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6.论单位犯罪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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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单位犯罪制度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0年5月23日摘 要传统的自首制度仅运用于自然人犯罪,而理论界对于是否建立单位自首制度也仍然存在着争议,但鉴于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 建立单位自首制度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在总则中宏观规定了自首制度,而且对于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单位犯罪在理论界尚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实际中如何具体应用更会出现困难。因为犯罪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自首,具体有哪些类单位自首的情况,都是很难把握的。单位整体意志是认定单位自首的关键,也是区分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的

2、方法,同时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也要注意不应认定的几种情况。认定以后自然要涉及到如何处罚的问题,对于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原则主要有双罚制和单罚制。关键词:自首; 理性分析; 单位自首;单位犯罪; 目 录引言 1一、缔约单位自首制度的理性分析1(一)否定说观点 1(二)肯定说观点 2二、单位自首的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一)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的关键3(二)单位自首不同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3(三)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况 5三、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 6(一)单位犯罪自首的双罚制6(二)单位犯罪自首的单罚制 6结语 7注释 7参考文献论单位犯罪制度 引 言我国于1987 年首次在海关法中确

3、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 年在对刑法的全面修订中,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种类被正式确立。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从现今对单位犯罪的研究现状来看,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单位犯罪仍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尚需要进行深入的单位自首制度探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能否适用”与“如何适用”的争议。因此,多情形多角度地去审视建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理性分析和注意事项,对完善单位犯罪制度刑法规定以及刑法适用,笔者认为是大有裨益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4、供述司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的自首一样,单位犯罪自首同样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自首方式。单位犯罪一般自首是指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罪行的行为。单位犯罪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服刑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一、单位犯罪制度的理性分析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的问题,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当前刑法理论界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意见。否定说认为:单位犯罪不能适用自首制度其依据主要有:第一、无论是刑

5、法第67条,还是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以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自首也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单位,而且规定的亲首、余首、代首、陪首等“自首”,也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第二、自首主观方面的特征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自动投案,具有思维的过程,而单位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人格,本来是没有生命的,其意思表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机构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作为无生命特征的单位本身是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可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单位根本不可能实施自首行为,无法认定单位构成自首。第三、“单位犯罪是通过自然人进行的,否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并不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

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认定。”1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问题,如果承认单位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单位自首后又要如何适用从轻减轻的处罚呢?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后,经单位集体或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投案,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投案,并派有关人员向有关部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的,即可认定为自首。”2其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刑法第67条规定的有关用语做适当的扩张解释,亦即将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成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进行弥补。”3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现行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共同犯罪的问题,但通过对现行刑法典第25条中的人作适当的扩张解释,亦即解释成不仅包括自然

7、人还包括单位,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早己认可单位犯罪的存在,并认为处理单位共同犯罪于法有据。”4第二,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作为组织体一般都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执行机关,有自身独立的意思形成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单位名义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因此,如同自然人自首一样,单位完全可以以自身名义实施自首行为。5第三、单位作为一种法定的犯罪主体,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当享有自首从宽的权利与机会。因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其对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8、。6第四、“刑法并无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对自首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犯罪最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7 “既然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的主体就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单位。犯罪的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8第五、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9 它要求在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统一的基础上去评价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况相同的犯罪者,他们有无自首情节说明其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那么所应承担的刑事

9、责任也应不同。根据这项原则,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应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单位,根据其有无自首情节而处以不同的刑罚,可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较上述两方的观点,笔者以为,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以及刑法条文所使用的表述是与自然人相适应的,与单位很难联系在一起,此种观点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我国刑法将单位己经明确规定为一类犯罪主体,若否认单位自首,那么也就否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自首是在犯罪后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忏悔行为。其自首行为应构成单位自首,在处罚上也应从宽,这也是贯彻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

10、说,我国刑法设立的影响量刑轻重的量刑情节应平等地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同时,肯定并确立单位自首制度, 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绝大多数,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惩治单位犯罪、预防单位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的客观需要。因此笔者赞同肯定说的主张,认为单位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可以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刑法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单位自首制度。二、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单位犯罪自首不同于自然人犯罪自首,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就不能仅以自然人犯罪自首的标准来衡量,因此单位犯罪自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的关键单位自首必须通过单位成员来实施,因此认定单位

