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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月 23日目 录中文摘要ABSTRACT前 言 1一、废除死刑的价值基础 1 (一)维护人权1 (二)死刑的威慑力2 (三)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3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立法趋势3 (一)立法评析3 (二)立法趋势4三、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5 (一)废除我国的死缓制度61.死缓的积极意义62.死缓存在缺陷 63.死缓制度的终结7 (二)让无期徒刑制度替代死刑71.无期徒刑很好的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72.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低7
2、3.我国现行的无期徒刑仍存在缺陷8(三)完善有期徒刑8(四)善用资格刑8(五)对减刑进行严格控制9(六)不能适用假释制度9四、废除死刑后其他制度的完善10 (一)刑事和解制度10 (二)被害人赔偿制度10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摘 要死刑废止问题是现在社会争论的一个焦点。死刑本身制定的初衷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让其受到该有的惩罚,可以有机会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让其他的人吸取教训,起到威慑的作用,以减少犯罪发生。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后,死刑问题就一直在受到人们的质疑。死刑到现在还在某些国家依然存在的理由只是人们认为其可以威慑到犯罪者。可是我们仔细观察研究就会发现,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如人
3、们所想象的那样让人害怕,犯罪率也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减少,这在废止死刑的国家我们可以看见。本文将从废除死刑的价值基础入手,探讨一下废除死刑的意义:保障人权和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然后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简述与死刑相关的立法,以及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必然走向灭亡。目前我国在逐渐的限制死刑制度的适用,尤其是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今天,相信日后必将到达废止的目的。我国现行刑法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因此在废除死刑后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效果,这就需要以具有相同威慑力却具有人道主义的方法来代替死刑制度。文章的重点即是对此问题进行论述: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制度加以改革,对减刑和假释制度进行合
4、理的规定,并采用其他的制度如刑事和解制度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刑法。本人研究这个问题的目的主要就是想提出一些替代死刑的制度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做一点努力,更是希望死刑制度的废止能够尽快地达成。关键词 制度建构 死缓 无期徒刑 减刑 假释China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after the buildingAbstract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sue is now a focus of social controversy. Enacted the death penalty its
5、elf i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to punish the perpetrators, some of them subject to the penalties, you can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rehabilitate, but also to allow other people to draw lessons, played the role of deterrence, to reduce the crime occurred. Beccaria from the proposed abolition of the deat
6、h penalty, the death penalty issue has been questioned by people. Now is the death penalty still exists in some countries the only reason people think they can deterrent to offenders. However, we carefully observed study will find that the death of deterrence is not as people imagine, as people fear
7、, because the crime rate also does not reduce the prese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is country we can see. This paper will be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based on the value of start to expl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he protection of hu
8、man rights and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aking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n from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briefly with the death penalty-related legisl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 an inevitable Toward extinction. At present, Chinas gradual restriction in the ap
9、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particularly at the highest hospital to recover the right to review death penalty today, I believe the future is bound to reach the Abolition of the purpose.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there, the death penalty too heavy, the Health and sentence was too light,
10、and therefore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can not be an effective deterrent effect, it needs to have the same deterrent force is a humanitarian way to replace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The articles focus is on this issue: the death with reprieve, life imprisonment, the prison system be reform
