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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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思考 姓 名 学 号 专业班级 法学 所在学院 法学院 指导教师(职称) 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思考【摘要】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决定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完善。然而,我国现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现状,并在借鉴发达国家运动员成功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及其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可行性建议。【关键词】运动员 社会保障 管理体制 现状 【

2、Abstract】The athletes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reasonable decisions athletes social security, imparti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operation.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athletes should increase as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ontinue to improve. However, our curren

3、t athletes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erious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 our countr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al status quo of our athletes the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learn from the succes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thletes, social securi

4、ty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and its revel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thinking of the perfect our athletes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Key Words】Athlete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Legal Consideration目录前言1一、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2(一)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律规范回顾2(二)运动员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4(

5、三)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机制面临的困境5二、发达国家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对于我国的启示6(一)发达国家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介绍6(二)对于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启示7三、完善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思考8(一)如何建立与现状相适应的管理机制8(二)在法律层面确立机构建制,明确权利与义务10(三)监督机制的构想与重要性11结语13参考文献14前言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民收入进行合理的再分配,对每个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竞技体育发展不可或缺的特殊型人才,是一个国

6、家的财富。建立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能维护运动员的正常身心状态,甚至关系到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完备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能够减轻国家的负担,夯实体育后备人才,促进体育人才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起每一个运动员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指运动员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力划分的制度安排。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决定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和运行的有效性。然而,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深思。一、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一)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律规范回顾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的演进,是随

7、着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发展变化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之初1978年建国之初,我国为了尽快提高运动竞技水平,树立体育强国的地位,陆续出 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研究 期刊论文 黄晓灵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10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5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适用于包括运动员在内的所有公民。1962年,原国家出台关于处理伤病运动员的几点意见,提出一个原则:对伤病运动员的处理,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到底,力求安排得当。1964年,原内务部、劳动部、国家体委联合下发关于优秀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凡自学校或社会上正

8、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优秀运动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1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以就业、工伤、医疗为基础的运动员保障管理体制,运动员的受保障程度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人员,充分调动起了运动员参与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在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当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2.1979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尤其是在1979年之后,我国恢复了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地位,在我国开始前所未有的重视起了竞技体育,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调动起了运动员们的积极性,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有了全面长足的发展。1980年4月,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国家体委联

9、合颁布关于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80年,原来的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优秀运动队建设的几个问题,全面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加强文化教育,认真解决优秀运动队文化学习的问题,建立正规的文化学习制度”。 1982年,由国务院批准,原来的国家体委出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在国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给予国家级的奖励。1986年11月1日,国家体委出台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较为系统的规定了优秀的运动员的学习、生活、福利、工资等社会保障的内容。第28条:“运动员的福利、工资、伤残劳保、奖励以及其他物质等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推行社会保险,对优秀运动队可以拨出一定

10、经费缴付人身安全保险金,对于受伤致残的运动员,争取从社会保险中获得补偿。”1987年,国家体委与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世界杯、奥运会、世锦赛单项前3名和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还有世界纪录创造者,可免试进入大学。同样是在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招收运动员如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原国家体委针对运动员实行合同制,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展开调查研究,制定出招用运动员的具体方针方案。这一时期,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在当时整个社会的普遍保障水平下,还算是比较完善,比较系统的为运动员在就业、奖金、福利、教育、医疗等多方面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

11、障。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1992年以后,我国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管理体制也开始实行官办分家,不同的运动项目的管理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一些原本就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极具观赏性的项目开始实行职业化管理机制,如、足球、篮球、排球和乒乓球等;一些奥运的金牌项目,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强化管理;而在一些非奥运项目上,逐步削减开支,让其自己在市场中求生存。这种不平衡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同项目的运动员在社会保障上的巨大差异。在这个转变的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2002年,中央8号文件要求:“财政、体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职业化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

12、安置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同年,国家体育总局同教育部、中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03年,在意见基础上,总局同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自主择业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2004年, 总局同卫生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 多是针对运动员就业安置,并未全面考虑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在体制的建设上严重滞后。2006年11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

13、作的通知, 从根本上将运动员保障管理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之中,使运动员保障管理工作基本进入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二)运动员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走过了60年,相应的保障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多次改变,但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不足。要完善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要从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各部门之间利益是否协调着手,加强法治的建设,从法律上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制度,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1、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制建设滞后,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决策。部分法制法规落后于时代发展长时期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没有制定过专门的法案

14、针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很多时候,立法工作都是以“分散立法”进行,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以“通知”、“意见”、“暂行”、“试行”等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多达100多件之多,但都缺乏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在中国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都制定时间都很早,而且在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更是少,严重落后与时代的发展。到现阶段为止,我国都没有一部完备的专门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没有制定出专门相应的基本法。就现行的管理体制来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机制,导致部门多头管理,难以形成统一的决策。各个