11、自首可以参考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区别于单位内部成员自然人犯罪之处在于:从本质上看,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单位整体意志不是单位某个自然人成员的个人意志,单位成员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只有当它反映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批准、默认或许可时方能成为单位的整体意志,整体意志的形成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产生。因此,单位意志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做出的,或者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法人代表(主管人员)做出的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应当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客观表现来认定:第一,单位法人代表的意志表示。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如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

12、关、个体私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第二,单位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实行集体领导的单位之中,如股份制公司、非法人团体等。在这类单位里,其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按照本单位的议事规则,在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决定即为典型的单位意志表示。第三,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或决策机构对单位成员行为的追认。亦即对于单位成员已实施的行为,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或决策机构在事后予以认可,承认其为本单位意志的表示或允诺由单位为该成员的行为负责,也应当视为该个体行为为单位意志的表示。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该成员的自首行为代表了单位的自首意志,成立单位自首。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种单位

13、意志表现形式。第四,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属于单位的成员或代理人且为了单位谋取利益。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而其行为又符合单位犯罪的其他要件,就可视为单位犯罪,反之,则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如果虽然经过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员的批准或追认,但该行为并非为单位谋取利益,而仅仅只是为自然人自己谋取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二)单位自首不同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单位犯罪自首事实上存在两个方面的自首:一方面是代表单位意志的自首,也就是单位自首;另一方面是单位自首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个人的自首。单位自首与单位犯罪自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自首是单位自首和个人自首的复合。对此加以区分可以

14、在单位成立自首后,解决涉及到单位中哪些人享有自首从宽处罚待遇的问题。在单位犯罪中 ,虽然犯罪主体只有一个,即单位,但受罚的主体却有多个,对单位自首后仍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仍认定自首 ,显然有违自首的本质。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相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自首的成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单位犯罪自首成立后,除非经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经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人员的一致同意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否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自首效力不及于其他的人员。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具有单位意志的自首(1)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5、员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同时能够供认在单位犯罪过程中的自身罪行其他同案犯的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然可以代表单位及其个人的自身意志,成立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但由于不存在与其共同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同案犯的自首意志的沟通,故其自首不能代表其他同案犯的意志,所以,其同案犯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和其他以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的,仍然不能成立自首。(2)经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经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授权委托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并如实供

16、述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能认同单位的自首意志,随时接受、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如实供认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犯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自首;对于其中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为个人自首。2、不具有单位意志的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和其个人以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自首,由于这些直接责任人员既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也不能代表参与决策和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其他同案犯的意志,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也不影响对其他人的自首认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

17、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个人自首。笔者认为:单位自首并不意味着单位内部成员也当然成立个人自首 ,在单位自首成立的前提下 ,对于其中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然人,不能认定其个人自首。因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具有认罪的主动性,因而对单位自首后仍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仍认定自首,显然有违自首的本质。(三)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况根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

18、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解释所指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况当属犯罪嫌疑人逃跑之前的行为已经成立自首,而解释所称翻供的情况也是如此,翻供之前的行为也本已成立自首。对自然人犯罪的自首适用该规则是比较明确和易于把握的。对于这些条文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1、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在其成立自首以后,单位本身不会自己完成逃跑和翻供的行为,是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逃跑和翻供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跑的,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自首,但不影响同案的其

19、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自首成立与否的认定;如果是同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跑的,对这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定为个人自首,但既不影响本已成立的单位自首的继续认定,也不影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自首的认定。同样的,如果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则单位不成立自首,其中的责任人员也不成立个人自首。如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翻供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视为个人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2、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