11、ed, such as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in a reasonable, and the use of other systems such as criminal and criminal system of reconciliation of victims relief system to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law. I look at the issue of the main purposes is to propose some alternative system of the death pena
12、lty proposal in the hope of Chinas penal system for the improvement of efforts to do something, the more the system is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can be reached as soon as possible.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Death with reprieve; Life imprisonment;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Parole前 言在世界上很
13、多国家都废除死刑的今天,我国仍然保留着大量的死刑条款。同样是犯罪的行为人,为什么在存在死刑的国家和废除死刑的国家,却有着如天上人间一般不同的命运与代价呢?我们建立国家,是因为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我们的生活没有安全感。我们需要政府的存在,是需要存在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我们建立了国家,订立了一种契约,让出了自身的一部分权力,但是,没有人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增加了一个条款:允许国家把我杀了,政府可以剥夺公民的性命。没有人会把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力让渡给政府。所以政府在某些时候由于公民犯下罪而将其杀掉的做法是十分荒谬的。而且政府杀人实际上是一种以恶治恶。1 贺卫方著.九大问题拷问死刑R.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
14、对于这样一个残忍的制度,笔者认为废除是它必然的结果。但是废除死刑并不是说说就可以做到的,这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而现在最重要的是在死刑废止以后,我们要以怎样的制度去替代死刑,去完成死刑的使命?笔者在这里所说的使命并不是杀人,而是减少并阻止犯罪的发生。面对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们需要一种更好的制度去实现死刑的使命,这正是本文的重点。一、废除死刑的价值基础死刑一般也被当成是一种刑罚。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刑罚是什么。刑罚是根据不法和罪责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一种可感知的痛苦和祸害,它表明了国家对行为的公开反对和拒绝,是对严重违法行为罪责的强制抵偿和消解,以此证明了法规范一如既往的有效性。另外,刑罚也应该对于
15、行为人本人产生积极的效果,这样就有助于行为人的再社会化,或者说至少不会妨碍其再社会化。2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2006年第18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刑罚的目的一是让行为人知错,懂得吸收教训以达到改过自新,二是起到威慑的作用,让其他人害怕而不敢再做违法的事情。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一)维护人权维护人权是支持废除死刑最大的一个理由。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大多数的公民达成一种共识,那就是:人的生命无比珍贵,不能因任何理由予以剥夺。1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2006年第18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死刑废止是现在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人生来
16、即拥有各种权利,生命权是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一项。人们愿意交出一定的权利,愿意赋予国家治理的权利,只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安定,更为了能使自己生存得更好。贝卡里亚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件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2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162.或许那些犯下恶劣行径的人确实很让人愤慨,或许不杀不足以解民愤,但是,生命乃人之根本,没有了生命就一切都没有了。我们用刑罚是为了让犯罪者受到惩罚,但这是惩罚吗?这惩罚的只是这个犯罪者的家人!而死刑
17、虽然夺去了他的生命,却也给了他解脱。我们用刑罚是为了让犯罪者能够汲取教训、改过自新,能够有助于一个人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一种再教化的过程,死刑已经失去了刑罚的这个作用,它并不能帮助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个人连生命都没有了,教化将不具有任何的意义。(二)死刑的威慑力死刑的出现是人们觉得“只有消灭了肉体,才能消解犯罪的部分罪恶。”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消灭了个体的沉重的肉身,并没有消灭罪恶的根源问题。”执行死刑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可能真的起到了威慑的作用,比如我国严打的那段时间,可是在严打结束以后,犯罪的数量却是突然反弹并且有所上升。我国自古崇尚“治乱世用重典”,但历史的事实
18、是,从来没有一个乱世是因严刑峻法而得到治理的。我们去查阅一下有关资料就会发现,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以前的犯罪数量并不比废除死刑以后少,废除死刑国家的犯罪数量也并不比没有废除的多。例如,欧洲国家已经完全废除死刑,他们废除死刑,有的已经有四五十年,有的十来年或者更短,欧洲国家废除死刑以后,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暴力案件上升,杀人案件增加,而大洋彼岸那个美国,它大量适用死刑,却是西方国家恶性暴力犯罪谋杀最多的国家。 3 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8. 刑罚不是复仇和报应,所以死刑也并不能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刑罚,它违背了刑罚的目的,是一种野蛮时代的血腥复仇。反
19、对废除死刑的最大的一个理由就是:人类害怕死亡,而由于这种害怕,他们中的很多人会打消犯罪的念头。不过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今的社会,人们是害怕死亡,可是更多的人哪怕明知道是掉脑袋的事却依然还是要去做,这是为什么?除了有巨大的利益可图以外,还是因为人们变得麻木起来。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卡贝卡里亚这样说过:“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废除死刑的倡导者,叫做贝塔,他曾经讲了这样一件事,说他在美国搞洛普民意测试的时候问道,如果让你在死刑、终身监禁、不可撤销的终身监禁、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和加倍赔偿这样的一个组合方案之间做出选择的话,你还赞不赞成死刑,这个时候他就发现仅剩2
