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与中央政权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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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地方与中央政权的关系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大量西藏地方与中央政权之间关系的历史事实,分别梳理历代主导中央政权与西藏的关系,得出西藏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结论。关键字:西藏地方 中央政权 关系 唐蕃和同为一家公元七世纪初,强大的唐朝(618907年)在中原地区成立,从而结束了该地区三百多年的混乱分裂局面。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兼并十余个部落,建立了西藏高原第一个统一的政权吐蕃王朝。唐朝的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先后入藏,并带进去了大量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先进的文化。吐蕃王赤热巴巾3次派员到长安会盟,次年,唐蕃在拉萨结盟,史称“长庆会盟”。会盟双方重申了历史上“和同为一家”的甥舅

2、亲谊,商议今后“社稷如一”。松赞干布之后,唐蕃之间的联系不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公元630年开始到842年,双方来往共达191次,平均每年零一个月就有官员来往一次。其中唐朝官员入蕃66次,吐蕃官员到唐朝125次。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内讧和部族之间、边将之间的混战而分裂瓦解,出现众多互不统属的地方势力。它们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战争连绵持续了四百余年,不少吐蕃人离开故土,散处于今甘肃、青海、四川、云南地区。从唐末开始,经过中国的五代十国大分裂,藏族地区始终处于大分裂状况,没有什么统一的对外关系和政策。 元朝统一中国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十三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

3、国。1247年,西藏萨迦派高僧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今甘肃省武威市)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 并于1279年统一全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遂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鉴于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自然地理条件、民族和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特点,对于西藏的行政管理,元朝采取了以下不同于10行省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第一,公元1270年,元世祖忽必烈敕封西藏的宗教首领、萨迦派僧人八思巴为帝师,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立的最高僧官职务,以后即成定制,帝师一职也就成为由皇帝直接任命的中

4、央政府高级官员,统领全国佛教,兼管西藏地方事务。第二,元朝建国之初,设置释教总制院(公元1288年改称宣政院),专管西藏地方军政事务和全国佛教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的专管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第三,区划西藏地方的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将藏民聚居的地区分成3个宜慰使司都元帅府:第一个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辖今甘肃、青海、藏族地区,第二个是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主要管理今四川阿坝、甘孜藏族两个自治州的大部分和西藏昌都地区的一部分,第三个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宜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的范围是卫、藏、阿里等地,即今西藏自

5、治区的范围。同时在乌思藏地区设立了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从中央的宣政院到宜慰使司都元帅府,万户以上的重要官员,都由宣政院或帝师提名,再由皇帝委任,各级官吏,总其成于帝师。而且各级官员都是僧俗并用,军民统摄。这种僧侣官员并用的制度,成为以后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雏形。 第四,元朝在西藏地方和其他藏族地区推定乌拉制度,屯驻蒙古军队,派驻王室将领驻守边疆,实施元朝的刑律和历法。这一系列仿制于中原而有不同于中原的措施,都说明了西藏的行政体系是在中央政权直接管辖下的全国行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元后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自十三世纪中叶西藏地方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

6、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明朝:政权的更替并未改变西藏地方与祖国的隶属关系1254年前后,西藏噶举派的支派帕木竹巴的第二代喇本(活佛与长官合为一体的称呼)降曲坚赞消灭萨迦政权,元朝承认了既成事实,封授降曲坚赞为大司徒,帕木竹巴政权便成为西藏地方的统治者。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了明朝,继承了元朝的统治,也继承了元朝的版图,包括西藏在内。明朝对西藏的管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帕木竹巴政权归顺明朝。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派人带着诏书前往今甘肃一带招谕藏族各部归顺明朝。1372年,西藏本部摄帝师喃加藏卜前往南京觐见朱元璋,第二年被封

7、授为炽盛佛宝国师。他两次共向明朝举荐乌思藏元代旧官百余人,全被授以官职。西藏本部其他僧俗首领也争相归附,朝贡请封,上缴元朝旧敕印信,以求换取明朝新的敕封,在中央政权管辖下治理地方事务。二是设立西藏地方行政和军事机构,任命地方官员。1374年,明朝在河州(今甘肃临夏县)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下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个卫(卫是明代行政区域)。后将朵甘、乌思藏升为都指挥使司,乌思藏都指挥使司下设行都司、卫、所等机构,各级机构的官员均由中央直接敕封当地的僧俗首领担任。这些朝廷命官的升迁、任免和更替,均由中央政权直接决定。1375年,明朝中央在西藏俄里思(今阿里地区)设立军民元帅府,明太祖亲下诏书,封搠

