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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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张玉光摘要 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与理论酝酿,这一制度率先为英美法系国家确认,继而成为现代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全面了解其历史沿革和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标准,对于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地消除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合理使用 利益冲突 平衡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英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发端于“合理节略(fair abrigement)。1740年,在Gyles

2、v. wilcox一案中,法官提出:(1)真实而合理的节略、摘用有版权的作品,将不承担侵权责任;(2)允许此类节略、使用在于其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 11803年的Cory v.Kearsley一案所表述的判决理由,是合理使用理论发展的一次飞跃。在该案例决中,法官第一次使用“合理的使用”(used fairly)的概念以取代“合理节略”的说法,并指出后者表述的只是对作品节略、缩写的基本含义,而前者意味着对他人作品提供的材料有着完全的崭新的创造,由此而产生对公众有益的新作品。2从1807年到1839年的诸多案例中,他们开始使用“fair dealing ”的概念,以表明引用他人有版权作品而

3、进行新的创作的合理性,反对简单的复制,从而完全脱离了“合理节略”的原意(如1839年Lewis v.Fullarton案);他们注意到合理使用必须以尊重作者权益为前提,即引用他人作品而创制的新作品不得挤占原作的市场(1807年Worth v.Wilkes案),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有数量的限制和价值的考虑( 1836 年 Bramwell v.Halcomb案)。3至十九世纪,英国法院已普遍采用合理使用原则,以此作为侵犯版权的例外。 4 合理使用制度在美国得到更加系统的发展和完善。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将英国判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则创造性地运用于实践,并作了理论化、系统化的说

4、明,这即是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即:其一,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其二,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其三,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及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5在Joseph Story的影响和推动下,美国法院进一步深化了来自英国判例中“合理使用”的这一普通法规则。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用(Compbell v.Scott,1842年);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Scott v.Stanfore,1867年);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用,而不能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和结构(Lawrence

5、 v.Dana,1868年);6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要求。对于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要严于已发表作品 7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观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公平正义观在著作权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均衡思想。对此,美国版权学家Paul 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版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法律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实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需支付报酬而使用版权作品。”9美国法院在1978年衣阿华

6、大学研究中心诉ABC 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专有权利与公众使用权利的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版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是合理使用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10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止作品的传播和使用。1803年英国判例认为,“不经允许、不付报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创造新作品的目的,这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和有益于社会公众。”111976年美国国会报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图时称:“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为了非营利

7、的教育目的,应允许他人对有版权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时,该使用人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12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是对著作权的限制。美国学者John S.Lawrence 等人认为:“基于使用者利益的立场出发,合理使用是对版权的一种最重要的限制,它不是对这种独占权利的一种排除,而是对侵权诉讼的一种抗辨。”13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绝对的,而要受到种种限制,这种限制包括期限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权能的限制。其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即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14 三、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学界的说法多样,

8、而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具有代表性: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有关版权作品的性质;关于著作权作品性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学者们也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美国学者认为,该因素要求我们从整体去衡量被使用作品的状况,15这即是说,大量的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与合理。对于实质性使用规则法律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如果以剽窃取代引用,以新作排挤原作,即构成不合理的实质性使用。16这种使用对有版

9、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事实上,较之其他判断标准来说,法官们更为注重市场影响的要素。考察对著作权作品市场影响,关键在于有无损害的发生应考虑这种使用是不是取代原作品的使用。17四、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国际著际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和现代著作权法的立法变化趋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对复制权的限制规则本身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有鉴于此,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似应顾及现代著作权立法的趋势,向国际规范靠拢,对这一规则在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作出严密而具体的规定。在个人使用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将个人使用的目的界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即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

10、作品。关于个人使用应有两个条件,一是限于使用者本人(包括家庭)自己使用,一是限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方为合理。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即使是非商业目的的出借,因超出本人自己使用的范围,法律也似应禁止。注释:1William F.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 t law,P.6,P.10,P.13,P.15,P.17,1986.23William F.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Copyrigt law,P.6,P.10,P.13,P.15,P.17,1986.4William R.Cornish:Interna

11、tional Copyright Law:UnitedKingdom,P.52,1989.5John S.Lawrencc:Copyright Law,Fair Use and Academy,P.10,1980.6William F.R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P.28,P.33,P.35, 1986.7Hany G.Henn:Copyright Law,P.180,1988.8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9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0同7 11 12Paul

12、 Goldstein:Copyright Principles, Law and Practice,P190,1989.13Willam F.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P.378,1986.14Willam F.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Copyright Law,P.4,P.365,1986.15Pierre N.Leval,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Harvard Law Review,Vol,103,1990.16Sigmund,Timberg,A Modernized Fair Use Code For Visual,Auditory And Audiovisual Copyrights,Fair Use And Free Inquiry,1980.17John S.Lawrence,Copyright Law,Fair Use and Academy,p10,1980.18赫尔曼柯恩捷奥拉姆:合法与非法的复制,法学译丛1987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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