20、6%的民众还支持死刑。1 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死刑相较其他的制度并不更具威慑力,而当死刑的力量受到质疑,当有了其它可以代替死刑的制度时,是不是可以取消这残忍而暴力的制度呢?(三)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人无完人,办案也是一样的,没有人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我们只能尽量的减少发生的频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尤其是死刑错案。有段时间,报纸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查证的死刑错案报道了出来,那些能够考证的只是冰山一角,其他那些不能考证的呢?尤其是在严打期间造成的错案,没有人真正的了解究竟有多少。或许我们没有办法避免错案的发生,但至少我们可以想办法
21、挽救。死刑错案却让我们没有办法去挽救,已经没有机会了。比如聂树斌案,只因为当时从一具女尸旁边走过,就被抓起来枪毙了,那年他还不满21岁,但是在十年后,因为另一件案子而被抓住的王某却说出自己才是这件案件的真正的实施者。如果聂树斌没有被执行死刑,至少我们还能让他回到外面的世界去看看,可以还他一个真正的公道;可是他已经被枪毙了,我们无能为力,怎么做都不可能让他起死回生。人头不比韭菜,割了还可以重生,人被杀掉以后再也不可能复原了,这个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一个人都不杀,就不会再这样犯错误了。2 贺卫方著. 九大问题拷问死刑R.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立法趋势(
22、一)立法评析目前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的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到1995年的这十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做出过10多个决定和补充规定,直接规定了死刑。所以,很早以前就有人断言:“无论是就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就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而言,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1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J. 我国死刑的裁判和执行的统计数据都是国家机密,人们无从知道全国死刑的裁判与执行的整体情况。不过据大赦国际中国专家普莱特表示:“中国始终
23、保持着执行死刑世界冠军的记录。多年来,我们已一直观察到在中国每年被处决的案例比其他所有国家的总和还要多。”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能够被处以死刑的罪名非常之多,包括对那些没有暴力犯罪的人处以死刑,比如经济类犯罪,这是“各国刑事立法所罕见”的。根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超过11个,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我国这些年走的恰恰是与世界废除死刑运动发展相反的道路。贪利犯罪比如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那些人没有去捉弄人的生命,没有烧杀抢掠,他们只想把钱归自己所有,继而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我们知道,高级官员被执行死刑大都属于经济类犯罪,成克杰、刘方仁他们都没有
24、杀过人。当经济犯罪数额巨大时被判处死刑,这就是说在我们把生命与金钱放在一起衡量的时候,我们的天平似乎更倾向于金钱而不是生命。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不会用死刑来震慑经济犯罪。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剥夺他的财产权。2 贺卫方著. 九大问题拷问死刑R.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 (二)立法趋势自1950年以来,“联合国大会预防犯罪暨犯罪待遇大会”在有关死刑的决议中,均认为死刑侵害人的尊严及人的最基本权利,即生命权利,侵犯人人不受残酷不人道及屈辱性刑罚的权利,应在全世界废止。联合国对死刑的这一态度,毫无疑问对各国废除死刑的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截至2006年9月,88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
25、;11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另外,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10年或者更久的时间没有对任何人适用死刑,这些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废止死刑者”。目前全世界仅余68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3 赵秉志.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法学,2007,2.由这一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远远的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限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的趋势。正如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所指出的:“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
26、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在1965年废除死刑的25个国家中,只有2个是西欧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国家;但到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却不仅扩大到了东欧,还扩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岛。例如,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11个太平洋岛的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2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以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为标准)。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国际人权组织每年发布公告,对中国过多地执行
27、死刑进行谴责,认为死刑涉及人权问题。在欧洲,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就有废除死刑这一条,一个国家如果不废除死刑的话不能加入欧盟。由于这样一种观念,欧盟各个国家将死刑的存在本身视为一个人权上的严重问题。1 贺卫方著. 九大问题拷问死刑R.在云南民族大学的演讲. 且许多欧洲国家采纳“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即如果存在被适用死刑的危险,则拒绝将人引渡到保留有死刑的国家。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提出批评的时候,死刑始终是中心议题之一。如何审慎地对待死刑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和全国关注的一个焦点。我国特有的死缓制度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方法,而从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来看,最高院收回死刑的复核权也
