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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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死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脑死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活体与尸体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死亡时间的确定。作为从尸体上摘取器官的一个特殊形式,对脑死亡的讨论有着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一)死亡时间的确定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死亡标准的:“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对于器官移植的开展是很不利的。因为那时死者的脏器几乎全部坏死,惟有角膜和肾脏还可以勉强用于器官移植。然而,大量器官移植如心脏、肝脏等的移植,它必须在心肺循环沿能维持的情况下来进行移植才是有效的。然而,若在心跳、呼吸仍尚可维持的情况下摘取器官无异于从活体身上摘取,那便是犯罪。事实

2、上,这种个体的脑组织已经处于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挽救的死亡状态。对于这样的病人来说,继续使用机械复苏和其他治疗措施并不是在抢救其生命,而只是延缓其心脏的生物性死亡。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个体实际上已经属于死亡。针对此种问题,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推出了“脑死亡”定义,即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运动和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芬兰是将脑死亡写入法律的第一个国家,此后阿根廷、澳大利亚、法国等10多个国家相应制定了脑死亡法。美国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一个人或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停止,或整个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人”,让传统死亡标准和脑

3、死亡标准同时存在,脑死亡的定义和标准虽然不单单为了器官移植而定,但器官移植却因此而得益。而在我国,要想推动脑死亡立法,就要在医学科学技术层面以切实可靠和确凿的证据告诉人们脑死亡就是死亡,进而让人们逐渐接受脑死亡判据,还需要做很多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制定脑死亡标准的目的不是出于医疗费用方面的考虑,更不是为了摘取器官的方便。脑死亡不应该将这些问题相提并论。有关脑死亡的判定有1986年制订的南京标准、1995年制订的上海华西医院标准等。地方性标准的制定为全国统一的脑死亡的标准的确立奠定的基础,全国统一的脑死亡标准的制定应当进一步规范脑死亡诊断的

4、实施,并为脑死亡立法奠定基础。(二)判定脑死亡具备的条件及要求笔者认为,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体现法律的神圣性,脑死亡的判定应由具备脑死亡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中具有脑死亡判定执业许可的医务人员实施,其他任何不具有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取得脑死亡判定执业许可的个人不得实施脑死亡判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对于器官移植手术的实施,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还应当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器官移植手术的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备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

5、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实际水平和能力等等。这也是防止因医疗单位和医师不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资质而擅自进行器官移植以致损害他人生命权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的需要。(三)我国针对脑死亡采取的措施鉴于中国国情,现阶段应逐步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脑死亡的判定亦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并应尊重其亲属的意愿。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有实施脑死亡判定意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就诊医疗机构明确表明,或其本人虽未明确表示实施脑死亡判定意愿,但其已经符合脑死亡判定条件的,其近亲属表示同意脑死

6、亡判定愿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就诊医疗机构明确表示。具有脑死亡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在收到公民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书面意愿后,应当如实告知脑死亡判定的方法、后果,并详细解答有关的咨询,由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签署脑死亡判定知情同意书。解决了器官的来源问题,对于器官的如何分配的探究也是十分必要的。器官分配必须确保效用与公平。效用就是在进行某一器官移植时,收益大于代价、大于风险,移植后的生存质量和生命质量明显提高,能最大限度地处长生命和发挥康复潜能才有意义。公平涉及的社会标准,也就是在有器官适应症的病人中决定谁做移植,谁先移植的问题。公平又是一个

7、相对的概念。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资源的若干原则,大致是:回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则,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的年龄状况;科研价值原则,即有科研价值者俦于一般病人。此外,还有一个广为采用的中性原则,即排队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我国在制订人体器官移植法时也应适当地借鉴和吸收这些经验。综上所述,器官移植是一项高要求的精尖技术,它涉及到供体、受体、双方亲属及社会等多种利益的交叉和冲突,只有赋予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健康的发展。我国应当积极吸取他国的长处进一步完善器官移植立法,使器官移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结论:器官移植技术在不断的发展,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应当不断的完善。只有适当的约束,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虽然在器官移植技术上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而法律相对比较滞后,应当多借鉴外国的经验。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一种理想的、健全的、合理的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是当然的追求目标。并非我们有意回避或忽视现实状况,而是因为理论研究必须超越实践才能指导实践。文章对器官移植中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如能对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有所裨益,笔者将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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