8、思公失监为元帅。三是敕封西藏各大教派首领。元代独尊萨迦派,而明代根据有些教派的势力已超过萨迦的情况,实行多封众建,使各地方僧俗首领直接受命于朝廷,以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中央政府先后加赐西藏各教派首领为法王和王的称号,又敕封其他一些寺庙首领为“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等各种名号。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三大法王和5个王。噶举派噶玛巴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受封为“大宝法王”,萨迦派首领贡噶扎西受封为“大乘法王”,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的弟子释迦益西受封为“大慈法王”。清朝:全面强化对西藏地方的管理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后,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西藏的法规和制度,以确保对

9、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具有法律、制度的保证,因而更加卓有成效。 第一,法定西藏的行政区域。清朝中央政府在划分全国的行政区划时,法定了西藏的行政区域,以法规的形式,划定了西藏与毗邻的云南、四川、青海、新疆的行政区界。西藏(当时亦称“卫藏”)的行政区域即相当于今西藏自治区的辖区。 第二,决定西藏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清朝1793年颁发的钦定西藏章程和作为清朝行政法规汇编的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在西藏,达赖、班禅分管前、后藏的宗教和部分行政事务,互不统属,而驻藏大臣则总揽全藏。 第三,封赠西藏的宗教首领。公元1653年,清朝中央政府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恒喇

10、达赖喇嘛”;公元1713年,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此后,历辈达赖、 班禅必须经中央政府正式册封才为合法,成为历史定制。 第四,为了防止宗教首领以权谋私或膨胀势力,清朝中央政府于公元1793年建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革除此前由达赖、班禅或大喇嘛自行决定继承人选的弊病,改由在驻藏大臣监督主持下,经金瓶掣签选定达赖、班禅或大喇嘛继承人的候选对象,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才为合法继承人。这是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宗教加强行政管理的关键措施,也是对西藏行使完全主权的一种体现。 民国:内外交困下仍维持对西藏的主权管辖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次年建立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中华民国。民国期间

11、中央政权更替频繁,但是,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基本政策,始终坚持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一,利用政府宣言和立法等形式,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先生主持制订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第三条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这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国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此后公布的宪法中有关西藏地方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都是强调西藏地方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 第二,建立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局和蒙藏委员会。民国于1912年成立蒙藏事务局,直属国务院,作为主管西藏、蒙古地方事务的中央机关,蒙藏事务局于1

12、914年改为蒙藏院。1927年迁都南京,成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对蒙藏院进行了改制,正式设立蒙藏委员会。九世班禅、十三世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的驻京代表贡觉仲尼、章嘉呼图克图、喜饶嘉措大师等,都参加了蒙藏委员会,著名的佛学大师喜饶嘉措还曾任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 第三,加封达赖和班禅,主持其灵童转世和坐床典礼。民国之初,被清朝革去名号,出走印度的十三世达赖向民国政府表示了归国的意向。有鉴于此,袁世凯于1912年10月28日发布大总统令,恢复达赖喇嘛名号。时隔不久,十三世达赖即由印度返回西藏。为了缓解西藏内部矛盾,表彰九世班禅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贡献,袁世凯又于1913年4月1日发布了“大总统加封班禅令

13、”。 第四,吸收西藏上层僧俗人士参加国家管理。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民政府时期召开的历次国民大会都有西藏地方的代表参加。例如,1946年11月1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2月25日结束。这次大会以制定宪法为主旨,通称“制宪国大”。出席这次会议的西藏代表有图丹桑批、计晋美等17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即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1951年 5月23日,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丁“十七条协议”达赖喇嘛和班禅分别致电中央或发表声明,支持“十七条协议”,表示要“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1951年10月29日,人民解放军胜利抵达拉萨,西藏人民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带来的苦难。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的历史从此掀开了团结、文明、富裕的新篇章综上所述,西藏自元代以来,始终处于中央政权的有效管辖内,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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