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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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 合 同 诈 骗 罪学员姓名: 戴 晓 蓉 学号_入学时间_年_ 季指导老师_职称_试点学校_2012年 05 月 15 日 共 页 第 1 页 目 录摘要与关键词 (1)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二)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 (1)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1)(一)主观方面(二)客观方面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一)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三)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四)行为人是否有履

2、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五、合同诈骗罪与其它犯罪形态的认定 (1)(一)合同诈骗罪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注释()参考文献 (1) 论合同诈骗罪戴晓蓉【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不仅如此,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个性,它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难 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

3、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由此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关键词 】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就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与合同纠纷的区别等相关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有所益处。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新刑法

4、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二)、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

5、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如张某等人本是无业游民,却自称是国际奔马旅游服务公司,并以此为名与他人签订旅游合同,骗取钱财。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如李某原来是移动公司的员工,可是却说自己是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方便盗取大客户的信息。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如严某利用过期的租赁合同与第三方签订合约,作为二手房东赚取租金。 4、隐瞒真相,使

6、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即使用空头支票,根本不能兑现。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产权证明、债权文书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例如使用了不符合条件的产权证明进行的无效担保,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款物的。比如称是合作方的好朋友,说帮忙朋友收款的,骗取大量金钱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即所谓的空手套白狼,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的

7、; 签订了合同,拿到了货款,却突然人间消失,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像典型的挪用公款的性质,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如拿到货款时,进行毒品等交易,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如明明拿到了货款,却说没有拿到,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

8、对方当事人货款的。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合同诈骗罪既然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么界定“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的司法认定必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其第2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合同法的宗旨即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这一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之中“合同”含义的重要参考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所有

9、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常见多用的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不直接发生债权但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和分配盈余等方面关系的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10、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在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

11、骗罪中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这些合同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5。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表现为这些形式。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一)、主观方面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

12、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

13、律来调整。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

14、体现者。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我认为,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一)、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实践中,行为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冒用出借单位的

15、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者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或者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头、租赁人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被单位解聘以及被解除委托的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以上情况都可以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体现。(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我认为,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A、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B、行

16、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C、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三)、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A、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

17、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B、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C、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四)、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

18、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五)、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19、,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五、合同诈骗罪与其它犯罪形态的认定(一)、合同诈骗罪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诈骗犯罪,除了在侵犯财产罪中规定普通诈骗罪外,还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若干特殊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些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

20、其特定性,虽然和普通诈骗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主要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这些特殊诈骗犯罪,在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符合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这些特殊诈骗犯罪的构成时,不应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根据其诈骗方法和对象依照特殊诈骗犯罪定罪处罚。.想象的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的竞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应依其中规定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7。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特殊诈骗犯罪时,如何定罪处罚呢?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对

21、合同诈骗罪与其他各种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设置,均以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各个量刑档次的依据。如果撇开各种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殊巨大”的具体标准不论,其中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档次中,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比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都要轻;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中,除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规定有死刑外,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主刑相同。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都应以相应的其他特殊诈骗定罪处罚,而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需要注意的

22、是,如果今后司法解释对各种特殊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而假如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殊巨大”的标准又低于其他各种或其中几种特殊诈骗罪,则对想象竞合犯形态究竟以何罪定罪处罚,应在对合同诈骗罪、与之竞合的其他特殊诈骗中与行为人诈骗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相对应的法定刑进行比较后,才可决定。假如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较高,自然其法定刑相对就轻,对想象竞合犯自应认定构成其他特殊诈骗罪。(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同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等其他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现象不同,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行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与其他

23、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这里的“连续诈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同一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也可以是先后针对多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行为人对其中各个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诈骗,既可以是使用单一的诈骗方法、也可以是混合使用多种诈骗方法。对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我认为,当行为人的数个诈骗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最为可取的做法应是实行数罪并罚。“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不失为连续犯。连续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罪的故意,实施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是,如果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

24、,各罪亦可视为同种性质,成立连续犯形态。那么,对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的连续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背连续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而不合理呢?我认为,理论上历来主张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而处断的一罪,只考虑到了连续行为所触犯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况,而没有把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名称虽然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连续犯纳入研究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过去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相对单纯,同种罪名细化的必要性不大,因而连续犯也只存在数罪名完全相同的情形所决定的。而如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法采用罪名体系、“罪群”性的罪刑规范设置方法也已相当普遍。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的新的经济犯罪

25、,它除具有普通诈骗犯罪的共性特征外,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研究。本文虽然较系统地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认定等问题,但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促进和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注释】:123【参考文献】:1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2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8页3 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四期,第78页4 苏惠渔: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页5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226页7 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77-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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