15、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互相争取自身利益。2、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立法不全面,各部门分工不明由于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在运动员保障管理上,行政部门、基金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分离。主管运动员保障的部门始终没有实现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的分离,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政事不分。在保障基金上,也没有和监督部门独立分开,由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这对于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极为不利,也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3、在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的基层机构上薄弱,缺乏执行力在我国的运动员保障管理机制上,越到基层,办事机构越简单,在条例中,也没有对基层机构的规定和规范,严重阻碍了保障管理工作的进行。由于条例没有法律的权威

16、性,导致在工作开展中不到位,严重缺乏执行力,运动的社会保障没有落到实处。4、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效率低,实施机制弱完备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然而,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实施机制都很薄弱,主要就是缺乏管理体制中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制裁的方法,缺乏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法规主要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只是“暂行”或“试行”,缺乏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效果;二、保障管理体制在合法筹集资金、管理、运行和监督机制上都不完善,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在一些拖欠保险金的行为、非法挪

17、用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没有进行有效的惩处,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国运动员 的权益。5、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立法范围狭窄在我国运动员保障的管理上,存在着处空白,其中残疾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管理尤为欠缺。在我国的有关运动员保障管理的立法上,多数集中在优秀运动员身上,而广大的普通运动员尤其是残疾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管理落后。很多运动员在退役后,生活得不到保障。运动员在比赛中受伤,导致终身残疾,对于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相关规定,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始终难以执行。(三)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机制面临的困境在距离北京奥运会开幕还有一年的时间里,关于体育的新闻逐渐增多,其中自然不

18、乏在训练或比赛时受伤甚至致残的消息。在2007年6月,一名中国男排选手远赴俄罗斯参加交流活动,在训练时救球,头部着地,导致膝盖以上完全失去知觉。就在他受伤的5天前,浙江省一名15岁的体操运动员,在参加全国体操锦标赛暨奥运选拔赛时,从高低杠上意外摔落,造成重伤。在我国,有数据调查显示,30%的运动伤残都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很多时候对于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及工伤理赔都没有真正到达运动员的手中,而是流入了一些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手中,没有落到实处,切实地为运动员服务。同时,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工资奖金保障、退役后的就业及医疗保障等问题,在当前社会上凸显。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运动员一旦拿到金牌就大功告成,拿不

19、到金牌的只能抱憾终生。拿到金牌的运动员中,有一部分人名利双收,活跃在公众视野下。更多的人则继续默默无闻,甚至工资奖金都被拖欠,走投无路下,只能走上街头叫卖金牌。要么就是浑身伤病,生活贫困,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收入不够维持正常生活。更严重的是,有些运动员文化水平不到小学三年级,拼音都认不全,最后只能在浴池给人搓背,赚取微博的收入维持生计。这些都是在我国当前运动员社会保障体制下,运动员的处境所凸显出的问题。缺乏对这些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相应的法制建设落后,对优秀运动员的过分重视,都是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值得深刻思考的。二、发达国家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对于我国的启示(一)发达国家运

20、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介绍发达国家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以下特点:1、完备的法制体系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律比较健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坐着不断的修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管理受到了特别关注。例如:法国颁布的体育运动法、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等等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 4 % 5 % 作为保险费用”。 日本的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障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重凸法等法律中都有体育保险的内容。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并规定所有与运动员有关的人员包

21、括教练工作人员在内,他们的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必须落到实处,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32、完善的管理体制在所有西方发达国家中,他们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一个最显著的特点,设置科学、统一、合理的管理机构,各机构之间关系顺畅,非常好的形式各部门职权,履行职责,没有过相互推脱的现象发生。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美日两国在社会管理体制上采用了集散结合管理模式。集中的管理有助于公平和统一,分散的管理能够做到灵活和高效。把相同特性的部门集中起来,设立专门运动员社会保障部门。单列出特殊性较强的项目,相关部门对其采取分散管理。美国的社会运动保险署统一管理老年运动员保险、遗属保险、残疾保险和住院保险。

22、近年来,这些社会保障项目逐渐的交给了民间或群众团体管理,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开支。韩国在运动员的保障工作上,国家不进行统包统揽,而是制定出相关的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着重于“放”、“管”相结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韩国政府虽然给了运动员一部分财政经费,但大部分还是由地方财团和经济实体捐助,多数情况下都是运动员个人出资参保,伤残保险也由社会上的保险公司负责。(二)对于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启示鉴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积极吸取他们的做法,加快我国在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建设,合理配置,深化落实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虽然在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那只是表明了中

