牌号栏 进出口全部由运箱人填写。 说明及要求:填写时必须列明内陆承运人单位简称及承运车辆牌号。 14出场目的状态栏 由船舶代理人填写。 15进场目的状态栏 由船舶代理人填写。 1
6、6出场日期栏 由港区、场站道口填写。 17进场日期栏 由港区、场站道口填写。 18出场检查栏 由运箱人与港区、场站道口工作人员联合检查。场站道口工作人员注明程度及尺寸。 19进场检查栏 由运箱人与港区、场站道口工作人员联合检查。如有异状,由港区、场/站道口工作人员注明程度及尺寸。 说明及要求:集装箱进出场责任划分,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 20用箱人运箱人签署栏 由运箱人签署。 21码头堆场值班员签字栏 由港区、场站道口工作人员签署。 说明及要求:签署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时,字体必须清楚,姓名应写全名。 22注意事项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业经签发不得更改。凡需更改者,必须到船舶代理人处办理更
7、正手续,并于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更正处盖有船舶代理人箱管更正章,其他更正章一律无效。未经办理更正手续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一律不得进入港区,违者按规定追究责任。案例2:集装箱交货记录的应用 (1)“实施细则”严格遵循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货这一国际惯例,以维护国内外收、发货人及海上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正当权益。 (2)“实施细则”运用于从口岸海运进口的集装箱货物。各有关单位及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各项规定。 (3)“交货记录”标准格式一套共五联: 到货通知书(除进库场日期外所有栏目由船代填制); 提货单(同上,盖章位置则由责任单位盖章); 费用账单(剩余栏目由场站、港区填制
8、); 费用账单(同上); 交货记录(同上,提货人签名)。 (4)“交货记录”流转程序: 船舶代理人在收到进口货物单证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到货通知书”。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凭海运正本提单(背书)和“到货通知书”向船舶代理换取“提货单”及场站、港区的“费用账单”联、“文货记录”四联等联,“提货单”经船代盖章方始有效。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备妥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放后在“提货单”的规定栏目内盖放行章。收货人或其代理入还要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亦应办妥手续,取得有关单位盖章放行。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凭已盖章放行的“提货单”、“费
9、用账单”和“交货记录”联向场站或港区的营业所办理申请提货作业计划,港区或场站营业所核对船代“提货单”是否有效及有关放行章后,将“提货单”、“费用账单”联留下,作放货、结算费用及收费用依据。在第五联“交货记录”联上盖章,以示确认手续完备,受理作业申请,安排提货作业计划,并同意放货。 收货入及其代理人凭港区或场站已盖章的“交货记录”联到港区仓库,或场站仓库、堆场提取货物。提货完毕后,提货人应在规定的栏目内签名,以示确认提取的货物无误。“交货记录”上所列货物数量全部提交后,场站或港区应收回“交货记录”联。 场站或港区凭收回的“交货记录”联核算有关费用。填制“费用账单”一式二联,结算费用。将第二联(蓝
10、色)“费用账单”联留存场站、港区制作部门,第四联(红色)“费用账单”联用作向收货人收取费用的凭证: 港区或场站将第二联“提货单”联及第四联“费用账单”联、第五联“交货记录”联留存归档备查。 (5)“实施细则”不违背我国法律、法令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海商法规及国际惯例,为减少进口集装箱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各有关方面应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单证流转。 (6)承运人: 集装箱运输的交货条款。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海运正本提单(背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及场站或港区的“费用账单”和“交货记录”四联,并在“交货记录”上签字后,货物交接手续完成o 收货人凭正本多式联运提单(背书)向多式
11、联运承运人在当地的代理人提取、交接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承运人必须通知其装货港代理;远洋航线船舶在确报船舶抵卸货港前X天,将舱单、副本提单等完整资料寄达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近洋航线船舶在抵港前尽早将上述资料寄达卸货港代理。 (7)船舱代理: 船舶代理人在收到船舶资料后将其代理的船舶舱单送达口岸主管海关及卸货港区。 船舶代理人应在远洋船舶抵港前若干天,近洋船抵港后,向收货人或通知人或其代理发出“到货通知书”。如进口舱单或其他有关资料无法查明确切的收货人或提单通知人时,应立即向发货港船舶代理查询,接复电后立即发通知。船舶代理人在收到正本提单并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发“提
12、货单”等四联,并在“提货单”上加盖专用章,以示确认。在特殊情况下,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船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银行担保或其他可接受的有效保函,签发“提货单”。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办理销保手续。 船舶代理人在签发“提货单”时,要仔细确认船舶货物是否属于自已代理的职责。不属于自己代理的船舶,任何船舶代理人无权签发“提货单”及其他有关证明。 承运人交货地点为内地的集装箱货物,船舶代理人根据承运人指定的业务范围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可凭副本提单到船舶代理人处签发“提货单”等有关手续,并向口岸海关等有关检验机构办理转运手续。 运费到付的进口货物,必须结清运费后方可签发“提货单”
13、等有关单证。 船舶代理人仅对其代理的海运承运人负责。 (8)场站或港区: 场站或港区所存放的集装箱和货物,场站或港区负保管的责任,并应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通知放货。 场站或港区对海关需查验后放行的货物,凭海关出具的查验证明受理作业计划。对分批提货的货物凭“交货记录”受理作业计划。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交货记录”上签收后,货运站或港区应将“交货记录”整理归档备案。 进口箱内地交货,场站、港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箱。 (9)收货人或其代理: 收货人其贸易代理在签订进口贸易合同时,应要求发货人在托运时,写明国内收货人或“通知方”的全称及通信地址。 收货人或某国内代理在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应及时凭正
14、本提单(背书)和“到货通知书”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 收货人办理进口手续。根据贸易性质,必须备妥:进门许可证、合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发票、包装清单、内地海关转关证明等有关资料。 收货人对运费到付的货物,在换取“提货单”时,必须结清运费。 进口集装箱重箱运往内地的,按照一关三检交货的有关规定办理。 无正本提单,凭保函换取“提货单”的,必须去船代办理销保手续。 (10)海关及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海关受理进口申报,应验看船代出具的“提货单”所提货箱是否属其代理的船舶承运进口;对不属其代理的船舶,不受理其进口申报。海关受理进口申报,准予放行提货的货物,在“提货单”上规定位置盖放行李以示确认。对受理申报后,需查验后放行的货向申报人出具海关查验证明,便于其向场站、港区申请作业计划。 承运人交货地在内地,且内地有海关,应准予申报人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到内地交货地办理结关手续。同样必须进行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验机构仍按门岸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