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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一) 著作权的概念1.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称为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为与邻接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有个别立法例,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我国中华人民
2、共和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仅采用例举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未作明确规定。2. 著作权的法律特征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指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所具有的一些法律特点。 著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它的取得与一般人身权取得不同,著作人身权的取得须在作品完成时;著作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这是著作权的财产性
3、质,也称著作财产权,同一般财产权相类似,既可以由作者本人享有,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由他人行使。 从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而不论有关作品是否发表或者是否提供给公众。这里的自动获得,既包括不需要加注版权标记,也包括不需要自动登记,以及不必经过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批准或授权,而商标权、专利权则需要相关登记注册才能取得。(二)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分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著作权的违约行为,是指著作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著作权的侵
4、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中,以较大篇幅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而只在第53条中对违约行为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牵涉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及出
5、版合同的纠纷,直接由合同法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著作权的破坏行为,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等。2.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著作权的内容具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个方面。著作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对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一般人身权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不同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侵权形式上的特殊性这是著作权侵权
6、行为最显著的特征。首先,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在形式上不同于对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由于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其在存在、使用和处分形态上具有以下特点:不发生有形的占有;不发生有形的使用;不发生有形的事实处分,非权利人完全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就非法处分属于他人的知识产品。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给著作权的保护、侵权认定和贸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得多的问题 。对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形式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这些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客体物本身,与客体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内容也往往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方面,其肯定会影响到权利人对该财产权利的行使。而著作权
7、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仿制和擅自使用等,侵犯的是作者无形的“独创性的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与作品的实体无关。所以,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影响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如对作品的非法“占有”,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时失去这种占有;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也不排斥权利人对自己创作物的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之所以侵权,主要在于它是对著作权人“专有”、“专用”权利的侵犯,是对著作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违反。此外,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随着作品利用方式的增多而不断增多。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新
8、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作品传播技术的空前革命,影印复制、录像复制、有线电视广播、卫星转播、计算机软件复制、网络下载等新的作品利用方式都大大丰富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次,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在形式上不同于对一般人身权的侵害。这主要表现为: 二者在侵权客体上有较大差异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作者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的侵犯;而侵害一般人身权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如既包括对民事主体的平等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的侵害,也包括对公民的亲属权等身份权的侵害。 二者的作用方式不同对一般人身权的侵害通常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人格或身
9、份利益,如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即主要表现为对公民姓名的干涉、盗用或假冒等。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则必须通过“作品”这一中介而发生,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之所以被认定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而非一般侵犯害姓名权行为,即因为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冒用他人姓名,而在于冒用他人姓名以让人混淆著作权归属人,从而使冒用者的作品得以发表或流传。 某些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具有连带性这是指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往往会导致对其著作财产的损害,这在对作者发表权的侵害上表现尤其突出。发表权,即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既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又是著作财
10、产权产生的基础,同出版权、复制权、录制权联系密切,所以如果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也侵犯了作者的出版权、复制权或录制权,还可能侵犯到作者的隐私权。而对于一般人身权的侵犯,则通常不会发生如此情形,且对著作权的侵害在形式上不同于对专利权、商标权的侵害。虽然著作权侵权与商标权侵权及专利权侵权同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但它们在侵害形式上的差别也是很明显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专利产品、方法的擅自使用,侵害的对象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方案本身,而非其表现形式。商标侵权行为则表现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这显然也区别于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