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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侵权刑事责任研究 高瑞摘要P2P侵权行为过程中,涉及四种主体源丈件上传者、下栽者,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各种主体在整个行为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其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哪些主体应追究刑事责任,哪些主体行为不应划入刑法的范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毕业论文英语论文关键词P2P刑事责任网络传播权互联网的诞生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形成过程,完全是基于让不同计算机所拥有的信息如何尽可能快捷、通畅地传递和共享的理念。毋互联网提供了个中立的资源共享平台,P2P软件基于此理念应运而生,最大程度的履行资源共享这一使命。P2P(peer-topeer)技术不同予传统的下载技术,传统的下载以网络
2、服务器为信息交换的中枢,用户获取或发布信息都要以该服务器扦启为前提,服务器一旦陷入瘫痪,整个系统也就终止,用户也就无法继续下载。而P2P技术容许各节点互相联系,并直接从对方的硬髓机传输文件档案,各节点之间无需由服务器控制、统筹或协助交换档案,也就是说,每个下载者也同时是上传者。即使中转服务器瘫痪,下载仍可继续进行,整个过程涉及到源文件上传者,下载者。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或者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因此,笔者将从网者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探讨P2P侵权刑事责任问题。一、上传者与下载者的刑事责任对于未获授权的非法一卜载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规定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末获授权的非法下载行为,各陶
3、的立法则有所不同。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未制定刑事罚则。新加坡则规定,如果为谋取商业利益或严重侵权的故意非法下载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对于为私人财政收益或商业利益,或涉及下载零售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材料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国。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德国和日本采取的是严格保护措旋,非法下载亦可招致刑事责任,除非在某些订有供私人使用的例外条文的地区,而有关的行为在这些条文的涵益范围内,才不会招致相关刑事责任国。非法上载行为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网络传播权”,其他各国法律也均规定了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要求“以营利为
4、目的”,导致大量的网络侵权行为,显然,“以营利为日的”大大限制了此条款在网络空间的应,应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只要侵权行为达一定的严鼋程度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网络空间危害结果的认定应有别于传统的“本”“册”“张”等,影视作品可以以流量计算,文字作品可以以流量、点击数相结合来计算。利用P2P软件的每一位用户既是下载者也是卜传者,是不是每位用户都有叮能构成刑事罪行?我们说,答案足否定的。从全球静件BT刑事案件还足之后日本的Share上传等案件来看,处罚的都是源文件上传者,由于P2P软件的特殊性,下载的前提必须有一定的上传速度,所以不能根据上传流量来认定其刑事责任,其前提必须是源文件的上传者。部分基于
5、P2P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文件夹”中的文件。以eMule软件为例,一名用户如果愿意与他人分享电影、音乐或软件等文件,就可以将这些文件拷贝至eMule软件在硬盘上划定的“共享文件夹”中。只要这名用户打开计算机、保持联网状态并运行eMule软件,其他任何同样使用eMule软件的用户就W以通过输入关键词搜索到这名用户硬盘“共享文件夹”之中的文件,并可以将其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那么,主P2P软件划定的“共享文件灾”之中,使其他网络用,、能够搜索到被“共享”的文件并进行下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呢?有学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旦将作品拷贝虿共享
6、目录之中,在计算机开机、联网并且运行了相关P2P软件的情况下,公众中的成员(P2P软件的其他用户)就一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E)和选定的时fHJ(在任何时刻)通过P2P软件下载(获得)这嵝作品的复制件,完伞符合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P2P软件的使用者提供作品供他人分享的行为构成了对向公众传播权的侵犯。岫笔者认为,此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此类P2P软件要求用户必须设置“共享文件夹”,否则不能使用该软件,有些P2P软件设置下载目录就是共享文件夹的目录,不能更改,如KuGOO,这属于技术强制。不虑归结为行为人的责任。所以,这种没有公开发布,故意或非故意的
7、被其他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上载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下载者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法律对现实侵权行为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应均衡,也就足说,现实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不能在网络空间认定为犯罪。所以,既然在现实社会中,购买侵权的作品不构成犯罪,那么在网络中下载末授权上传的作品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上载的作品是否授权的可知性。比如,歌迷网站上的提供下载的音乐,歌星个人博客上提供下载的音乐,唱片公司官方网站。f:提供下载的音乐,哪些是经过授权,哪蝗没有,下载者很难判断。这种以不确定之他方行为,致使无因果关联的另方承受不可预测之违法风险是不合理的,
