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992479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7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338.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毕业设计.doc(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学 院:法 学 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月 23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信息学号学院法学院班级姓名专业法学教师信息姓名职称副教授学历博士任务书 发出时间2008年 1 月10 日论文(设计)题目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论文(设计)起止时间 2008 年3月5日2008年5月31日 共需周数12周论文(设计)题目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本课题要求详细论述罪行法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及其所蕴涵的基本内涵等内容。应结合中西方的法律进行比较,然后进行全面的分析论

2、述。 首先,从论述罪行法定原则的概念入手,同时比较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别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区别,通过区别论述,以便更清晰地认定罪行法定原则的构成,这有利于找出罪行法定原则背后所隐藏的深层价值观。其次,论述罪行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然后再对国内现行的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分析,从而找出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与演变过程。最后,详细论述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举出国内主流的观点,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后,总结经验,得出结论。主要要求: 认真按照工作计划进行文献查阅、资料收集,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研究此问题对法制完善的促进。并按时完成各个阶段任务,做好周进展情况记录,使论文的层次清晰明了。认真撰写论

3、文,按时交给老师评阅,并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修改,以达到一定的质量并定稿。做好准备工作,进行答辩。预期目标:本论文题目在刑法中属于深层次的理论研究,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制化进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为了完成此论文,就必须对我国基本的刑法理论深入了解,对国内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深入了解,同时还应在参考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出自己的看法。预期本论文完成后,除了深入了解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理论与时间方面的研究,同时,也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研究添砖加瓦。此外,按照论文撰写格式要求,严格按照论文步骤要求独立写作论文,并按时完成论文,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深入系统地分析罪刑法定原则所蕴涵的内在价值,以完善

4、我国的刑法理论。计划进程:起止时间: 2008年3月5日5月31日(112周)。查阅资料,提交开题报告:3月5日3月26日。 提交开题报告:3月26日提交论文初稿:3月25日4月29日。中期检查:4月30日二稿:5月1日5月13日定稿: 5月14日修订论文格式:5月15日5月25日答辩:6月初。主要参考文献:1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李国如.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刘德法.刑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4陈立,陈晓明.外国刑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5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

5、.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屈学武.刑法总论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7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陈兴良,周振想,李汝川.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3.10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J.刑事法评论,1997.11蔡道通.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J. 刑事法评论,1997.12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3宗建文.刑罚正义论罪刑法定的价值分析J.刑法专论,1995.注: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言1一、

6、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1(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1(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21建国前的历史沿革22建国后该原则的确立2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2(一)成文法的明确性2(二)禁止类推3(三)禁止适用事后法3(四)刑罚的适当性3 (五)排斥习惯法的适用4(六)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4三、 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4(一)保障人权41追求自由42保障人权5(二)限制刑罚权61禁止不人道、残酷的刑罚6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6(三)保护社会7结论9参考文献11致 谢 12 摘要 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典的制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在基本原则中更是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实践意义。罪行法定原则作为法治

7、国思想的产物,最初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个人本位观念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其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逐渐体现了现代化法制国家对自我价值和保护社会价值的双重要求。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贯彻罪刑法定的首要工作,罪刑法定的内涵是刑法理论中的深层次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就是保障人权,扩大自由,这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应有之义和深层内涵。罪刑法定原则是基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优先的观念提出的,没有人权保障机能优先的观念,罪刑法定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意义。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不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它都是与特定的社会背景、历

8、史条件等相联系呼应的,是对当时特定的政治状况、阶级斗争的反映,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是不会随历史的变迁而变化的,相反还会随现代文明社会的到来与发展而日臻完善.本文将针对刑法原则的特点,系统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国内外学者和各个流派的观点,深入分析罪刑法定原则所蕴涵的限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等内在价值。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刑罚权 保障人权 基本内涵Abstract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formulation of punishment cod

9、e one, among them have special guidance and practise the meaning in the basic principle especially in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Crime legal principle run a country result of thought as law, capitalist era personal standard in legal requirement and reflection idea of free competition a

10、t first, thereafter, through constant development being complete, have reflected the modernized state with an adequate legal system to the self-value and protected the double requirement for social value gradually. It is to carry out the legal primary work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to probe into the l

11、egal basic intens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 legal intensio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s a profound question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s to ensure human rights, expand freedom, this is justice that there sho

12、uld be of a legal doctrin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and deep intension.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was put forward by the idea based on that the human rights of criminal law ensures the function to have priority, without idea that human rights ensures the function to have p

13、riority,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has just lost prerequisite and meaning had and developed. But meanwhile, we should treat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with the eyes of dynamic, history, development.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no matter by what kind

14、 of form appears, it has contacts with particular social background, historical condition,etc. to echo, it is to political state, reflection of the class struggle at that time and particular, but 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would not change with changes of hi