23、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仍值得深思。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在传统的政府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的分管体制。我国的分散管理体制不仅有多部门管理、多分散管理、管理成本非常高,管理机构庞大且相互独立,工作不停的反复,还有着政出多头、政事不分,缺乏完备法律制度等诸多缺点。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运动员社会保险管理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人为割据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相互制约,工作效率极低,任意进行运作和管理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严重威胁了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在国外发达国家,很多时候它们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立法时,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对于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4、建设有着很好的启示。在全面建设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方面,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国外在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采取措施时的优缺点,合理合情的制定出政策,建立出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有效有力地促进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三、完善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思考(一)如何建立与现状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弄清楚运动员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正确处理运动员保障管理体制与权利的基础。根据各方面的一般看法,运动员管理单位一般定为事业单位,因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根据其分类,运动员管理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来看,

25、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指导意见,从政策上明确了运动员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并且规范了运动员社会保险内容,建立了运动员三险一金制度。所以,运动员社会保障也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保障模式来规范。加强立法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首先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和立法理论,结合我国现阶段体育事业发展的实情,立足中国国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立法保障体系,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管理上,进一步的广大范围,做到对残疾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的覆盖。同时,在法制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外集中管理和集散结合管

26、理模式的合理因素,坚持科学的基本原则,建立起适合我国本身发展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首先,将有较多统一相同性的保障项目统一集中管理,解决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统一性和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其次,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明确各部门职责。在坚持法制的原则下,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运行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坚持效益原则,建立政事分离、职责明确、高效协作新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坚持社保操作机构和资金营机构分离,政、事分离的原则下,建立起高效、精干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网络。有关机构和部门职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的实现了政、事分离,从根本上减少并消除了相互推脱现象。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妥善处理好各部门间的

27、协调关系。加强规范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把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项目有机进行结合统一,从而促进其协调性发展。在建立和健全运动员保障事业的过程中,我们对运动员的意外保险关注较多,投入较大,而在其他项目的社会保障上,却没有足够重视,有的甚至被无视掉,严重制约了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协调、持续性发展。要积极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合理确定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标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安全网”的作用,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水平和运动员的需求,对运动员的各项社会保障进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必须从国家立法机关的角度出发,不仅应当关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更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到制定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律的上,建

28、立以运动员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为主要框架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运动员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应包括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运动员竞赛意外事故保险,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运动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办法,以及参照国际的惯例制定动员医疗救助和照顾计划、运动员福利、运运动员退役安抚优置办法等。体育保障法规体系中还应明确规定非强制保险和强制保险的范围。尤其是竞技体育,具有高风险,更加需要保障。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大量的体育赛事引进了商业性的运作方式,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负担着赛事准备和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应具体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项目体系、实

29、施范围与经费来源、相关对象、计算公式、待遇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还应明确社会保障管理实施机构的职能和性质;社会保障组织的地位和形式;社会保障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社会保障不同对象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等等。此外,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优化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环境,加快体育保险强制性立法。如国内大型体育赛事及综合性运动会都应该经过赛事风险评估后,购买责任保险。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法律手段保证运动员社保资金的征缴和使用。 运动员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研究 期刊论文 黄晓灵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10当然,尽管运动员作为事业单位成员

30、来管理,但是这个群体毕竟有其特殊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其权利义务,(二)在法律层面确立机构建制,明确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中,特别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急需一种强有效的施行体制,或者说是制度构建。这种构建的完成就依赖于行政给付这一制度的完善。关于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为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它的中心词应该是“帮助”二字,强调政府对于处于特殊情况中的公民以物质上的帮助。 罗囊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

31、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8页 个人认为行政给付和社会保障是密不可分的,作为一种手段或者过程,是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生活水平,保证社会公平稳定,根据法律向符合条件的个体或者部门提供国家帮助的行政活动,行政给付中包括了行政保障,而行政保障就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是社会保障和行政给付又必须区分开,因为行政给付更加强调行政主体的作用,社会保障是基础,而行政给付是进阶的,更加促进社会保障的发展的内容,两者有一种良性的互动。所以,在立法或者是操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行政给付考虑成为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突出管理部门的责任,进行完善的再分配,在

32、立法上,政府需要主导社会保障特别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立法,进行决策,重视才能更好发展。 在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给付的内容非常完善,多数国家有十几部,甚至有的国家达到了几十部,除了因为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更是因为其法制化程度之高。从某种严格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是一种法律保障管理体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很难成功运行。我国制定了运动社会保障或者含有运动员社会保障内容的条例条文,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而且频频进行修改变动,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为了保证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必然要建立起坚实的法律保障。没有强力有效的立法措施,就不能建

33、立起统一高效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国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运动员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的权限职责,运动员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如何对侵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行为进行处置等等。在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规定的范围,作为竞技体育,这项高风险事业更加需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运动员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的各方代表,组成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具体的业务,全面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政府在立法和监督的基础上,构建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层面上,政府负责最基本的