20、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即使原来自动投案的不是这些人员, 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成立。这是因为作为单位自首的决定者的人员, 对单位自首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他们对自己罪行的全面否定, 也就意味着对自首决定的否定。但按照该条规定, 翻供后又如实供述的自首的最后期限是一审判决之前,这样符合立法本意,但对于其他人员, 其翻供不影响单位自首的成立。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决策机构, 由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错误, 误以为单位的活动已构成单位犯罪, 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误以为个人的犯罪活动构成了单位犯罪, 或者误以为单位员工的个人犯罪活动构成了单位犯罪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并供述

21、所谓的犯罪事实的。由于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犯罪事实, 所以单位自首不能成立,当然也不存在个人自首。4、在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实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在这种情形下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自首。“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有妨碍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私分罚没财产罪等,在单位触犯刑法单罚制罪名的情况下,即便符合认定单位自首的要件,也不宜再认定为单位自首。” 10这是因为自首的最根本目的是对自首者予以从宽处罚,由于单罚制条款对单位不科处刑罚,此时再认定单位自首,已无任何实际意义。5、对存在同案犯的,如果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犯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主犯个人自首,但不影响从犯

22、个人自首成立与否的认定。对其中翻供的,如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同时能够供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个人自首,对其中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还应当供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才予认定个人自首。三、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67条、68条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条文看,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也有少量的犯罪以单罚制为主,即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

23、,而不存在对单位的处罚(罚金刑)。1、单位犯罪自首的双罚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刑,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这就决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时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况,只能适用从轻或免除处罚。但考虑到单位有自首情节,可以酌定适当减轻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成立单位自首的前提下,对其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时要考虑自首情节,同意单位自首的可以比照现行自首制度从轻处罚,未同意单位自首或者反对单位自首而自己又没有自首的,不得从轻处罚。在这种处罚原则中应

24、注意的是,一方面对采取双罚制的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刑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处的刑罚间要保持平衡和协调。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同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责任人员规定的刑罚,有时要比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较轻。有的要轻一档或二档。有的则可以不并处罚金。” 11也就是说“对单位成员自首的处罚较一般自然人自首犯罪处罚要轻。” 122、单位犯罪自首的单罚制。単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也有少量条文,这类犯罪的单位自首仅处罚自然人即可,量刑处罚时可适用对自然人的自首制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然而对于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所比照的并非自然人犯罪且无自首情

25、况下应受的处罚,而是单位犯罪且无单位自首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原本所应承受的处罚。结 语对于单位自首,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 2002年7月8日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到。该司法解释对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单位自首予以确认,意义十分重大。但尚无关于一般单位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认定单位自首只能参照该意见执行。这对于我国日益严重的单位犯罪来说显然是不适应的。如果不由立法机关明确出来,就会使司法工作难于划一,不利于我国的刑事政策。因此,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注 释:1许发民,王明星:单位

26、能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381页。3周加海:自首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96页。4周加海:自首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96页。5徐志强,王彩玲:论单位犯罪的自首,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5一127页。6沈新康,曹坚:论单位自首的认定,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第152一155页。7叶巍,汪敏:自首制度新视界,审判研究,2000年第9期,第23页。8刘树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一一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刑事审判参考,200

27、2年第6期,第12页。9黄凯东,陆仲耀:浅议单位犯罪的自首立功制度,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79一83页。10张震宇:结合一起滥伐林木案谈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人民检察,2004年4月,第73-75页。1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1页。12赵文侃: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构建探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4年版,第2页。参考文献:1沈雄伟.单位自首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5.2赵文侃.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构建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4.3何玫莉.刘敏.单位自首认定中的两个难题J.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4马克昌.刑罚

28、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周加海.自首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吴峻.单位自首的认定J.检察实践.2004. 8张丽洁.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浅论J.法制与社会.2007,1.9张震宇.结合一起滥伐林木案谈单位犯罪自首问题J.检察实践.2004.10侯静.单位自首制度研究J.甘肃农业.2006. 11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12沈莺.关于单位自首处罚问题的探讨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3陈立毅.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14龚亭亭.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1.15徐跃飞.对单位犯罪自首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2007,2.16张燕.许宏波.单位自首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2.17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J.河北法学报.2004,1.18邹秀茹.论单位犯罪后自首制度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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