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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府发20136号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上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3月18日 上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凡在上犹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主管单位,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行属地管理,所涉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财政、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中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人是指
3、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乡(镇),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第二章 征收程序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时,一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的乡(镇)、村、组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7日。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进行听证。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有关单位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建房屋和其他建设项目;(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三)批准兴办禽畜养殖企业;(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办理入户或者
4、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第六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改)建建(构)筑物。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该征收范围内进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新建或扩(改)建房屋等的行为,其损失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应在征收公告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
5、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第十条 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或者安置到位后,由征收人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并由相关部门相应予以核减或注销。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十一条 征收合法的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一)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部分以认定的实际合法有效占地
6、面积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附件1)的标准给予补偿;(二)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建筑部分以认定的实际合法有效面积按照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项目按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补偿;(四)被征收人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补偿。(五) 按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实际占地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基础补助: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办理了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实际面积低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面积高于证载面积、不属于违规增加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属于违规增加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二)有审批机关的宅基地批准手续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在批准手续上注明了建筑面积,与实际相符的,以批准手续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低于批准手续注明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实际面积高于批准手续注明面积、不属于违规增加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属于违规增加的,以批准手续注明面积为准。(三)未经批准建设和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抢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认定,不予补偿;(四)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
8、行。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畜禽养殖场等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对其项目批准证书、合同、实际经营内容和证照情况进行认定,按照上犹县集体土地上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256号)进行补偿。第四章 返迁安置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安置和房屋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补偿、基础补助、奖励、安置补助等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不再进行其它形式的安置。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选择房屋安置或宅基
9、地安置:(一)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没有安置的士官;(三)户籍在被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四)征地和房屋征收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未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居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范围: (一)户籍不在
10、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士官,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认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和补偿:(一)按照“1:1”的安置比例,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
11、屋的总面积与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进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全部房屋面积或者按照最接近原则选房后剩余面积不足35平米的,不予进行房屋安置,按照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货币补偿。(二)安置房户型分三室两厅(约120平方米)、三室一厅(约100平方米)、两室两厅(约80平方米)、两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杂物间的面积为6平方米左右,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和小区配套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具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将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安置房的具体面积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中明确。(三)安置房的购置基准价格为非电梯楼房500元 /平方米,电梯房6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
12、的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基础补助、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费用按照征收安置协议中明确的安置房面积,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剩余款项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基础补助、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费用不足支付房屋购置款,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足房屋购置差价。被征收人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购置基准价向征收人补差,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四)安置房屋实行期房或现房安置,由征收人建设房屋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安置房屋户型设计以公布的户型设计图为准,安置房屋应按规定分摊公摊面积,一套安置房配一间杂物间(也可以不
