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十大名优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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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化带动战略,进一步提升青岛市水产加工品牌的知名度,提高水产加工品牌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水产品加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决定开展2010年“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产品是指在青岛市范围内加工生产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优质水产加工产品。第三条 “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 “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对获得“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的申请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内“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监督。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九条 申请“青岛

3、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三)产品有固定的加工场,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五)产品在青岛市内生产;(六)产品有一定的加工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青岛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渔业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九)获得QS许可或通过ISO、HACCP、欧盟认证中的任一认证;(十)提供具有国家法律认

4、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市内,或使用市外商标的;(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三)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五)有其它不符合“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请条件的。第四章 评价指标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和市民认知度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占总分值的30%。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

5、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占总分值的30%。第十四条 市民认知度评价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对其产品认可和接受程度。占总分值的30%。第十五条 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占总分值的10%。第五章 评选认定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请表(见附件),于9月13日前向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13日至9月14日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并于9月15日前将合格材

6、料排序上报到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一)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请表;(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提供具有国家法律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近两年内的),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五)获得QS许可或通过ISO、HACCP、欧盟认证中的任一认证书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第十八条 9月19日前,“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办公室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九条 9月20日前,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形式审查合格的品牌简介,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9月23日前进行网上投票评选。第二十条 9

7、月25日前,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价体系,结合网上投票结果,提出“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意见。第二十一条 9月26日前,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结果。9月28日前并将评选结果通过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第二十二条 10月10日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 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获得“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二)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三)积极参

8、加有关展销活动第二十四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第二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第二十七条 对冒用

9、、伪造“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应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举报评选工作中的问题,也可申诉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请表附件: 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 请 表(2010年)申请人名称: (盖章)填 表 日期:二一年 月 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制填 写 说 明1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2本表只适用于一个申

10、请人的单一产品的申请。3本表连同附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sqx0523。4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5申请人名称、公章要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该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相一致。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名称申报产品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注册商标名称(图案)商标注册时间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地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申请人性质(请在表格后打)国营营业执照及编号私企合资外企其它从业人员 人加工车间面积 平方米生产能力 吨上年度实际生产量 吨销售收入 万元出口量 吨出口额 万美元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产品认证名称、时间及编号一、申报产品简介:(品种、规格型号、特点、主要用途,限500字)二、申报产品市场指标(2009年度年产量、年销售量、年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和占市内同类产品的比例,限500字)三、申请人质量管理情况(采用的标准以及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品种、加工过程以及采集、包装、运输、贮藏、质量承诺和质量认证等全程质量标准化管理,限1000字)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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