8、既然对,f:载的作品是否授权难以得知,就不应该让下载者承担刑事贵任。3行为的正当性,当一个社会有20,其罕5,10的入在重复作出某一行为时,此行为就具备了正当性,就不应受到刑法处罚所以,对于下载者,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与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I:的违法犯罪内容负有移除的义务,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窖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这意味着网络服务商若不移除相关内容有可能要负上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9、。而在国内外,网络服务商被赋予对网络使用者所传播的内容担任过滤机制角色的做法则屡见不鲜。例如,2004年4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音乐下载链接服务侵权的案件,该案原告足二家香港唱片公司:新力唱片公司、正东唱片公司和环球唱片公司。被告则为国内有名的音乐网站“音乐极限网”(wwwchinamp3corn)。原告起诉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未经授权的版权歌曲卜载,而被告只是提供了一种网络链接而不足本地下载,歌曲源文件不在其服务器1-。法院认为,被告通过网络搜索软件查找到了有关载有涉案歌曲的网站信息,并对那些信息进行了选择,整理等加工行为,并在“音乐极限网”的搜索结果中同时提供
10、了下载的选项,在其网站页面上设置了“下载l、下载2⋯ .”与其选定的网站建立了深度的对应关系。由此认定,被告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单纯提供搜索和网络信道的服务,“考虑到被告是一家知名的。专业化的爵乐网站王lIl应具有对其选定的下载曲目合法性的注意义务。”最终判决“音乐极限网”败诉。留在著名的雅虎案中,巴黎法院就作出裁定,认为美国雅虎必须尊重法国法律,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o。对此,雅虎围际合作技术副土管Heather Killen说:“就算是最精细的IP地址追踪也不让人们无法访问某些特定信息。总会有一些漏洞和问题,这是网络的性质决定的o-那么,
11、到底网络服务商需要尽到何种义务呢? 2005年4月13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的服务商,即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各种搜索网站,如Google,百度等,网络日志的提供者,如MSN,QQ的个人空间。博客等,文件中转窄HJ提供者,如Motile,纳米盘等的提供者均属于此类其区别于服务器供应商:另一类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的服务商,即网络
12、内容服务供应商,通常的信息类网站均属于此类。对于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规则是,“不知者无罪”,只有在能够证明网络商“明知”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或者著作权人发了侵权通知后网络商置若罔闻的情况下,网络商才承担责任国。而这种责任是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但是,网络平台服务商负育此类责任的前提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对网-J二信息知悉或有理由知悉,且同时有能力删除时,才可以追究其责任。而服务器供应商完全不接触具体的网络内容,故不负有法律义务上不作为的责任。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由于对其网络内容具有完全的知悉权,故对于其网络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其刑P2P种子文件的中转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其网站并
13、没有提供下载的源文件,储存在其网站上的文件仅仅足极小的种子文件,此时,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对其网站内容有能力知悉吗?我们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每个种子文件对应的源文件若不经过下载是无法确认,如果让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去下载每个文件以确认其内容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瓦联网中每时每刻都有亿兆的数据在流动,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对这些数据进行鉴别、控制,必然要牺牲网络服务的质量,其至无法符合公众网络服务的要求。”o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著作权人发了侵权通知后网络商置若罔闻的情况下,网络商才有可能承担责任。毕业论文英语论文P2P种子文件的中转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其网站并没有提供下载的源文件,储存在其网站上的
14、文件仅仅足极小的种子文件,此时,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对其网站内容有能力知悉吗?我们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每个种子文件对应的源文件若不经过下载是无法确认,如果让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去下载每个文件以确认其内容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瓦联网中每时每刻都有亿兆的数据在流动,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对这些数据进行鉴别、控制,必然要牺牲网络服务的质量,其至无法符合公众网络服务的要求。”o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著作权人发了侵权通知后网络商置若罔闻的情况下,网络商才有可能承担责任。三、结语在整个P2P侵权行为过程中,涉及四种主体源文件上传者、下载者、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源文件上传者和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其侵权
15、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下载者和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只有在能够证明网络商“明知”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或者著作权人发了侵权通知后网络商置若罔闻的情况下,网络商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注释;刘曙光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网络法律评论(第8卷)163汤显明网络侵权与BT刑事乳三罪法学杂志2008(2)51-52五迁“信息M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我网络法律评论(第7卷)5r志刚虚拟中删tI•的刑上理论中幽方正出版杜20046任勇机械性使用功能性使用与1,21,著作杈题嘲络沾律评论(第8卷)100-101•该案出法困扰太学生联赍会(UEJF),反种放主义和反希们来主义的巴黎国防•联盟(u•CRA)以及法H反种族主义运动提起。旨在反对雅J兜允许通过荧囝的拍虫站点将纳粹纪客品出售给法固公民W为庄法阔出售纳梓物品是违反法国刑法舆第645-l条的杨彩霞同络犯罪之删事立法与司法新探以价值平衡为中心扣J北法学20061)96捌晓窨冈络著作权游戏规划t尘埃落定网络法律评论(第8眷)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