15、story, it will also be becoming better and approaching perfection day by day with arr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civilized society to be opposite. This text will direct against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riminal law principle, will describe historical origin, evolution that the legal principl

16、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will be produced systematically, an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cholar and view of each school, analyse in depth inherent value such as the abuse of restriction penalty right that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contains, ensuring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ing th

17、e society.Key words: Principle of legality, Penalty right,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Basic content引言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这一刑法之基本原则的产生与确立可以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就是公平,就是秩序,同时也是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就要求人们必须认真遵守,任何人也不能违背这个神圣的规矩,违背了它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失去某些自由或权利。随着规矩的发展和演变,人类便确定了习惯法,之后据习惯法而制定了成文法,法于是诞生。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司法实践活动,

18、对于它的解释和运用会受到一定观念的指导和支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正确的理解和确定其基本内涵对人们的司法实践活动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因此,对刑法原则的解释能否达到预定的目标,首先就取决于是否有一种正确的罪刑法定观。故而对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涵的深入分析和探索,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一、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追究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

19、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其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很明显,这一规定虽然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做出的,但并不能否认其具有巨大的历史价值意义,而且这一条法律在不久后即被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接受,并以不同形式写

20、入了宪法或法律之中,成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础。到了1870年,法国在其刑法典中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当然,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作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专业术语,使罪刑法定的内涵由朦胧变得清晰明确。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态势,故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青睐而不约而同地把它纳入了各国刑法之中,成为最核心、最主要的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1建国前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得以确立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前,各个朝代大多没有罪刑法定的意识,更谈不上贯彻执行了。清朝宣统二年,也就是1910年,

21、由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中有一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这一条,可以看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刑法中以条文的形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一条刑法原则并不因法律的制定而得以施行。恰好相反,它随着大清王朝的覆灭而消亡,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施。2建国后该原则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的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由于受到当时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而并未在这部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尽管有人认为我国当时的刑法已经奉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只是在采用这项基本原则时略有变通而已,即我国奉行的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原则,但毕竟没有明确地将“罪刑法定”以条文

22、的形式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所以谈不上正式地确立了该原则。到了1997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提上了议案,经过多次的讨论,终于旗帜鲜明地将罪刑法定原则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写入了刑法典,彻底实现了罪刑法定化,结束了我国罪刑擅断的历史,使我国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成为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二、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刑法学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地赋予其新的内容。就目前而言,它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成文法的明确性所谓明

23、确性,是指规律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最高生存准则,其关系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刑法的制定必须做到条文规范明确、清晰明了。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法定化。孟德斯鸠说:“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再回头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 1 法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2971 不明确的法律人们也难以遵守。根据明确性原则,罪刑虽然是法定的,但其内容如不明确,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罪刑

24、法定主义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为此,刑法规范必须明确,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应该认为是违宪无效的。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应该说是罪刑法定的题中应有之义。(二)禁止有罪类推类推是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分则中同它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定罪判刑的制度。他不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还容易导致法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随意适用法律,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罪刑法定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与人身权利,所以刑法禁止类推通常是指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比如设立新的刑罚和加重处罚的类推。但法治国家并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是限定在有罪处罚

25、的情形。因此,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比如排除违法性、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类推,并没有抵触罪刑法定原则”。2 陈立,陈晓明外:国刑法专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202(三)禁止适用事后法禁止适用事后法即不允许在法律规范施行后对法规施行前的行为予以处罚,禁止事后法又称为“法无溯及效力”。因为,行为人不可能对以后的事进行预测,如果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被认为是犯罪,而行为后的法律则定性为犯罪,那么,就相当于“不教而诛”,这会导致社会的慌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先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及犯罪之后的刑罚,以便人们遵守。(四)刑罚的适当性刑罚的适当性,又可称为适当处罚性。它指

26、的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被认为是适当的原则。考察一部刑法是不是适当,要看它对每一具体行为规定为犯罪及其刑罚是否有合理的根据,即根据行为对客体的侵犯是否严重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来量化规定。刑罚的适当,应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需要刑法的处罚为前提。它不但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在刑法中加以清晰地规定,而且其内容也必须详尽合理,要适应具体社会的要求,把真正当罚的行为作为犯罪并且按照社会伦理观念规定均衡的刑罚。(五)排斥习惯法的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成文法作为审判依据,而不能依据习惯、风俗或道德来审判。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明确性要求,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7、的必然结论。此原则限定刑罚的根据来源,即犯罪与刑罚均须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成文法的明确规定,即所谓制定法专属性原则。(六)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是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每一种犯罪行为的刑名和刑罚都必须用法律化的语言明确规定下来,但又不能规定得过于绝对化。众所周知,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一般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规定了绝对的刑罚和刑期,会使法官只根据法条而不顾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不利于刑罚的正确适用。三、 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罪行法定自产生之初一直到现在,它的思

