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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施行,维护保养单位肩上的“担子”将前所未有的沉重。 据市质监局副局长朱明介绍,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9.3万台,年平均增长率为12%,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根据2016年的统计,上海使用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在5300台左右,仍有2588台亟待安全评估和全面体检。如果平日的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很容易形成运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悉,市政府决定在两年内对老旧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
2、全体检,看看到底要修理还是需要更新改造。 维保新规 老旧电梯定期检验时,应增加检验项目 对老旧电梯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建专门监督检查计划 办法还对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的电梯进行了如下规定:一是对老旧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增加检验项目。二是要求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老旧电梯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三是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四是要求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
3、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办法强化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如轨道交通的电梯监管,其中要求,使用管理单位要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要求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评估,缩短维护保养的周期。另一方面,本市从2016年开始,对上海近300家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质量评价,目前已经有94家次的维保单位上了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 小区电梯坏了,谁出钱来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表示,在电梯运行费用管理和整改费用筹集方面,办法明确了电梯所有人,即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做了规定。其次,要求物
4、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要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而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电梯,相关方就维修整改,尤其是费用支出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或乡镇政府牵头,与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整改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
5、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
6、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学校、
7、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
8、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电梯安
9、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 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管理
10、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得晚于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使用管理
11、单位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管理单位
12、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规定向
13、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维护等原因,电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第二十八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
14、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未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 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
15、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一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支持作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
16、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三十四条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履行下列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
17、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
18、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
19、通报。 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三条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暂停使用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 建设
20、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
21、梯生产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22、二款的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未单独列账或者未按期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3、;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