34、运动员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工伤等的资金缴纳与管理,实现社会的统筹安排。第二层面上,由运动员所属的俱乐部、体育协会等组织负责为运动员缴纳补充保险,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第三层面上,运动员自己选择,采取商业保险模式,实行市场竞争。建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做保障,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裁判或审判机构,用于处理运动员社会保障纠纷。必须建立起独立的裁判或审判机构,从公正的维护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出发。 在人民法院建立起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于审理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正当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的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一旦条件成熟,可以借鉴国外成功实行的专门法院审

35、判方式,建立起我国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院。人民法院对运动员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犯罪、违法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对于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挪用、侵占、贪污运动员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必须依法分别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其立法的基础,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和实现。同时还要有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定所需的各种先决条件,短期内是很难彻底完成的。但作为一个远期目标,应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监督机制的构想与重要性监督是一种管理,体现了民主管理

36、。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必须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内部机构的内部监督工作。同时,由国家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特殊的保障监督机构,独立于国家的运动员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之外,专门负责对运动员社会保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其进行彻底的监督检查。其次,充分发挥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运行进行起有效的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严密的监督机制,发挥体委、保障委员会和运动员本人的积极性,彻底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对于主要监督行政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具体的征收发放标准,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提出意见

37、,上交反馈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社会保障委员会等决策性机构,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纠正。第三,建立并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的机制。建立起完善完备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加强保护在运动员社会保障争议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用于监督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合理行使手中的权力,避免了权力的腐化和滥用。充分发挥企业、每一位公民等等多种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各民间组织、每一位公民、社会保障的受益人,都有权对基金中心进行监督,保证及时、准确的登记缴税纳税,一旦发现基金中心在征收时有少登记少报现象,及时的给予指出并提出疑问。基金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贪污挪用、弄虚作假、设法刁难受益人的行为,有权向

38、同级甚至可以越级向相关法律部门举报和申诉。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人,如果认为得到的待遇不符合本人应得水平时,可以及时申请复核,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诉。运动员所在原单位和运动员所在社区社区服务站,在经过调查认定这些要求合理合法时,也有责任和相关权力帮助支持运动员提出申诉和起诉。结语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现代社会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客观需求,有助于全面地推动体育事业的改革,从而实现我国体育的战略目标。我国现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适应于目前的举国体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

39、断完善,当前管理体制的各种缺陷都已凸显出来,极大地制约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如何在当下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体育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被提上日程。我国的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法律体育制度,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工作复杂,且难度较大,单纯的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体制转换难以行得通,必须不断深化体育事业管理体制尤其要加强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与我国经济改革进程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

40、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参考文献1 李艳 .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探析 D 学位论文 湖南大学,20102 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杨春伟转型期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084李娜娜,刘峥.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述评J体育学刊,2008,15(4)5刘俊虹,吴可吴论运动员社会保障模式J浙江体育科学,2009,26(5)6李大新,赵溢洋论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8,26(6)7张陵,刘苏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重构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 (34)8陈林祥建立与完善我国运动

41、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 (2)9何平现行职业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41(8)10张陵,刘苏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重构思考以美日韩为参照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 (7)11刘凤婷构建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思考J体育与科学,2010(4)12隋杭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5)13张锐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优秀运动员保障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8(11)14罗林,符业清,刘春来.我国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障碍及再构建举措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3)15朱红军。论我国运动员保

42、障体系的重构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9 (5)16李志雄探讨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新思路J中国科技信息,2008(17)17毛伟民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15(7)18文学民关于我国优秀运动员医疗保险的研究J商业经济,2005(2)19周非运动员保险的市场化探讨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8,16(2)20周爱光,柴红年,杨晓生等中、美、日三国体育保险的比较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26(3)21郭惠平,卢志成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政策的实施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4l(2)22肖锋,黎冬梅我国专业运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

43、学报,2009,18(2)23李超,张弛,朴哲松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11(30)24倪雅娟论浙江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机制之构建J浙江体育科学,2009,31(1)25文学良关于我国优秀运动员医疗保险的研究J商业经济,2005(2)26彭杰建立与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考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1,18(1)27蒋志华从法律视角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的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2009,28(4)28刘剑萍,温海燕关于建立军人退役前医疗保险的思考J武警学院学报,2003,19(5)29曾立新,王欣,魏宏等奥运保险运营机制对我国体育保险的启示J200

44、8,31(9)30王和平大力发展我国体育保险事业促进体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J国际商务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增刊:929531付晓静,延向东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福利制度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4)32 Martin. Feldstein. Structural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J.NBER Working Paper, 2005(2): 44.4633 Martin. Feldstein. Rethinking Social InsuranceJ.NBER Working Paper, 2005(4): 24-25.34Kenneth.L.Shropshire,TimothyDavis,The business of sport sagents ,University of PennsvlvaniaPre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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