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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 篇一: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1 合同编号: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受乙方委托设计乙方厂房及办公楼现场视频监控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对厂房及办公楼的现场视频监控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中标后,乙方选择使用。 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 2、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视频点位、设备型号、安装路径及安装方法、设备价格
2、、工程费等。 3、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哈尔滨智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或持有。乙方在招标后,如甲方未中标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如乙方需要使用甲方为其设计的方案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提供有偿使用和设计费人民币 。 4、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如乙方在招标过程中或招标后将甲方的方案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 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作为自有知识产权使用。 6、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中标后乙方只能限于其自身使用,乙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并只能
3、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7、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视频点位、设备型号、安装路径、安装方法、设备价格、工程费等等),乙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8、乙方组织涉密人员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9、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将要求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篇二: 知识产权保
4、护协议(新) 编号: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 方: 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 方: 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乙 方: 性 别: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乙方在受聘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或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文章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等都是归属甲方。所有,对甲方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
5、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注册商标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教
6、材、图册、摄影、声像、文字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 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技术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公司所有产品包括不局限于其算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样品、手册、
7、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 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质量管理方法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信息等; 3、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4、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商标
8、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成分比例、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员工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归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
9、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开发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
10、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
11、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
12、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研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
13、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
14、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开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作专项移交。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
15、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 篇三: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单方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护乙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企业名称和标识、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版权、计算机软件和企业商业秘密等。 2、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或乙方所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3、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权转让
16、或许可他人使用。 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许可甲方使用其“知识产权”,双方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使用的,甲方只能限于其自身使用,甲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转让“知识产权”的,双方另行签订转让协议。 5、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企业商业秘密等),无论是否许可甲方继续使用,甲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披露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乙方还
17、将要求追究甲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篇四: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委托承揽合同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定作承揽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本协议所称之甲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甲方提供的商标专用权(包括甲方及甲方最终用户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技术图纸,电子样图、样品,唛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衍生物。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营利或非
18、营利的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知识产权。 2、凡因乙方提供的带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符质量标准而退、换的货物,对不能返工的货物,该货物在甲方的监督下由乙方当场销毁。 3、 (1)凡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货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2)凡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印版、其它材料,在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3)我公司所有用之原纸、油墨配比等技术信息及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4、 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 5、 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标
19、识,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印版或其它材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或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主动销毁。 6、 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乙方应在3日内销毁或在去除相关标识后作其它处理,甲方有权予以监督。 7、 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使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流入市场,侵犯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的知识产权,造成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 乙方因违反上述条款而使甲方陷入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间接损失。 9、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向另一方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其它侵权责任。 10、上述任何条
20、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持续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篇五: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 本协
21、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 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
22、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
23、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 乙
24、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
25、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 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员工被公司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况)后二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
26、担工作同种类的工作。如乙方履约,甲方应在乙方离职二年后,给与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身份证号: )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一、二章中的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保证人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
27、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辞职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 同意,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后方可离职。 (来自:.SmhaiDa. 海达范文网: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