28、是在逐步的限制死刑的适用。且据网上2008年3月11日的有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万鄂湘在参加前一天的政协分组讨论时表示,按照中央要求今后将逐步减少死刑,并最终废止。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在哪个国家,死刑都是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它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三、废除死刑后刑罚制度的完善按照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的发展,废除死刑是毋庸置疑的,当前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废除死刑以后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由于我国的“死刑过重,生刑(只要指死缓和无期徒刑)过轻。也就是,我国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缓,两
29、年缓刑期满后一般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又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人并不会出现把牢底坐穿的情况,因此我国缺少真正的无期徒刑。死缓、无期徒刑既然没有威慑力,人们也就只能寄希望于死刑立即执行了,这也就是我国很多民众不赞成死刑的最大的一个理由:如果废除了死刑,就没有什么比较实际和可行的制度能够压制犯罪。以下是笔者就这个问题做的一些具体的设想。(一)废除我国的死缓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30、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5.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死缓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其本质就是严格的限制对死刑适用。1.死缓的积极意义。废除死刑的道路上,死缓必不可少,它是一块奠基石,一个很好的转折点,时至今日,也在继续发挥着它的作用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范围和促进对被执行人的改造。2 赵秉志、时延安.中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法理研析J.死缓制度正好弥补了死刑立即执行在教育功能上的欠缺。2. 死缓存在缺陷。我国对于死缓制度的适用是相当有限的,而
31、采用死缓制度的案件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有什么差别,也就是形同虚设。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缓的规定;二年期满后如果不执行死刑,那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而最轻的很有可能就变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以往处理的案件来看,一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不会再执行死刑。按照这样,犯罪分子在两年期满后通过减刑、假释,十多年就出来了,对于罪犯而言并不是真的很能起到一个威慑的作用,这不能真正的做到惩罚罪犯,其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受到了质疑,民众又怎能信服?3.死缓制度的终结。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缓制度对犯罪人生命全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提到了一个层次,但是依然属于死刑
32、这一刑种,我们不能把它和死刑立即执行理解为两种不同的刑种,该制度在设计上仍然保留了执行死刑的可能性。死缓在发挥功能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既然它是作为废除死缓立即执行的一个转折点,那也就应该在死刑被废止的同时,完成它的历史责任,退出历史的舞台。(二)让无期徒刑制度替代死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并押送监狱执行强制犯罪分子劳动改造,类似于外国的终身监禁,即将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与社会永久的隔离。它以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满足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同时又痛过劳动改造对犯罪人起到了教育作用,这正是刑罚的目的。1.无期徒刑很好的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国际上对死刑最大的不满即是其的残
33、酷性,对生命的漠视。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而无期徒刑虽然剥夺了犯罪者的终身自由,但却保留了其生命,真正体现了“生存权就是最大的人权”的人权理念。2.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低。无期徒刑的概念是无限期的关押犯罪,并强制其劳动,惩罚一个自由人所能够享受的快乐和幸福。“处死罪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
34、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1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8. 无期徒刑的强制劳动是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调查中,都得出了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另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加拿大,在1975年,也就是废除死刑的头一年,谋杀罪的比率为每10万人中3.09人,但到1980年即下降到2.41人,1999年,也就是废除死刑后的第23年,下降到1.76人,比1
35、975年低了43%。1 来源于3.我国现行的无期徒刑仍存在缺陷。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确立的假释和减刑制度,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者在死缓减刑无期徒刑之后,实际执行十多年就可能因减刑或者假释而早早的回归社会。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无期”,也就大大降低了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这也使人们担心废除死刑后的犯罪率会大幅度上升,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也就无法认同废除死刑了。我们要恢复无期徒刑自身真正的优势,从而发挥死刑替代措施的威慑力,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唯有如此,死刑的立法废止才有了根基,民众也才能接受死刑废止的结果。(三)完善有期徒刑一旦死刑废止,社会的刑罚总量将大大减少,就可