13、选杂物间),一户安置户杂物间最多不超过两间,杂物间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在选择安置房屋的同时,在同一安置区域内选择杂物间。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办证为准。(五)安置房屋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完成搬迁弃房并由征收人验收或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到位的时间来确定房屋安置证的序号。被征收人凭房屋安置证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提供的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发布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房的,其房屋征收安置证序号作废,在其他被征收人选完后再选房,房屋征收安置证序号在正式选房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六)安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14、土地,可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办证费用由征收人负责,房屋所有权证办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确需更名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如被征收人申请办理安置房转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评估价的7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七)安置房屋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标准的普通商品房入住标准,具体建设标准在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安置房水、电、有线电视主管网线到门户外,入户手续和费用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和负责。(八)房屋征收部门在集中建设的房屋安置点内按照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总面积的5%配建店面、写字楼,按照安置户的实际安置房面积为
15、依据分摊作为安置户拥有的店面、写字楼股权。店面、写字楼不分配到户,实行统一管理,房屋收益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多余收益按照股权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在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第十九条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和安置:(一)从2013年5月1日以后,县城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不再设置宅基地安置点,县城规划区核心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如选择宅基地安置,则在县城规划区控制区内的安置点进行宅基地安置;2014年元月1日以后,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内不再设置宅基地安置点,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如选择宅基地安置,则在县城规划区控制区
16、范围以外的安置点进行宅基地安置。(县城规划区、控制区、核心区划分见附件5) (二)安置宅基地标准户型面积为90平方米和60平方米。在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占地总面积内,按照 “1:1”的安置比例和符合宅基地标准户型的最接近原则进行安置,安置被征收人全部或剩余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面积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但不足60平方米安置一套6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全部或剩余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安置一套90平方米标准户型,被征收人合法有效住宅主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45平方米或按照标准户型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予安置宅基地。(三)被征收人住宅
17、主房屋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1)原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2)原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实际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对等补差:在10平方米以内面积(含10平方米)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附件1)对应的地类标准进行补差;在10-20平方米面积(含20平方米)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附件1)对应的地类标准的两倍进行补差;在20-30平方米面积(含30平方米)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
18、宅基地占地补偿表(附件1)对应的地类标准的三倍进行补差;在30平方米面积以上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按照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附件1)对应的地类标准的五倍进行补差。被征收人补偿费用按照协议的约定扣除应付安置宅基地款后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四)宅基地安置点由征收人负责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被征收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的要求以及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在统一安置的建设点内建设房屋,包括基础“正负零”在内的一切建设费用自行负责。(五)宅基地安置按照“先拆先安”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完成搬迁弃房并由征收人验收或被征
19、收人自行拆除到位的时间来确定宅基地安置证的序号。被征收人按照宅基地安置证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宅基地位置。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发布选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选的,其宅基地安置证序号作废,在其他被征收人选完后再选。宅基地安置情况和宅基地安置证序号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六)宅基地安置用地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不得用于商住开发,不得私自转让,被征收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相互调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由县土地收储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储。宅基地不能转为国有出让用地。第五章 奖励与补助第二十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和不同房屋结构进行奖励:框架结构1500元
20、/平方米,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8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500/平方米。第二十一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和不同房屋结构进行奖励:框架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平方米。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给予奖励。在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拆房或者由征收人验收弃房的, 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拆房或者由征收人验收弃房的, 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给予
21、奖励;在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三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拆房或者由征收人验收弃房的, 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三十天的不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鼓励被征收房屋交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弃房并由征收人进行拆除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性质不同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框架30元/平方米、砖混25元/平方米、砖木20元/平方米、土木1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和土地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公告发布前没有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按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框架结
