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论从引渡入手切实有效打击经济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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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从引渡入手切实有效打击经济犯罪 苏佳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摘要:在当今社会,跨国性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经济类犯罪亦是屡禁不止,同时犯罪分子逃往海外更是越发容易。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开展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展开引渡具有重要意义。在开展引渡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关乎到国家的主权,涉及很多国家利益,并且还关系到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因此引渡的开展会面临各类的。本文我国如何以引渡入手切实打击经济犯罪进行了论述。 关键字:引渡;经济犯罪;死刑 一、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在引渡实践中,一般是以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就我国目前的双边引

2、渡条约而言,我国与泰国、俄罗斯、韩国等二十多个国家签定了双边引渡条约,然而,我国与主要欧美国家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可是,从腐败犯罪分子的外逃状况来看,许多数额较大的犯罪分子选择逃往欧美国家。而这些国家大多持条约前置的态度。因此,引渡制度中的条约前置主义以及我国双边引渡条约的局限性,成为了我国通过国际合作将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引渡回国的障碍。同时,从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与外国对于腐败犯罪分子的引渡还存在诸如政治犯不引渡的瓶颈、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的困难、涉案财产性质不明难以追回等一系列阻滞犯罪分子引渡回国的困境。下文笔者主要就死刑不引渡造成的困难加以分析。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和国际

3、人权运动对死刑的态度密不可分。“将死刑问题与人权相联系,是半个世纪以来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一个主要内容。从国际刑法角度探求人权的保护,为死刑与引渡的连接提供了中介和桥梁”。 ! 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该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与基本民主自由权利。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于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保障人权、维护生存的权利随之成为了国际刑法的重要课题之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就强调了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并明确提出了严禁任意剥夺人的生命。20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运动更是将保

4、护生命权,废除死刑推向了高潮。受到此影响,在一些国家的双边、多边引渡条约中出现了对于按引渡请求国法律可判处死刑的被请求引渡者,被请求国基于人权保护的理念,不予引渡,除非请求国保证不对其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规定。 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在国家间的引渡方面,我们因为死刑不引渡原则而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从我国目前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现状来看,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对之避而不谈。直至2006年我国与西班牙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我国才第一次明确表示承认并尊重死刑不引渡原则。立法模糊是目前我国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最大困境。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死刑不引渡原

5、则并将之加入立法范围之内,我国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避而不谈的态度致使我国与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废除死刑的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的进程发展十分缓慢。进而,鉴于“条约前置”的引渡制度,我国将腐败犯罪分子引渡回国的可能性大大地降低,这样给了许多腐败犯罪分子以保有退路的可能,不利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中,第44条规定了关于引渡的规定,共18款。 然而,国际上为许多国家承认为刚性原则的“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批准生效的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国际公约,公约对其避而不谈,而是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排除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等角度对引

6、渡制度进行规范。 三、结合上述内容对解决我国引渡困境的探究(一)我国引渡问题的几点认识1、是否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废除死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否保留死刑,是一个国家刑事政策所研究和决定的,取决于一个国家基本的刑罚观念和惩处犯罪的实际需要。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不同国家间开展引渡合作而确定的条件和限制,尤其对于奉行不同刑事政策的国家,这一规则有助于克服因刑事政策的差异而产生的障碍,保障引渡合作的健康进行。 ?! 因此,我国即使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亦不意味着我国就承当了废除死刑的义务。 2、废除死刑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从历史的角度看,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属于历史的范畴。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

7、,而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社会环境的稳定而产生的。从奴隶社会到现代文明时代的历史发展脚步,我们不难看出,人权的提出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声称人权保护的过程中总伴随着一个孰重孰轻的衡量过程。在文明时代到来之前,在社会环境不稳定的历史时期,谈论人权是虚无缥缈的,人们只有在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人权的保护。因此,在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更多人的人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理性的分清孰重孰轻。这并不是意味着,保护人就不重要。正如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罪行的刑罚,判处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8、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法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该公约不禁止死刑,而是对死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同时,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被称之为否定说,他们主张,生存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剥夺的,只要这种剥夺是基于道德上的正当事由。而为了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正符合这个基本前提。 #! 笔者较为认同这一观点。生命权是一种相对权,如同被剥夺人身自由一样,这是一种对于行为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借助人权的理由决绝承担应负的责任是不符合逻辑的,也不是人权保护的最初目的,不应该被滥用。 正如同引渡实践中有些被请求引渡者借以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借口而逃脱法律的追

9、究。 (二)解决我国引渡问题的几点建议首先,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社会势不可挡的一大趋势,因而我国基于保护人权的理念应当承认之一原则。然而,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必须废除死刑。其实,世界上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主张和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例如罗马尼亚,该国并未废除死刑,但是,在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罗马尼亚亦要求写入“死刑不引渡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做法,从实际出发,保留死刑但对死刑的适用持有谨慎的态度。 再者,目前就双边引渡条约中写入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方式:间接适用死刑不引

10、渡原则的做法、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做法以及修正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所谓间接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些国家将处以死刑视为非人道的待遇,通过适用禁止“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和惩罚”的规定达到拒绝引渡的目的。所谓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做法是指,在进行引渡条约谈判时,对死刑不引渡做低调处理。尽服对方不在双边条约中规定这样的限制,或使用比较笼统的措辞以避免直接表述。所谓修正的死刑不引渡是指,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如果请求国作出对被请求引渡者不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而不予执行的承诺保证,被请求国可以变通死刑不引渡原则接受引渡请求。从与加拿大引渡赖昌星的实践中

11、总结得出,笔者认为,修正的死刑不引渡是一种较为灵活变通且符合当前中国 实际情况的可行之法。可能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同罪不同刑,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经济腐败这一类案件而言,关键是我们要进行利弊得失孰轻孰重的比较衡量。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而言,这样的让步有利于国家间引渡的实现,从而切实有效地切断了腐败犯罪分子外逃,逃脱法律追究的后路,能够保障国家更为有利的打击犯罪活动,给人们以警示教育的作用。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探寻引渡替代措施。引渡是国家抓捕外逃犯罪分子的一个有效形式,但是,引渡大多以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其法律依据。双边引渡条约的数量就会局限国家间引渡合作。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探寻引渡替代措施。在国际社会中,国际刑警就是一个我们应当积极运用的手段。 参考文献: !张旭.国际刑法论要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241. 2!黄风.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的探讨A.刑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57页3!张旭.国际刑罚论要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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