36、能不足以控制和预防此时的犯罪总量,因此,国家应通过增大无期图形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总量来应对这一状况。由于许多重罪最高刑由死刑减少为无期徒刑。因此,许多原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其最高刑将相应的减为有期徒刑。2 郑艳霞.论死刑废止过度期的刑罚体系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7,0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仅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为20年。这对上述的要求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对有期徒刑也要进行改良,也就是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定为2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35年。(四)善用资格刑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3 马克昌.刑罚通论
37、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20. 刑罚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制止犯罪,死刑采用的是比较极端的剥夺生命的方法,因此我们在废除死刑后,要以一种人道的方法去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在适用前述的无期徒刑等方法的同时,附加资格刑,即在剥夺罪犯自由的同时剥夺其他的一些权利,使其不能利用某些资格再实施犯罪。善用资格刑,是实现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的客观要求。重视运用资格刑能够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可以以禁止犯罪者的公权、民事权和亲权为手段。资格刑的适用应该要依据主体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不同来决定。例如针对职务实施犯罪者,(暂时或永久)剥夺行为人从事公职的权利;利用交通工具或在适用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者,在一定的时
38、间内吊销驾驶执照或禁止申领驾驶执照等。资格刑目的的定位应放在对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预防上,而不应该过分倚重其象征性的政治意义。我们应该淡化资格刑的政治色彩,打破其种类的单一化、使用机械化的局面,并根据立法的现状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为出发点,对中国的资格刑进行改革。1 王俊平.资格刑适用范围之比较J.(五)对减刑进行严格控制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39、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2.我国的“无期”减刑下来以后一般是变成10-20年左右的有期,这就让犯罪者很容易的就能回到社会,对社会极有可能造成威胁。也让人们对于无期徒刑抱有一种不信任感,才会寄希望于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尤其的注意。在废除死刑以后,我们依然可以对立功或者有重大突出表现的人实施减刑制度,但是必须特别的
40、严格。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每次的减刑期限要限制在1-2年以内,每隔5年才能对其再次适用减刑。总的减刑期限不能低于犯罪者所要受的刑期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的刑期是120年,就算减刑,也至少要坐80年。(六)不能适用假释制度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41、分子,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3.当我国废止死刑以后,对于上述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应该予以保留,如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绑架、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是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不允许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假释考验期限则应不少于三十年。四、废除死刑后其他制度的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亦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第三者或社会组织从中协调或提供帮助,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全面
42、解决或部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从精神和物质上弥补被所遭受的伤害,以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并有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和复归社会。2 李婉婉、苏流霞.刑事和解制度初探J.法治与社会,2008,03(下). 其是一种发端于欧美国家的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受我国历来的复仇报应观的影响,死刑制度废止后必然会难以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为了使刑事纠纷能得到快速、公平、切实地解决,就需要更好的运用实行刑事和解制度。采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但能有效的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而且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上述的
43、功效,不过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及其具体的运行和实施,而且“我国目前通过该方式处理的公诉案件主要是轻伤害案件,即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也通常只适用于轻伤害案件,其他的诸如轻微盗窃、抢夺案等则很少适用。”3 同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在暴力犯罪的问题上几乎没有适用。对于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胁从犯,如若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应该可以适用该制度。不过,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等,均不能适用该制度。(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其合法权益时常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虽然法律规定,加害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
44、行赔偿,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加害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却是屡见不鲜。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被执行枪决,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全国这样的事例不计其数,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不但对于他们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举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的,“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结束语从国家来说,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