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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立法趋势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立法趋势(一)立法评析目前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的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到1995年的这十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做出过10多个决定和补充规定,直接规定了死刑。所以,很早以前就有人断言:“无论是就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就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而言,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1我国死刑的裁判和执行的统计数据都是国家机密,
2、人们无从知道全国死刑的裁判与执行的整体情况。不过据大赦国际中国专家普莱特表示:“…中国始终保持着执行死刑世界冠军的记录。多年来,我们已一直观察到在中国每年被处决的案例比其他所有国家的总和还要多。”我国的法律条文中,能够被处以死刑的罪名非常之多,包括对那些没有暴力犯罪的人处以死刑,比如经济类犯罪,这是“各国刑事立法所罕见”的。根据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超过11个,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我国这些年走的恰恰是与世界废除死刑运动发展相反的道路。贪利犯罪比如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那些人没
3、有去捉弄人的生命,没有烧杀抢掠,他们只想把钱归自己所有,继而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我们知道,高级官员被执行死刑大都属于经济类犯罪,成克杰、刘方仁他们都没有杀过人。当经济犯罪数额巨大时被判处死刑,这就是说在我们把生命与金钱放在一起衡量的时候,我们的天平似乎更倾向于金钱而不是生命。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不会用死刑来震慑经济犯罪。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剥夺他的财产权。2L整理论文(二)立法趋势自1950年以来,“联合国大会预防犯罪暨犯罪待遇大会”在有关死刑的决议中,均认为死刑侵害人的尊严及人的最基本权利,即生命权利,侵犯人人不受残酷不人道及屈辱性刑罚的权利,应在全世界废止。联合国
4、对死刑的这一态度,毫无疑问对各国废除死刑的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截至2006年9月,88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1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另外,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10年或者更久的时间没有对任何人适用死刑,这些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废止死刑者”。目前全世界仅余68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3由这一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远远的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限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的趋势。正如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所指出的:“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
5、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在1965年废除死刑的25个国家中,只有2个是西欧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国家;但到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却不仅扩大到了东欧,还扩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岛。例如,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11个太平洋岛的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2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以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为标准)。最重要的是,这种全
6、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国际人权组织每年发布公告,对中国过多地执行死刑进行谴责,认为死刑涉及人权问题。在欧洲,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就有废除死刑这一条,一个国家如果不废除死刑的话不能加入欧盟。…由于这样一种观念,欧盟各个国家将死刑的存在本身视为一个人权上的严重问题。1且许多欧洲国家采纳“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即如果存在被适用死刑的危险,则拒绝将人引渡到保留有死刑的国家。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提出批评的时候,死刑始终是中心议题之一。如何审慎地对待死刑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和全国关注的一个焦点。我国特有的死缓制度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方法,而从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来看,最高院收回死刑的复核权也是在逐步的限制死刑的适用。且据网上2008年3月11日的有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万鄂湘在参加前一天的政协分组讨论时表示,按照中央要求今后将逐步减少死刑,并最终废止。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在哪个国家,死刑都是从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它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