28、想基础不断在嬗变,但这一原则的确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故罪行法定在确立下来之后,虽然在其发展历程中曾发生多次思想基础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变化一直没有脱离罪行法定所设定的基本价值,也就是当初设立这条原则时所追求的价值底蕴。在此价值底蕴的追求下,其在发展过程中思想基础的不断嬗变只能看做对该价值更有利于实现而已。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对某种具体思想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评价,它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人的认识不断加深而逐渐展开和深入。在经过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认真研究和对他人理论的总结后,我认为,罪行法定原则所蕴涵的基本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保障人权1追求自由追求自由和安全乃是法律的目

29、标,对自由的渴望是人类具有的一种普遍情感。根据自然法的解说,自由权是人生下来就享有的权利。孟德斯鸠说:“没有任何一个词比自由拥有更多的内涵,并在人们意志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1 法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531 正如他所说,人类赋予了自由太多的涵义,也倾注了太多的渴望。没有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同时也会产生一种对社会的不安全感。历史上,有很多不同的人给自由下过不同的定义。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2 德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132 法国学者皮埃尔则

30、将自由解释为:“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就是使人类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够表现自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3 法 皮埃尔著,王允道译:论平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123 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则印证了自由涵义的丰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阐释,就会得到不同的观点。孟德斯鸠在阐释自由时说过一句经典的话,他说:“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该做的事情,而不能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 法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5442保障人权自由这一个词来源于拉丁文,其本意是:从束缚中解脱

31、出来。因此,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就是自由的最基本内涵。怎么样才能做到自由呢,即如何保证自己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这就要求大家来共同遵守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法律。由于法律是基于人的理性和理智而制定出来的,故而,衡量是非、判断罪与非罪、确定自由尺度的天平也只能是法律。那么,扮演着人类保护神角色的法律就应清晰、明确,为人们提供一个谋求实现实质正义的制度框架,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践踏人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就必须使公民对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后的刑罚有预见性。故此,刑罚法规必须是用文字写下来的、成文的制定法,也就是罪刑法定。虽然国家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种剥夺必须根

32、据事发之先就已经达成的约定,即在公民被明确告知国家依法制定并公布的成文法规下才能执行。因为,作为国家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基础,如果国家制定的刑法规范内容不合理,缺乏一般公民所认可的实质适当性,那么,该刑法就不能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制定背后所蕴含保障人权的宗旨。故此,在立法之初,就应把法条法规规定明确具体,着重考察其制定的合理性,使其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理中保障人权的深层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从一设立之初就体现出了保障人权的思想,虽然其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化和发展,并没有改变设立之时保障人权这一根本初衷。(二)限制刑罚权1禁止不人道、残酷的刑罚基于对封建社会罪刑

33、擅断主义的害怕与恐惧,在经过1718世纪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的胜利之后,启蒙思想家们便倡导确立一种更合乎人道的刑法方法,以对抗不人道和残酷的封建刑罚,故而确定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启蒙运动是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而为罪刑法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人道性原则作为刑罚执行的原则之一,它是伴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而出现的。人道主义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为了反对封建残酷刑罚和宗教压迫,提倡关怀人、尊重人,建立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竭力主张保护个人的权利和人格。贝卡利亚就曾经对封建时代的不人道酷刑作过猛烈的抨击,他

34、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支配了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1 意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431 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的人道性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法的规定中,废除了一些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和身体刑,并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人道待遇。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使文明人道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项普遍原则。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对司法权的限制和制约。人们相信,如果司法

35、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那么,擅断就不可避免,司法专横也会时有发生。对刑罚权的合理限制,始终是中外刑法学家们所追求的目标,它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司法侵犯。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刑事古典学派防止司法侵犯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的有效可行方法。它不但为公民提供了一套行为模式,还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刑事古典学派确信,只有制定了确定的刑事法律规范,才能为公民提供安全的保障。刑罚权,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就是:“人们为了平安无事地享受一部分自由而将另一部分自由让渡给予公共保存而形成的”。1 意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8

36、1 刑罚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司法象征,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被滥用而沦为压迫公民的工具。因为刑罚本身也是一种强制行为,因而,针对个人犯罪来说,其专横与强制的程度都大得多。那么,如何防止国家在动用其强制手段对被告人进行惩罚时,又不对被告人的个人自由构成新的专断和干预呢?众所周知,刑罚的施行具有合法的形式,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不法的侵害,更具有隐蔽性和伤害性。故此,在刑罚为公民个人自由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时,就必须注意防止这种对自由的保护演变成对自由的破坏和侵害。对刑罚权的限制,即意味着对司法权和立法权的限制。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那法官将握有压迫公民自由的强制力量,可以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

