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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填空、选择: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研究的对象应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3、法学生产的 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角的法学家阶层。4、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6、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可以比作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8、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
2、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9、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10、法的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11、法的价值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12、法的工具性价值:(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13、法本身特殊价值有:(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1
3、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3)15、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6、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17、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实现的方法。18、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其涉及的全局、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部门原则;(2)依其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3)依其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
4、。19、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其次,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20、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21、基本
5、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22、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23、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24、民主一词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25、治理国家有两种;(1)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2)另一种就是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26、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条件和途径:(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27、要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法的创制是
6、国家的专有活动。(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28、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29、制定法律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30、划分法的部门标准和原则: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31、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32、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渊源:(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
7、治法;(4)特别行政区法;(5)国籍法;(6)国旗法;国徽法;(7)保护公民权利法(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3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篡。34、法的适用范围:(1)当法律关系的各方出现争执需要解决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时,(3)当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的产生和存在必须有专门机关监督或确认时,(4)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向具体主体分配某种资源或提供某种福利时。35、法的适用特征:(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8、。36、法的适用的种类:(1)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2)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37、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3)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是被动的,如登记、许可行为等。+(1)依法行政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9、仲裁的特点:(1)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它独立存在,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各仲裁机构相互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仲裁员组成裁庭。(3)仲裁庭审理案件
9、不公开进行。(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40、法律规范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41、在我国通常有三种情况:(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3)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它法律的生效施行。4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43、上述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几种情况:可以
10、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44、法律解释的分类: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45、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46、立法解释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填空1 法学体系 ,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2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动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 一次性调整 。3由
11、自发的 个别性调整 发展到自觉的 规范性调整 。4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习惯 。5法的调整性职能是反映社会生活的 正常状态 、建立合法关系、合法秩序的职能的话,那么法的保证性职能就是反映社会生活的异常状态。6 法律移植 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7 人民群众 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8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 专门法律原则 。9 法制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10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1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
12、共产党的 政策 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12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意志行为 。13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 “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 的原则进行调整。14法的适用这个 机动性要素 ,也可以使用法的活动为核心。15法律的公布,是法的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16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17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18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三、单选2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3 国家的最终形成 标志着法的形成。4有的学者把
13、法律需要的价值叫做“法律价值”以区别于“法的价值”。5自由和责任在社会意识中的反映就是 权利和义务 。6 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7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8法律意识涉及的对象是 法律现象 。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原则性规范。10业务性规范,它的任务是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规范的生效、失效等等。11.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要素。四、多选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2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却绝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
14、和满足的程度。6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穷人在住房等一系列福利措施;(3)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规的自由裁量权。7社会主义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着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3)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8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1)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2)当国内法与国
15、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相衔接。10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动机性要素。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11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12法的创制的基本形成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13违法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14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1)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15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
16、把责任分为:(1)财产责任;(2)非财产责任。16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二、名词:1、法学体系,指导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2、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3、法的定义:必须充分提示法的本质属性;必须涵盖一发法的现象;必须肯定明确,而且简明扼要。4、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
17、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5、法的价值:首先了角“价值”这个一般的概念。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6、法制的概念: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7、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8、法系的概念: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9、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10、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
18、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11、一国两制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12、法律调整的概念: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13、法律调整的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14、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5、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
19、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16、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17、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18、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19、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0、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21、法学中“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
20、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2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23、法的实现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24、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25、行政执法中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 中,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26、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
21、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27、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2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9、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30、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31、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3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2、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33、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权利者和义务的承担者。34、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35、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面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36、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为的行为。37、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8、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
23、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39、合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40、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41、法律监督: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4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的监督。43、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
24、各种法律活动的全法性所实施的监督。44、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4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4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47、法典编篡,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48.法的渊源,他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
25、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4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50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5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大陆法系: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
26、法系、民法法系。2.英美法系是以英美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3.社会调整: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法律心理 :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法律思想体系 :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居于主导的地位。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个别性调整 :就是按照针对具体
27、人年、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规范性调整 :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法治 :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违法行为 :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三、简答:1法的外部特征。答:法学当中所说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
28、作保障的规范。2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答: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实际上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这就揭示了法的更深一层的本质。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3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特点。答:(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
29、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 (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 (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承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4“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30、。5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答: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使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这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有法必依,使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法必究,只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
31、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6法的适用的特征。答:(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 (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 (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7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答:审判机关提出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正确,首先要求适用法律时,有关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定性要正确。
32、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及时,是对法的适用提出的效率要求。合理、公正,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同时,法适用的结果应该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需要,并满足广大人民的公正要求。8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答:(1)以实施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9法律关系。答: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的调整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
33、节,与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一个要素的变更,也会引起整个法律关系的变化。10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1法律权利的特点。答:(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结果。它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
34、的。权利和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全力人享用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就是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其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反映的需要和利益。(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没有相应的义务作保证,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现实。(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有权全部地或部分地,按最有力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实施这些行为。12法律义务的特点。答:(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13法
35、律事实的种类。答: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基本上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2)行为,指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14合法行为的概念。答: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15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措施主要有: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36、 (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 (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16.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答:一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一原则是法的创制工作,在立法中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是立法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二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同时,是指在拉的又要从实际出
37、发,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规定。三 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终止生效;在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四 科学的创建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创建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五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指,发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8、,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创建法律。补充:17法律规范的特征。答:(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则,具有要求全体成员一体遵守的属性。(2)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制裁。(3)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民的行为。(4)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18.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答:(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我国最主要的发的渊源。(2)法律。这里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专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9、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指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地方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19.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答:(1)行政法。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根据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法。它是调整国家
40、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法。它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它是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法。它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也叫国家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范的逻辑结构?答: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41、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其作为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它说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人们如果不遵守某一条法律规范,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2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治原
42、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2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答: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有法可依,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有法必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
43、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利;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23.试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答: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
44、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我国社会主义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不承认身份的特权),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24.法的本质答:法的本质是“法的现象”的对称,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边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一些特点: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
45、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5.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答:(一)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二)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三)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26.法的适用的特征答:法的适用不用于国家机关的一般守法和执法活动,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法的使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的适用
46、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 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27.如何理解法律权利的特点答: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法律权利的特点:(一)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的结果。(二)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权利和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权利人享有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就是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其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反映的需要和利益。(三)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四)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具有包括作出肯
47、定行为的权利、请求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其中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地位。28.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答: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他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29.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答: 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与中国革命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同革命根据地法相联系的,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和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30.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一致性答:(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法与道德的一致性与道德在法中的渗透,二者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