22、构300元/平方米、砖混220元/平方米、砖木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人工费。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等补助费用,被征收人领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解决搬迁、过渡问题。(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二)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期限二年计算。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内的按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县城规划区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逾期未安置到位的,按实际逾期时
23、间和继续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到位为止。房屋安置到位以房屋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宅基地安置到位以宅基地可以交付建房为准。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安置期限的,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三)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在签订协议后,不受拆迁安置形式影响,按照协议上明确的补助数额,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和房屋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腾地搬迁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拆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组织强制拆迁。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骗取安置房屋土地
24、的,由相关单位追回补偿款、收回骗取安置的房屋土地,被征收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工作,妨碍依法征收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涉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涉征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侵占、挪用、截留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中,
25、应对征收对象进行影像资料记录和现场测丈记录,并将资料记录整理归档。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上犹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上府发200942号、仙人湖新区一江两岸一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府发201013号)和上犹县黄埠示范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府发201024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如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附:1.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2.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3.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4.附属建(构)筑物
26、、设施补偿标准5.上犹县城规划区、控制区、核心区范围划分图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附件1县城规划区农村住宅主房有证宅基地占地补偿表土地级别地段与范围补偿标准(元/m2)一级地城北中心城区东至三眼桥,南至沿江北路的上犹江边,西至中山路与上西村路交叉口,北至东山镇政府下面粮食局围墙沿下西村路至上西村路上犹中学门口北边已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城南中心城区,东至水南大桥头,南至塞纳左岸开发用地沿水南大道至文锦商城、犹江大道三叉路口的两边已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西至水南农贸市场、上犹大酒店用地范围,文锦路西边已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
27、,北至沿江南路的上犹江边。580二级地城北飞凤山脚下建设用地范围至上犹中学、自来水公司、金海岸花园、茶亭一级公路两边开发建设用地范围,东门区东山大道两边开发建设用地至东门变电站和东城国际商城开发用地范围,备田区塞纳河畔至备田大道两边、犹江花园、犹江苑、东山脚下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城南犹江大道两边、水南新区行政中心、稍口新区、水南长坑廉租房、一级公路拆迁安置点开发用地范围。400三级地黄屋坑御景山庄开发用地、梅田至莲塘桥头建设用地范围,东门区上犹职校、东门村村部、新上犹二中、沙背窝周围建设用地范围,备田东山寺公园、生猪屠宰厂至豪角上山地、污水处理厂周围拟开发用地范围;上犹三中、迎宾大道、寨下大道两
28、边规划用地、华强蓄电池厂、新汽车检测中心周围开发用地。黄埠镇墟镇东至寨下安置点,南至江边,西至石子头安置点,北至山脚。280四级地县城城区范围内除级级级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黄埠镇属于县城规划区级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200附件2住宅主房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2006年以后20002005年19951999年19901994年19851989年19801984年1979年以前砖混结构一类房屋480460457455453450445二类房屋460440437435433430425三类房屋420400397395393390385砖木结构一类房屋330310305300295290280二类
29、房屋310290285280275270265土木结构一类房屋245220215210200二类房屋200195190180注:1、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在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80元。2、未封闭阳台按上述相应结构、年代补偿标准的50%计算,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 3、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有粉刷;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附件3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类别项目单位补偿价(元)高档普通每年折旧(%)地面马赛克地面50402.5%耐磨砖地面65402.5%水磨石地
30、面70502.5%107胶地面1592.5%木质地板拼花地面1801202.5%花岗岩地面120802.5%瓷板地面100702.5%天棚装修钙塑板天棚50402.5%硬木拼花艺术天棚1501102.5%纤维、塑料扣板天棚70502.5%铝质扣板天棚120802.5%墙面装修石膏线m962.5%木花线m30152.5%仿瓷涂漆1252.5%墙面乳胶漆20122.5%瓷板墙面(裙)60402.5%水刷石墙面15102.5%墙纸(布)90502.5%木质墙裙110802.5%踢脚线m13102.5%门窗装修铝合金窗2301652.5%单开普通木门樘4002602.5%单开西式木门樘7505002.
31、5%双开西式木门樘180011002.5%门窗装修套装防盗门樘14008002.5%不锈钢门8005002.5%铝合金门2602002.5%塑钢门樘2401802.5%钢制防盗门2401652.5%卷闸门80602.5%12mm厚玻璃门2602202.5%其他设施玻璃瓦90502.5%不锈钢防盗网90702.5%钢筋防盗网602.5%水设施明装:14 暗装:172.5%电设施明装:14 暗装:17(土木结构房屋600元/栋)2.5%磨砂玻璃隔墙1301002.5%浴缸组10007002.5%洗手(脸)盆组220902.5%坐式大便器组5003002.5%蹲式大便器组100602.5%大理石组合
32、柜m8005002.5%灶台4604002.5%楼梯不锈钢扶手m110902.5%楼梯木质扶手m1202.5%楼梯钢管扶手m702.5%楼梯铁艺扶手m1202.5%化粪池个18002.5%嵌入式木质衣柜、组合柜5002.5%嵌入式木质组合低柜m3502.5%附件4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围墙砖质80电话移装门128土质26网络移装门128门楼板式座600水表移装只60坡顶式座1800电表移装只60空调移装挂式台160闭路电视移装门50立式台200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移装台200电热水器移装台100燃气热水器移装台80涵管(按内直径分类,含挖土方)0.3mm50附属房屋砖混3600.6mm90砖木2400.8mm150土木160 1m以上m240简易铁皮棚130密封铁皮棚180水沟(三面光)m明沟35 暗沟50沼气池 (废弃的不予补偿)8m以上3500水渠(三面光)m708m以下2500花池m30水池m90挡土墙m120水泥院坪26筒子井m150手压井口500粪坑个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