37、行专断的权力,因为在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的情况下,法官就是实际上的立法者,掌握着罪行擅断的无限权力。人类历史的发展雄辩的证明了:对自由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犯罪的个人,而是具有专制且不负责任的政府,这种政府常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有鉴于此,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就是利用以权制权的制衡原理。根据这种权力制衡的思想,刑事古典学派都推崇罪刑法定原则,主张以明确的成文法严格限制法官的权力,使法官成为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罪行擅断的造法者。倘若国家行使刑罚不受任何制约,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反之,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作为限定刑事责任

38、能力的有力手段,即刑罚权与刑事责任均以法定为限,就意味着刑罚作为一种惩治手段是十分必要的。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是限制刑罚权、体现刑法公正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三)保护社会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经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在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 意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562 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很好地指出了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关系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刑罚所惩治的都是一般社会成员所认为的“罪恶”行为,即损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故用刑罚来

39、制裁犯罪,既可以教育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性质,放弃再次犯罪的观念,改恶从善,又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制定,为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奠定了基础,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法可依。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必须根据一些规则和秩序来调整冲突,因为通过它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发展,这或许就是法律得以导入社会生活的主要原因。虽然以道德、宗教和习俗等也可以对该秩序的维持,但靠法律的维持更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法律借助文字等规范性形式来表达,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没有感情,不会偏私,而兼顾公正性。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的手段,法律必须明文规定

40、,使人们知道何种行为可以自由为之,何种行为不可为。有了法律的明文可循,人们就可对行为进行预测,不但可以保护人民的自由,还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制度和一种学术思想,虽然受到时代的制约,依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但无论如何变化,其价值内涵依然是保护社会。首先,罪刑法定的确立,不但有助于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还为刑事司法提供了科学的行为规范,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能进一步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使全社会公民的整体法制观念得以真正形成和提高,这无疑是建立法治社会、促进国家民主的基本条件之一。其次,有助于强化现代化法治国家

41、所需要的制约机制。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其司法制度框架就应像孟德斯鸠所倡导的“三权分立”。他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以便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又可以保持权力的互相平衡,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下互相协调地行动。他的这种制衡学说,对促进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稳定而安宁,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追求稳定而安宁的前提是社会的稳定而安宁。试想一下,如果社会混乱不堪,那么人的安宁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安宁的思想中包含着人的自由和不受非法侵害这样的前提,离开了人的自由,安宁就意味着对压迫的忍受,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保障社会安

42、宁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为这一价值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结 论通过上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分析和微观考察中,我们可以从中得知:罪刑法定主义从最初的渊源到直接渊源,从思想的发端到原则的确立,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变成了现实,从理论变成了法律原则,从此结束了人类罪刑擅断的历史,使人们踏上了法治的道路。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之后,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变化,其内容几经嬗变,逐渐完善,被现代社会大部分国家所认可,作为宪法原则或刑法原则,支配着刑事法的制定与运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争取权利和自由的结果,是十八世纪以后所称法治国的法制

43、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支配近代资产阶级刑法法制的基本理论。因而,罪刑法定原则又被看成是近代市民刑法的主要标志。它的出现,使国家可恣意行使的刑罚权得到了有效限制,使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有了保障的可能。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而且要求在刑事司法中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立法上的罪行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从法的功能上来看,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具有社会保护价值与个人自我价值相统一的功能,社会价值与个人自我价值的关系是统一不可分割的。罪行法定

44、原则虽然是建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但其价值内涵应包括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保护的统一,片面强调只保护任何一方都是错误的。从罪行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及价值内涵来分析,刑事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所确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应具有以下价值取向:首先,罪行法定原则价值内涵是保障人们享受自由,使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自由是人追求的终极目标,“不自由,宁毋死”,表现出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自由的坚定信仰。其次,罪刑法定内涵限制了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这是罪刑法定内涵所具有的理念。这样,国家行使其权力的空间是有限的,而个人的权利则有着宽泛的外延,只要没有触犯法律,其

45、行为就不受国家权力的拘束。因此,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堆于个人及其权利来说,有着终极的意义。从某种实际意义上来说,罪刑法定的立法化、明确化,与其说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问题,还不如说是一种文化选择和价值定位的问题。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它既是一种符号,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信息的载体。它承载着一定的价值与观念,表达着特定的文化选择与价值定位,而这种文化选择与价值定位,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发展方向与进程。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化对中国刑法立法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场刑事立法的伟大观念变革,同时,也表明了我国顺应了国际上进步潮流,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法制向民主化和现代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参考文献:1 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 李国如.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 刘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